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小勇 ]——(2012-2-23) / 已閱15685次
劉小勇 汕頭大學 副教授
關鍵詞: 捐贈/董事/注意義務/經營判斷原則/合理性標準
內容提要: 公司的公益性捐贈值得鼓勵與支持,但因實施過度的捐贈而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失的董事應承擔責任。通過考察美國、日本的判例及學說得知,由于捐贈并非經營性行為,適用于判斷違反忠實義務的公正標準與判斷違反注意義務的經營判斷原則并不適合于審查捐贈行為,而是要適用合理性標準。而合理性標準包括金額的合理與目的的合理。判斷金額的合理,除應考慮公司的利潤、資產等經濟狀況外,還應結合捐贈的目的進行綜合判斷。
一 問題的提出
公司對公益事業進行捐贈有益于社會整體,同時,也符合公司及股東的長期利益,理應鼓勵與支持。可過度的捐贈因會直接影響公司及股東的利益,也理應被禁止。問題在于什么樣的捐贈構成過度,其審查標準如何?在公司法上,董事對公司負有兩類義務:一是忠實義務,二是勤勉義務。如果董事的行為給公司帶來了損失,且違反了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董事理應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墒牵覍嵙x務與勤勉義務要求董事應為公司的利益履行職責,而大多數捐贈卻并非以實現公司的利益為直接目的,且捐贈也不屬于經營性行為,并非董事的日常職責。那么,適用于審查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的公正標準及經營判斷原則是否適合審查捐贈行為呢?如果不適合,又該如何建立審查公司捐贈行為的標準?
對此問題,美國有著較為完善的立法規定以及相對較為豐富的學說與判例,而日本則是法律制度較為發達的大陸法系國家,其法律概念與理論體系與我國較為接近,且也有著一定程度的判例積累。因此,這兩國的法律制度對我國的相關制度構建或許具有不小的借鑒意義。在以下,本文將分別考察美國法、日本法,并在此基礎上對我國如何構建對公司捐贈行為的司法審查標準提出建議。
二 公司捐贈與董事的責任:對美國法的考察
在美國,很多公司除了對公益事業進行捐贈外,還進行大量的政治獻金,故本部分在探討公益捐贈中董事的責任問題外,也對政治獻金中董事責任的問題進行簡單的分析。
(一)法律規定
美國絕大部分州的公司法都明文規定了公司具有為慈善事業等進行捐贈的權利。如特拉華州《公司法》第122條第9項規定,公司有權利為公共福利、慈善事業、科學或教育事業進行捐助及在戰爭時期或其他國家緊急狀態下提供援助。紐約州《事業公司法》第202條a款第12項更是明確規定,“不管是否給公司帶來收益”,公司有權為公益、地域社會、醫院、慈善事業、教育機構、市政等以及在戰爭時期或其他國家緊急狀態下進行捐助。由此可見,根據上述州公司法的規定,關于公司為慈善事業等公益目的所進行的捐助,為不被追究責任,董事似乎并無必要主張為了謀求公司利益而實施該行為。如果像這樣理解,利用股東代表訴訟來追究董事實施捐贈行為的責任則變得幾無可能,因為股東是為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訴訟的。〔1〕
而美國法律協會的《公司治理原則》第2. 01條b項則規定,公司在經營事業中,即使不會因此而增進公司的利潤及股東的利益,也可為公共福利、人道、教育、慈善的目的使用合理數額的公司資產!2〕可見,相較于州公司法,公司治理原則的規定明確了捐贈資產必須是在合理數額的限度內。
至于公司可否進行政治獻金,大部分州公司法并未直接言及,而一部分州公司法及美國示范事業公司法則規定,公司除了可進行公益性捐贈之外,還可進行其他捐贈,但前提是必須合法、且應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而且,有些州公司法及示范事業公司法的官方解釋甚至明確指出上述規定的適用對象包括用于政治目的的捐贈!3〕這意味著,只要公司的政治獻金合法且符合公司的利益,董事的行為就不會構成對受信義務的違反。不過,為防止貪污腐敗對民主政治的侵蝕,美國聯邦競選法(FECA)及州競選法等法律法規在捐贈對象、捐贈數額以及方式、程序等多方面對公司進行政治獻金設置了很多限制,如規定公司在選舉中不得直接向候選人及政黨進行捐助等!4〕
(二)法院判決的態度
1.關于公益捐贈的判例
(1)道森(Dawson)案:合理性標準的確立
該案的被告是道森公司的董事長及控股股東,其曾以公司的財產向其本人控制的基金會捐助一部分公司股份,以扶持長期服務于公共福利的某非政府組織。該公司的股東以該捐資等行為損害了公司的利益為由,向特拉華州衡平法法院提起了股東代表訴訟,要求法院指定清算組織對該公司進行清算。對此,特拉華州衡平法法院認為,判斷公司捐贈行為是否合法的標準為該捐贈是否具有合理性,而該合理性的標準可參考國內稅收法典關于公司捐贈的規定;谠摌藴,法官認為,該捐資額正好符合稅法規定的可扣除標準;且正因為有了稅收上的扣除優惠,該捐贈給公司及股東所帶來的損失并不大;而這個相對較小的收入上的損失,卻可以換取不菲的社會效益,從而最終給公司及原告帶來長期利益。因此,該捐贈行為是合法的!5〕
法院在此雖然確立了審查的合理性標準,但并未清楚地表明具體的標準,而只是聲明可參考稅法上可扣除的標準。而美國國內稅收法典對關于可扣除的捐贈大致規定了兩個條件:一是捐贈金額不得超過全年稅前收入的10%;二是接受捐贈的必須是專門從事宗教、慈善、文學等事業的組織!6〕由此可見,法院所采用的合理性的判斷標準實際上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金額的合理性,二是目的的合理性。(2)美國西方石油公司(Occidenntal)案:經營判斷原則的適用
美國西方石油公司的創辦人暨董事長為了展示自己所收藏的美術品,向公司董事會提出了公司捐款建造以其姓名命名的美術館的建議,該提案獲得了通過。對此,該公司股東向特拉華州衡平法法院提起了股東代表訴訟與集團訴訟,要求法院給予停止實施資金援助的計劃、確認無效等衡平法上的救濟。原告主張,公司捐款修建美術館是對公司資產的浪費;承認該提案的該公司董事違反了注意義務,而該董事長為了個人利益使公司出資則違反了忠實義務。對此,法院表明了如下見解:第一,由于該交易不存在董事謀求自我利益的情形,且董事會的成員具有獨立性以及董事們盡了足夠的注意,故對于該交易應適用經營判斷原則,而在適用經營判斷原則的前提下,原告股東們最終勝訴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第二,法院在審查公司對美術館捐資中的作用也相當有限。美術館顯然是一個合格的慈善機構,而且,考慮到公司的凈資產、稅前收入以及其所獲得的稅收優惠,該捐資額在合理的范圍內。故該捐資為浪費的主張相當有可能得不到承認。〔7〕
該判決一方面肯定了對于捐贈行為應適用經營判斷原則進行司法審查,另一方面卻又沿襲道森案中所采用的合理性標準。這實際上反映了特拉華州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的尷尬境地:既想套用傳統的審查標準來審查捐贈行為,但同時鑒于捐贈行為的特殊性,又不得不采用合理性標準。
(3)漢拉漢(Hanrahan)案:不要求捐贈與特定事業目的具有關聯性
因處于清算中的漢拉漢公司向愛荷華州的歷史博物館等進行了捐助,股東以該公司的董事為被告提起了股東代表訴訟以追究其責任。愛荷華州最高法院認為,經營判斷原則適用于所有不包含自我交易的情形。從法律角度分析,慈善捐助是一個好的事業,并不要求其捐助一定與特定的事業目的恰如其分地關聯。
公司以該捐助換取了與州之間關于納稅糾紛的和解,獲得的退稅大于捐助額,且該和解還為公司節約了訴訟費用、避免了上訴的風險;除此之外,該捐助還可享受稅收上的優惠,且將藝術品保留在了本州。因此,法院認為該捐助行為在經營判斷原則的范圍之內!8〕
本判決的最大特點在于其明確了捐贈可不必與事業目的相關聯。不過,在該案中,法院雖然認為慈善捐助也應適用經營判斷原則,但仍對該捐助進行了實質的合理性審查。這意味著在審查捐贈行為時,適用經營判斷原則并不具有實際意義,因為經營判斷原則事實上并不妨礙法院對捐贈行為的實質審查!9〕
2.法院判決對于政治獻金中董事責任的態度
由于有關競選方面的法律對公司進行政治獻金設置了諸多限制,很多當事人對其中一些具體法規的合憲性進行了挑戰,并形成了大量的判例。聯邦最高法院在這些判例中確立了一項基本原則,即公司進行政治獻金與個人一樣,也構成了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言論自由,任何對其進行限制的法律都必須接受是否違憲的審查。〔10〕這說明,在憲法的維度上,公司進行政治獻金在大的原則上是被允許的,而對其進行限制則受到憲法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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