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寧湘 ]——(2003-9-16) / 已閱27720次
另外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在司法解釋作出之前,各省、市已作出《人事爭議仲裁辦法(規定)》規定的期限與《勞動法》不同的,如西藏規定為90天,這需要在提起申訴時要了解清楚,以防止超過申訴時效而喪失申訴申請權利。
16、如何看待國家部委規定、地方規定與司法解釋不同、或沒有規定的問題
從依法辦事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來講,司法解釋公布施行,各地均應執行,但因行政規定無法避免的要與法律發生沖突,而行政機關未必能從內心服從,未必能及時修正原規定,這確實是一個現實問題。但本人相信,這些行政機關會在一定的期限內修改完善已作出的規定。在這個期間內,最好不要提起申訴。但爭議已發生,無法等待的情形,也只好提起申訴,否則將喪失申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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