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晶 ]——(2012-3-28) / 已閱20210次
2、健全證據使用規則
以往的刑事訴訟模式中,事實上法官集檢控職能于一身,在質證過程中并沒有給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充分的辯駁機會,只是讓他們得知有如此多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己。無罪推定原則的確立,必然對證據的使用規則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其一是實行直接和言詞的規則,限制使用傳聞證據。直接和言詞規則作為無罪推定原則在證據使用上的處理方法,歷來受到兩大法系的多數國家的重視,并被尊為一種最為理想的證據使用規則。這一規則對刑事訴訟活動提出了兩方面的要求:一是一切證據材料必須在法庭上由法官親自接觸并賦予控辨雙方對其以言詞陳述方式進行質證的機會,然后才能作為法庭定案的依據;二是法庭只有以直接和言詞的方式對案件事實進行調查和辯論,由此作出的裁判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其二是排除違法證據的使用。通過刑訊逼供、威脅、誘騙等手段進行取證,與無罪推定原則格格不入。證據來源的合法性是證據內容客觀性的保證,現行刑訴法對違法證據的收集持否定的態度,嚴禁偵查機關用非法的方式和手段來收集證據,這已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我國無罪推定的思想,但卻并沒有明文規定完全不得使用非法證據。故應當要堅決完全地在實踐中貫徹好這一規定,對在封建的有罪推定思想影響下所實施的取證行為進行有力抵制,完全禁止采用,以符合國際刑事訴訟的發展潮流,也從源頭上保障了當事人的人身權利。
3、進一步明確疑罪從無的處理規則
經過對控辨雙方所舉證據的嚴格判斷,如果認為公訴人的舉證和證明活動達到了必要程度,則無罪推定被合理推翻,被告人將作有罪判決。但若經舉證、質證的法官于庭后的調查,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仍然欠缺,則屬疑案。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對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及犯罪事實存在合理懷疑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決定。為此,現行刑訴法規定了“疑罪從無”的處理原則。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對于證據不足、不符合“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起訴條件的,當然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不起訴決定。因此將該條文中的“可以”改為“應當”則更符合法條規定的一致性,且是對無罪推定原則的進一步深入貫徹。
【結語】: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的關鍵要更新司法觀念。但由于我國對該原則曾經長期持批判態度,受其影響,長期以來,我們的大多數司法人員習慣于有罪推定的思維模式,習慣于戴著“有色眼鏡”去看待被告人,即所謂“進門三分罪”。司法人員出于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職業責任感,在嚴厲打擊犯罪的思想指導下,對一些證據不足,本應當做出不起訴或無罪判決的案件遲遲下不了決心,惟恐放縱了犯罪,使得為法律所正式確認的疑罪從無規則的貫徹遠遠不能到位。這就要求我們的司法人員亟需轉變陳腐落后的思想,加強對無罪推定原則的學習和認識,將疑罪從無規則從法律規定層面提高到法律意識層面上來,不斷更新司法觀念,增強現代法治意識,樹立人權保障理念,真正體現法律的人道主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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