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帆 ]——(2011-12-22) / 已閱18288次
利益失衡在我國是一個普遍化的社會問題。貧富分化、區域差距、城鄉二元、行業壟斷導致的利益失衡,在弱勢群體心中產生了強烈的失落和報復性情感,人們便可能以非制度化、非程序化、非合法化渠道,表達不滿以及主張權利。
(三)公權力機構公信力的削弱
吉登斯將信任區分為對個人的信任和對社會系統的信任,認為信任是對一個人或是一個系統的可依賴性所持有的信心。[5](P287)但對政府等公權力機構信任不可能憑空而存,必須嵌入關系網絡之中,因此制度信任與個別信任是相互加強的關系。身體維權之痛加劇制度所存在的問題,身體維權所暴露的公權力問題頻繁地以毀滅個別信任的方式去減損公眾的制度信任,減損公權力機構的社會公信力。
公共權力是為公眾服務的。當由公權力加以維系的司法制度無法實現維護權利的目的時,維權主體便更多地通過私力救濟的方式實現個體正義,而維權者在制度維權途徑上的頻繁碰壁,潛在維權者便開始轉向其他,甚至非主流、邊緣化的方式了。由于公共權力錯位導致的權力濫用嚴重損害了公權主體的形象,使民眾產生懷疑、厭惡、鄙視情緒,產生了信任危機,特別是當相對人位于社會底層,積貧積弱,法治意識淡薄,甚至有著極端行為傾向時。強弱的懸殊難免會讓公眾難塑信任,惡性循環,將更多的無助者推向非理性維權的邊緣。
三、身體維權現象頻發的原因
身體維權現象成因復雜,牽涉到了維權人、侵權人、裁判人、媒體以及公眾等多方主體,筆者試用圖1表達其中的關系,再逐一分析:
圖1身體維權主體關系圖
(一)維權人
1.維權人往往處于惡劣的法律環境,極易遭遇侵權侵害
維權人作為弱勢群體中的一員,往往難以有效地介入法治化進程。從其基本的需求來看,他們所看重的是滿足基本的生存條件,很難產生主動參與社會事務的意愿和沖動;從其能力來看,由于長時期地缺乏教育,文化素質較低,而且又長時期地處在封閉狀態,因而很難積極有效地參與社會性的事務。社會參與經驗的匱乏使得維權主體在維權領域受到更多的阻礙。針對身體維權,侵權方常常是執法機構的現象,筆者在學校周邊對初中以下學歷的工人、農民做了一個調查,調查問題為“您對自己遇到的執法機構是否滿意”,調查結果如下:
表1調查結果
遭遇過侵權事件,十分不滿意(1分)
態度傲慢,不滿意(2分)
十分冷漠,一般(3分)
可以交流,比較滿意(4分)
態度良好,非常滿意(5分)
總和
數量(人)
17
66
110
48
12
253
百分比(%)
6.72
26.09
3.48
19.05
4.76
100
圖2調查結果
結果顯示,弱勢群體普遍遭遇過執法冷淡,還有相當的比例遭遇過執法侵權。信息的不對等,使得維權人在與執法者的對峙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任其擺布。弱勢群體占有的社會資源有限,可以動用的法律資源太少,甚至在成為侵權行為的受害對象時可能表現出的維權傾向都較他人為弱,可能就造成了侵權人通過侵權獲益的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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