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紀紅勇 ]——(2012-4-23) / 已閱27144次
關鍵詞:程序正義 實體正義 正當程序 價值
論文提要: “程序正義,是這樣一種法律精神或者法律理念,即任何法律決定必須經過正當的程序,而這種程序的正當性體現為特定的主體根據法律規定和法律授權所作出的與程序有關的行為!背绦蛘x作為一種觀念,早在13世紀就出現在英國普通法中,并在美國得到發展。程序正義的觀念古典表述在英國是“自然正義”,在美國是“正當法律程序”。程序正義具有分化,“蒙眼布”,直觀的公正,平等參與、對等溝通、充分交涉,鮮明的形式理性等特征。程序正義由對立面,決定者、信息和證據、對話、結果等要素構成。探討程序正義的價值時,需要先探討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關系,對這一問題的探討,實質是對程序正義是否具有獨立價值的探討。對于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關系,筆者有以下四點意見:第一,程序的設置在很大程序上是為實體服務的,程序正義的實現是確保實體正義實現的前提,從這個層面講,程序正義可以視為實體正義的工具。第二,在實現實體正義時,程序正義不同于一般情況下實體正義對各方利益的均等保護,更多地強調側重保護。第三,實現程序正義是為了實現普遍的實體正義,一旦程序設立了,它就獨立于個別實體而存在,具有獨立的價值,就必須堅持程序正義優于實體正義的原則,否則實體正義無法保證。第四,程序正義在對于實體正義的工具性價值以外,還存在自身的價值。程序正義的價值,可以分為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程序正義的內在價值即正當程序所固有的內在品質,而外在價值即正當程序對于社會的積極作用。如要實現程序正義的外在價值,則需要保證程序正義的內在價值得到實現。程序正義具有程序的參與性、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的對等性、程序的合理性、程序的及時性、程序的終結性以及程序的公開性等內在價值。程序正義的外在價值又可以分為原始外在價值和次生外在價值。程序正義原始外在價值指的是正當程序最原始最直接的目的和功能,而次生外在價值則是實現程序正義原始外在價值和程序正義不斷發展過程中,所發現和產生的一些其他價值。程序正義的原始外在價值包括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最大限度地實現實體結果的公正性;而次生外在價值主要包括吸納不滿,樹立司法公信力和樹立規則意識,促進實現法治兩個方面內容。
以下正文:
引言
筆者在司法實踐部門工作了十幾年,在剛入這個領域之初,恰逢我國提倡從傳統的超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轉變的司法改革之時,而法學理論領域也興起研究程序正義的熱潮,一本谷口安平的《程序的正義與訴訟》讓無數法律學子和實踐者愛不釋手,羅爾斯《正義論》中關于程序正義的分類也被不斷轉述,一時間程序正義是否有獨立的價值,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到底是什么關系等等問題的爭論不絕于耳。筆者是幸運的,深刻地感受著理論上的爭論與覺醒,并且在實踐中堅持踐行著程序正義獨立價值的理念。
好景不長,過分強調程序或者是簡單地移植一些國外的做法,導致了實踐中社會大眾對于司法的不適應和不滿,老百姓不理解應當國家和法院替民做主的事,怎們能讓民眾自己去辦?怎么能讓老百姓自己去找證據,自己進行辯論,甚至自己決定什么是案由?于是,出現了司法機關,主要是法院的自我感覺良好和社會大眾評價不高的對立現象。此時,國家領導層適時出手,叫停了很多改革,提出了法官要多做審判延伸工作,應當進行“能動司法”的口號;同時隨著社會矛盾的不斷加劇,對法院提出了“應調則調,當判則判”的要求,進而提出了“調判結合,調解優先”的要求,以更進一步強調調解,努力實現“案結事了”的目標。于是,強化程序正義似乎不再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實踐中各級法院開始絞盡腦汁創新工作機制,開展審判職能延伸,加強調解,該進社區的進社區,該下鄉的下鄉,法官又再次成為了“親民的公仆”,一切工作以“了事”為目標,“擺平就是水平”成為很多領導的口頭禪。應該說,反對機械地辦案,提倡審判職能延伸是沒錯的;提倡調解,強調“案結事了”,把糾紛真正化解的要求也是正確的。但“愛好中庸”的國人往往喜歡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所謂矯枉過正,實踐中出現了大量為“了事”而犧牲法律程序規定甚至實體法律規定的事情,這些現象的后果是這些年的涉訴信訪高居不下,而且各地各種“無理纏訪”“無理鬧訪”等非正常訪頻發,“信訪不信法”從口號變成了一次次的實踐。于是,各地法院紛紛成立“信訪辦”,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化解信訪矛盾,以維護社會的和諧。筆者這里并非否定信訪制度,在我國當前,老百姓應當有個意見和不滿的輸出渠道,但對法院生效裁判存在大量信訪的現實不得不讓人深思:人民法院裁判的權威到底在哪?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其定紛止爭的作用如何發揮?如果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具有“一錘定音”的作用,那整個國家正常的社會秩序如何維護?
此外,筆者在實踐中經常接觸對生效裁判不滿的當事人,而經過復查這些當事人所反映案件的實體處理通常都并無不當,但當事人卻感覺在審判程序中沒有受到應有的尊重,訴訟權利沒有得到充分保障,審判程序過于簡單,裁判沒有說理,因而認為裁判是不公正的。這不禁讓筆者思考:如何減少當事人對結果公正案件的不公正感,從而息訴服判呢?
帶著這些疑問,筆者開始思索,似乎找到了一點答案。愚認為加強對程序正義的重視,是將我國建設成為法治社會,增強司法權威,增加當事人服判息訴率,減少涉訴信訪的重要一環。下面,筆者嘗試對程序正義的含義、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關系,以及程序正義的價值等幾個基本問題進行粗淺的探討。
一、什么是程序正義?
(一)關于法律程序。
探討程序正義問題,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法律程序?現代漢語中“程序”一詞有很多含義,包括機器的操作規程、電腦軟件的設計程序、事項的展開過程和先后順序等等, 包含著主體、時間、空間、順序等基本要素。 關于什么是法律程序,我國學者一直以來沒有給予明確和清晰的界定,大都僅僅是將法律區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進而對程序法進行定義,如有的權威法理學書中所寫“根據法律規定的內容的不同,又可稱為主法和助法。實體法一般指規定主要權利和義務(或者權和職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程序法一般是指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施的程序的法律,如民事、刑事訴訟法! 直到1993年,季衛東教授的文章對法律程序給出了較為清晰的定義,他認為“程序,從法律學的角度看,主要體現為按照一定的順序、方式和手續來做出決定的相互關系。其普遍形態是:按照某種標準和條件整理爭論點,公平地聽取各方意見,在使當事人可以理解或認可的情況下作出決定! 季衛東教授的這一定義被許多學者所贊同,被稱為一經典定義。此后,我國學者不斷開始加強程序法和程序正義等方面的研究,逐漸開始對法律程序給予明確的定義,如張文顯教授主編的《法理學》認為“法律程序是指人們進行法律行為所必須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時間與空間上的步驟和形式” ;謝暉教授則認為“現代法律體系中的法律程序是人們針對法律實體所設定的意思溝通的原則、過程和方式” ;孫笑俠教授表示“從法學角度來分析,程序是從事法律行為、作出某種決定的過程、方式和關系” ;陳瑞華教授指出“在法律科學中,‘程序’(process)一詞則有其專門的含義,即指按照一定的順序、程式和步驟制作法律決定的過程” ;徐亞文教授認為“法律程序應該就是:由法律規定的、特定主體為實現一定目的而對相應行為予以的時間和空間上的安排”,他認為行為的步驟、方式構成了空間的表現形式,行為的時限、順序構成過年了時間表現形式。 筆者自知才疏學淺,不敢對法律程序下一個定義,斗膽認為上述學者對法律程序的定義基本上是從不同角度所做的,唯感覺徐亞文教授的定義相對比較全面,但如果加入季衛東教授的“關系”和謝暉教授的“意思溝通”則更能體現法律程序的內涵,因為“程序通過促進意見疏通、加強理性思考、擴大選擇范圍、排除外部干擾來保證決定的成立和正確性!
。ǘ╆P于程序正義。
1、程序正義的起源。
程序正義作為一種觀念,早在13世紀就出現在英國普通法中,并在美國得到發展。程序正義的觀念古典表述在英國是“自然正義”,在美國是“正當法律程序”。程序正義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英格蘭《大憲章》,其第39條規定:“除非經由貴族法官的合法裁判或者根據當地法律”,不得對任何自由人實施監禁、剝奪財產、流放、殺害等懲罰。1355年英王愛德華三世頒布的一項律令規定:“任何人,無論其身份、地位狀況如何,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予以逮捕、監禁、沒收財產……或者處死!鄙鲜鰞蓚法律文件被很多學者視為英美普通法中正當程序或程序正義的最早淵源。英國法律制度在發展早期就注重法律程序的傳統,而注重法律程序的最集中的體現是對自然正義的嚴格遵守。自然正義是英國法治的核心概念,是法官據以控制公共行為及行政行為的基本程序原則。這一原則有兩個基本要求:(1)任何人均不得擔任自己案件的法官;(2)法官在制作裁判時應聽取雙方的陳述。
英國普通法上的程序正義觀念在美國得到繼承和發展。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均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者財產!泵绹恼敺沙绦蚩煞譃椤皩嶓w性正當程序”和“程序性正當程序”,前者是對聯邦和各州立法權的一種憲法限制,它要求任何一項涉及剝奪公民生命、自由或者財產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者反復無常的,而應符合公平、正義、理性等基本理念;而后者則涉及法律實施的方法和過程,它要求用以解決利益爭端的法律程序必須是公正、合理的。
2、羅爾斯的純粹的程序正義。
在探討程序正義的時候,不能不提及被奉為經典的羅爾斯《正義論》中純粹的程序正義的概念。羅爾斯在論述社會分配時,提出了純粹的程序正義的概念,并通過與完善的程序正義和不完善的程序正義兩個概念的比較來理解純粹的程序正義這一概念。完善的程序正義有兩個特征:一是對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個獨立的標準,二是設計一個保證達到預期結果的程序是有可能的。為說明完善的程序正義,羅爾斯舉了分蛋糕的例子:一些人要分一個蛋糕,假定公平的劃分是人人平等的一份,什么樣的程序將給出這一結果呢?我們把技術問題放在一邊,明顯的辦法就是讓一人來劃分蛋糕并得到最后的一份,其他人都被允許在他之前拿。他將平等地劃分這蛋糕,因為這樣他才能確保自己得到可能有的最大的一份。不完善的程序正義的基本標志是:當有一種判斷正確結果的獨立標準時,卻沒有可以保證達到它的程序。羅爾斯將刑事審判作為不完善的程序正義的例子。他認為刑事審判期望的結果是只要被告犯有被控告的罪行,他就應當被宣判為有罪。但即便法律為仔細地遵循,過程被公正地引導,還是有可能達到錯誤的結果:一個無罪的人可能被判作有罪,一個有罪的人卻可能逍遙法外。羅爾斯認為誤判的不正義并非來自人的過錯,而是因為某些情況的偶然結合挫敗了法律規范的目的。
羅爾斯進而指出:與完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義相對照,在純粹的程序正義中,不存在對正當結果的獨立標準,而是存在一種正確的或公平的程序,這種程序若被人們恰當地遵守,其結果也會是正確的或公平的,無論它們可能會是一些什么樣的結果。羅爾斯以賭博作為這種程序的例子。羅爾斯認為在公平機會原則保證的合作體系內,純粹的程序正義具有巨大的實踐優點,即在滿足正義的要求時,它不再需要追溯無數的特殊環境和個人在不斷改變著的相對地位。
雖然羅爾斯的程序正義并非限于法律程序,但羅爾斯關于程序正義,特別是關于純粹的程序正義的分析,對法律領域的學者們產生了巨大影響,引起了人們對程序正義的關注。正如陳瑞華教授所言:“他的理論對人們的深刻啟示在于,在對一種至少會使一部分人的權益受到有利或不利影響的活動或決定作出評價時,不能僅僅關注其結果的正當性,而且要看這種結果的形成過程或者結果據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觀的正當性、合理性標準!
3、程序正義的概念與特征。
我國雖然從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對程序正義進行了廣泛的理論探討,但至今關于什么是程序正義幾乎沒有人給予清晰的界定,目前對程序正義的還沒有完整的理論體系。
有學者通過對比來理解程序正義,認為“相對于法律規范中體現的‘實體正義’,它強調的是法律適用中的操作規程的公平;相對于審判所達到的‘結果的正義’,它強調的是審判過程的嚴格和平等;相對于糾紛解決中情理與規則的綜合平衡所追求的‘實質正義’,它所強調的是規則所體現的形式合理性。因此,‘程序正義’理念就是在不否認實質正義或實體正義的價值的同時,強調程序的優先,或者說是以程序為本位。” 筆者注意到趙旭東教授對程序正義給出了較為準確的定義,他指出:“程序正義,是這樣一種法律精神或者法律理念,即任何法律決定必須經過正當的程序,而這種程序的正當性體現為特定的主體根據法律規定和法律授權所作出的與程序有關的行為! 他進而對程序正義定義的基本含義進行的闡述:1.程序正義是一種法律精神或者法律理念,這是關于法律這種社會存在的一個全方位的判斷;2.程序正義要求任何法律決定必須經過正當的程序,這里首先確定了程序之于決定的優先順序;3.這一定義中強調了主體的行為,主要是考慮到在程序進行中主體的決定性作用;4.程序正義和程序的正當性密切相關,這里從表象的角度對程序的正當性作出了一種應然的概括,即程序的正當性體現為特定的主體根據法律規定和法律授權所作出的有關程序的行為;此外,在這一定義中并不排除法律程序之于實體正義的緊密聯系。
從上面的介紹中,我們對程序正義的基本概念做了一個簡單的了解,為進一步把握程序正義,下面介紹程序正義的幾個基本特征 。一是分化。程序中的決定者不集中決定權,而是將決定權分解于程序的過程之中,通過角色分派體系來完成決定。程序參加者在角色就位后根據程序法的規定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又互相牽制。因此,程序法的內容是各種程序角色的程序性權利和義務。二是“蒙眼布”。正當程序通過設置“蒙眼布”來有意識地阻隔對結果、對法律外的目標過早的考慮和把握。這樣可以防止恣意,同時確保了在結果未知狀態下程序中的選擇自由。三是直觀的公正。直觀的公正能夠間接地支持結果的妥當性。正當程序要求“公正必須首先是被看得見的公正”,因為爭端當事人對于爭端解決過程公正性的關注常常不亞于對結果的關注。通常,只要是嚴格遵守正當程序的,其結果就應當被視為合乎正義的。四是平等參與,對等溝通,充分交涉。程序一般源于糾紛,而糾紛的本質是關于處理意見的矛盾,程序可以滿足應付不同意見局面的要求。正當程序要求當事人參與地位的平等,發言機會的對等,進行充分的交涉。“程序就是交涉過程的制度化” ,當事人在程序中通過直接參與、充分表達、平等對話來進行討論、辯駁、說服,從而得到合理的決定,在這一交涉過程中實現了程序的“反思性整合” 功能。五是鮮明的形式理性。程序中排除一切意氣用事,所有的情緒、情節、情況都通過形式化、專門化的法言法語,凝結為程序中的論辯、推理、證明和決定。在審判程序的基本活動方式是條件優勢,“它意味決定按照‘如果甲,那么乙’的思維形態進行。”
4、程序正義的構成要素
上文介紹了程序正義的起源、概念及特征等,為了更好地了解程序正義,我們來看看程序正義由哪些要素構成。孫笑俠先生認為現代程序必須具備五個要素:對立面,決定者、信息和證據、對話、結果。對立面是指存在復數的利益對立或競爭的主體;正當程序對于決定者最重要的要求是“中立性”;對于事項的決定者來說,足夠的信息十分重要,不僅要求數量的多,還要符合多樣化、合法化和公開化的質的要求;對話是程序主體之間達成合意而針對爭論點所開展的意見交涉方式;結果是成年公序中產生的根據事實和正當理由作出的最終決定,結果在公布之時起具有強制力,既判力和自我約束力。 除了上述構成要素外,季衛東教授認為程序正義的結構部件還應當包括原則和兩種“過去”的操作。他認為“現代程序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即正當過程、中立性、條件優勢、合理化”。他同時認為,“程序提供了一次重塑過去的機會。經過程序加工的過去才成為確定的過去。這意味著在程序中,事實上的過去和程序上的過去并存,并且發生著由前者向后者的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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