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勇 ]——(2012-3-7) / 已閱16128次
政府信息不僅具有防止市場行政機會主義的功能,而且還具有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的作用,所以,需要公開政府信息。并且,由于政府存在穩定偏好,因而,基于制度的功能,政府信息公開需要制度的保障。那么,如果政府官員不主動公開其應該公開的信息呢?可行的方法就是制裁。政府信息公開法律制度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關于制裁方面的制度。
經濟學提供了基本的理論來預測法律制裁對行為的效應。對經濟學家來說,制裁就像是價格,并假設人們對制裁的反應就像是對價格的反映一樣。 [24]這種假設同樣適應于政府機關,因為,政府機關也是由人所組成的,政府機關的制度也是由具體的人來實施的。針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而言,同樣需要人即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來實施,那么,對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狀況,是可以通過制裁的辦法來約束的。
在經濟學上,通過價格理論和博弈論等數學化的精確理論以及統計學和數量經濟學等經驗上的可靠方法,已經論證了人們對較嚴厲的法律制裁的反應是:采取更少的會被制裁的行為。
博弈論是研究決策主體的行為發生直接相互作用時候的決策以及這種決策的均衡問題的, [25]我們可以借助博弈論并同時運用成本交易理論來解釋政府信息公開法律制度中設計制裁制度的重要性。
假設甲是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掌握著按照法律規定應該公開的政府信息,乙是政府機關以外的想獲取政府信息的人。對甲來說,可能的選擇是:要么按照制度的要求公開政府信息,這樣會因工作的稱職,保住個人的崗位;要么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甚至成為設租者,通過設租,獲得巨大經濟利益,但是,面臨可能被制裁的結果。對于兩種選擇,預期的成本都是一樣的,但是,“效益”不同,后者“效益”較大,但是,后續的可能成本更大。對乙來說,可能的選擇是:要么花費少量的成本,按照制度的要求,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么作為尋租者,花費大量成本獲得信息,并要求甲不予公開其獲得的信息,這樣可以通過壟斷信息獲得高額壟斷利潤,但是,這要面臨可能被制裁的結果,并且,預期成本較高,后續的成本可能更大。雙方需要考慮的是:第一,被制裁可能性的大小;第二,顯性的成本與顯性的效益的比較(對甲),隱性的成本與顯性的效益的比較(對甲),顯性的成本與隱性的效益的比較(對乙);隱性的成本與隱性的效益的比較(對乙)。這里隱性的成本主要是被制裁的輕重問題; [26]第三,一旦一方被制裁,另一方也將會受制裁的可能性。
對于以上這些可能的結果,關鍵還是要依賴所設計的制裁制度的嚴密性和可執行性。首先,不制定制裁制度,雙方就會無所顧忌,政府信息公開就會變成尋租者與設租者的游戲;其次,制裁如果不夠嚴格,力度不夠,仍會有很多尋租與設租者;再次,制度如果不夠嚴謹,尋租與設租的可能性仍然會存在。所以,假設制裁制度的設計到位,那么,經過博弈,雙方都會選擇遵守制度,這種可能性是最大的。在這里,還有一種情況影響著甲乙的選擇:對甲來說,如果我不公開,其他人仍可能會公開;對乙來說,一旦甲不能確保信息封閉,尋找信息的成本反而就會徒然增大;對二者來說,被制裁的可能性還都存在,并且伴隨著其他人公開信息可能性的增大,甲乙的設租與尋租的條件存在的可能性也會越小,同時制裁的可能性即隱性成本只會增大不會減少。博弈的結構不一定相同,但是,博弈的最優解是類似的,都要求某種類型的正式合作協定或君子協定, [27]而“每個參與人現在必須在所有的這些博弈中而不只是其中的某一個博弈中考慮其最優戰略”。 [28]經過博弈,結果是:理性的人自然選擇政府信息的公開,因為,只有這樣,才對理性人及雙方最有“效益”。
對于以上的假設,經過多方博弈,理性人最終選擇通過遵守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來公開或獲取信息,其根本原因就是制裁制度的存在。制裁制度是影響理性人選擇的極為重要的因素,正是制裁制度的存在,理性人的行為才會就像經濟學家所假設的,即人們對制裁的反應就像是對價格的反映一樣,最終決定人們的行為方式。
政府不公開應該公開的信息要受到制裁,同樣,政府公開其不應該公開的信息也要受到制裁,并且更為嚴格。在政府公開法律制度中,有專門的章節規范例外信息問題。例外信息是指政府不得公開的信息。對于例外信息而言,制裁制度更顯其重要性了。一般而言,例外信息大多涉及到國家的機密,一旦公開,就會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因而,制裁措施更為嚴厲。在關于制裁制度建設上,有的制裁措施直接在《政府信息公開法》中明確規定,有的是在與政府信息公開相關的法律中予以規定的,比如,在我國的《保密法》、《刑法》中有明確的相關制裁方面的規定。所以,同樣是上述假設情景,信息的性質發生變化了,理性人最終選擇的結果更必然是遵循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相關規定。因為,唯有此,才最有“效益”。
所以,政府要公開信息,建立一定的制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這種制度可以涵蓋于政府信息公開法律制度之中。
綜上,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經濟理論基礎,作為伴隨著全球信息化浪潮的到來,伴隨著人類步人信息社會而出現的一種新制度,它有待人們更為深刻的認識,有待人們更為多角度地開拓其功能,只有這樣,才能在當今中華大地真正發揮它的作用。
注釋:
[1]參見劉恒等著:《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頁。
[2]馮玉軍著:《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蘭州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頁。
[3]參見[美]理查德·A·波斯納著:《法律的經濟分析》,蔣兆康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頁。
[4]前注[3],[美]理查德·A·波斯納書,第31頁。
[5]參見[美]羅伯特·D·考特、托馬斯·S·尤倫著:《法和經濟學》,施少華等譯,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頁。
[6]亞當·斯密最先闡述了“經濟人”假設這一思想,把它作為商品經濟中從事經濟活動的人的高度概括。“經濟人”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經濟人的“自利”性,即追求自身利益是決策人的經濟行為的根本動機。二是經濟人的行為是“理性行為”,即經濟人是有理性的,他能根據市場情況、自身處境和自身利益之所在作出判斷,并使自己的經濟行為適應于從經驗中學到的東西,從而使所追求的利益盡可能最大化。三是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證,經濟人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動會無意識地、卓有成效地增進社會的公共利益。
[7]參見前注[5],[美]羅伯特·D·考特、托馬斯·S·尤倫著書,第37頁。
[8]參見前注[5],[美]羅伯特·D·考特、托馬斯·S·尤倫著書,第109頁。
[9]參見前注[5],[美]羅伯特·D·考特、托馬斯·S·尤倫著書,第109頁。
[10]參見[美]薩繆爾森、諾德豪斯著:《經濟學》,蕭琛譯,中國發展出版社1992年第12版,第81頁。
[11]參見王躍生:《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三聯書店2000年版,第64頁。
[12]參見宋功德:《論經濟行政法的制度結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9頁。
[13]參見梁小民:《微觀經濟學縱橫談》,三聯書店2000年版,第233頁。
[14]參見[美]丹尼斯C·繆勒著:《公共選擇理論》,楊春學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00頁。
[15]參見馮玉軍、趙小寧:《法律經濟分析的理論前提》,載《天水師范學院學報》2001年第3期。
[16]R. Matthews: “The Economics of Institutions and the Sources of Growth”,Economic Journal 96,(December) 1996, PP. 903-910.
[17]參見前注[5],[美]羅伯特·D·考特、托馬斯·S·尤倫著書,第109頁。
[18]參見厲以寧等編著:《現代西方經濟學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90頁。
[19]參見錢弘道著:《經濟分析法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5頁。
[20]參見前注[19],錢弘道著書,第136頁。
[21]參見前注[19],錢弘道著書,第142頁。
[22]政府所提供的信息只是公共信息,一種情況是當交易雙方是私人時,政府公開的信息是交易雙方所希望收集的信息,但是,這不是信息的全部,交易雙方還要收集大量的屬于對方的“私人性”的信息,這也需要一定的成本;另一種情況是當交易雙方一方是私人,另一雙是公共體時,政府公開的信息是有利于私人的,私人收集信息的成本幾乎為零,從總體來說,也是節約交易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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