[ 張守文 ]——(2011-12-22) / 已閱14412次
[6]有關分配結構等各類經濟結構的調整以及相應的財稅法等各類經濟法的調整及其內在關聯的探討,參見張守文:《“雙重調整”的經濟法思考》,載《法學雜志》2011年第1期。
[7]黃宗羲在其《明夷待訪錄》中指出了歷史上的稅收制度的“三害”,即“斯民之苦暴稅久矣,有積累莫返之害,有所稅非所出之害,有田土無等第之害”,據此,秦暉教授將其總結為“黃宗羲定律”,強調歷史上的稅費制度改革,會因改革后各種“雜派”的增加而加重人民的負擔。因此,防止雜派的“反彈”對于今天的稅費改革尤其有借鑒意義。參見秦暉:《并稅式改革與“黃宗羲定律”》,載《中國經濟時報》2000年11月3日。
[8]參見張東生主編:《中國居民收入分配年度報告(2010)》,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5-7頁。
[9]參見前引[8],第95-96頁。
[10]這種分配不公體現了分配的不合理。為此,厲以寧認為,分配不公往往很難說清楚,用“收入分配合理”一詞作為“收入分配公平”的替代語也許更為恰當。參見厲以寧:《收入分配的合理性與協調》,載《社會科學戰線》199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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