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帆 ]——(2011-12-22) / 已閱19151次
張帆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大學 碩士研究生
關鍵詞: 身體維權 弱勢群體 輿論監督 利益失衡 司法失信
內容提要: 身體維權現象傷害了人們傳統的倫理感情,暴露了利益分配不公的問題,削弱了公權力機構的公信力。它反映的社會及法治問題,如司法低效、司法不公、訴訟成本過高、弱勢群體法律意識淡薄、心理扭曲、媒體失聲等,已嚴重危害到社會的和諧構建。身體維權危機的緩解還需構建維權主體與裁判主體的良性互動框架,從公民意識、社會福利、維權渠道、輿論監督等多方入手,所需措施是規定性的,但更主要的是建構性的。
“身體維權”一詞源自2009年12月31日期的《南方周末》篇名為《身體維權者:悲情維權的灰色隱喻》的文章,其中以孫中界、張海超、唐福珍三人為身體維權者的典例:“孫中界砍下手指向‘釣魚執法’說不,在維權所抵最高處留下標記;張海超為求真相開胸驗肺揭穿謊言,以滿腔的炙熱映襯外界的冰冷;而唐福珍為抗拒拆遷最終點燃自己。他們以鮮活的生命為權利而抗爭,在刀鋒和火焰中追求正義,他們是為生活奔波的小人物,是權利運動的悲情踐行者。”[1]
近些年來,“身體維權”事件頻發,且呈上升的趨勢。筆者發稿的當月,又聽聞兩起身體維權事件,足見該問題的緊迫性;4月20日,湖北鄂州王錦蘭因拆遷問題,在房屋前自焚;4月22日湖南株洲王家正在司法強拆中自焚。弱勢群體何以不通過制度救濟,而以減損人格權利來實現自身財產權利,其中折射出的法制與社會問題,讓人深思。
一、身體維權的界定
身體維權是這樣的一種社會現象:以農民工、強拆對象為主體的社會弱勢群體,在自身的權利訴求(以財產性訴求為主)得不到實現的情況下,以自殘、自殺等非理性方式犧牲自我身體權、健康權乃至生命權的途徑,以期喚醒輿論的關注和社會關懷,左右權利進犯者的輿論壓力和壞境,迫使其自我修正或自上而下進行強制性修正,全過程涉及維權主體、侵權主體、權利訴求主體、輿論媒體等多方主體。
私力救濟是指當事人認定權利遭受侵害,在沒有第三方以中立名義介入糾紛解決的情形下,不通過國家機關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實現權利。[2](P27)私力救濟是相對于公力救濟、社會救濟而言的,它包括請求、自助和自衛等方式。
如上文所述,身體維權的本質,是一種非暴力性、對己性的私力救濟,是一種游離于司法程序以及社會倫理之外的個體正義實現方式,它具有如下特點:
(一)侵權者、維權者法律地位的強與弱
“所謂弱勢群體是指在生活物質條件方面、權力和權利方面、競爭能力方面以及發展機會方面處于弱勢地位的群體。弱勢群體可分為兩類,即社會性弱勢群體和生理性弱勢群體。”。[3](P153-154)
身體維權現象中,維權者多是以農民工、司機為主體的弱勢群體,而侵權者多是以城管、拆遷辦、事業單位為主體的權力機構。一強一弱的社會資源占有量差所顯示的權利張力,迫使身體維權者以放棄寶貴的人身權利的激進方式進行自我的權利訴求,這才爆發出身體維權這一非理性維權手段。
(二)維權者對人格權、財產權的舍與求
身體維權主體所欲保全的,多為被克扣的工資、存身立命的房子或傷殘賠償和補助,他們愿意付出的維權成本,卻是身體權、健康權乃至生命權。
這樣的反理性的抉擇,其原因乃是因為對社會極弱階層的弱者而言,所涉財產已攸關生存,財產權已抽象為基本人權,重要性與人格權利并無差別。制度無法保護那些在市場大潮中不幸者,使他們深陷困頓面臨溺斃的危險。弱者的財產并沒優先用于保障他們的生存權利,在弱勢群體的私有財產被剝奪殆盡之時,他們也便失去了身為一個人,身為公民最基本的物質保障。沒財產就沒權利,也就沒有重新起步的機會,這也解釋了身體維權現象的反倫理性。
(三)侵權者的內部糾錯自覺性與外部輿論影響性
私力救濟的急迫性,不容當事人考慮漫漫冗長的司法路徑,更重要的是由于當事人對制度維權的不信任,導致身體維權者轉而求助社會,以自殘的方式影響輿論。輿論的準確發音是身體維權成功的前提,社會導向能幫助社會公眾站在弱者方給予侵權者無形的壓力。另外,由于身體維權全過程無第三方主體的中立居間裁判,糾錯過程往往是侵權主體自我式或自上而下式的糾錯,維權結果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以宜黃自焚事件為例,自焚者家屬鐘如九共發兩百多條微博,在其微博粉絲的不斷轉發下,網上放大效應凸顯,并加速了宜黃事件責任處置。后宜黃縣委書記、縣長被宣布免職。江西財經大學傳播學教授王玉琦說,如此嚴厲的問責尚無先例,很大程度上是微博與媒體的力量所致。[4]
二、身體維權所產生的社會問題
(一)法倫理觀念的混亂
以生命權、身體權為核心的人格權相較于財產性權利更重要,這是法律對人類倫理觀念在規則上的確認。
對生命權和身體權的損害往往不可回復和不可逆轉的。生命權的存在是一個自然人立足于群體的先決條件。生命的喪失將導致主體對己財產的終局性喪失,而身體權的缺陷也必然影響自然人的財富創造能力和利益享受帶來的愉悅感。對其的侵害,法律僅能通過強制或者賠償給與受害人心理平衡。而財產權卻是類型無盡且不能被窮盡列舉,具有強替代性。對財產的侵奪,法律能輕易地將利益失衡回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人格權和財產權的輕重分野,已經倫理化為一種公眾的道德認同。在身體維權現象中,不僅侵權者侵犯了由法律所維持的社會秩序,維權者將二者輕重倒置的非理性行為更傷害了倫理觀念,打破了道德的底線,傷害了人們秉持的價值觀念和道德情感。
(二)利益失衡的暴露
身體維權事件從根本而言,是社會利益失衡所導致的社會不和諧在社會關系中的案例化體現。弱勢群體從社會中所得的利益太過有限,沒有多余資源以供支配,僅有財產是他們最后的生存保障和人格尊嚴的底線。為富者的不仁,社會保障制度的孱弱,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部分法律在價值取向上未有傾向性保護,導致了弱者們無法通過規范途徑去與強勢群體進行利益協調,最后只能通過私力救濟以死、殘相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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