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紀紅勇 ]——(2012-4-23) / 已閱27151次
其次,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根本保障。筆者在上文介紹程序正義起源時提到過英國的自然正義,自然正義的兩項基本要求是:(1)任何人均不得擔任自己案件的法官;(2)法官在制作裁判時應聽取雙方的陳述。裁判者中立以及當事人參與這兩個非常重要的現代程序正義內在價值,就是從上述自然正義的要求發展而來;而裁判者中立與當事人的參與則是實現裁判結果公正的最最重要的保證。關于程序正義對于實體正義的作用,已經在之前進行了闡述,而且是大多數人的共識,筆者在此不再贅述。筆者在這里還想說的是,正當程序保證的是普遍意義上的實體結果的公正,有可能會產生個別實體結果的不公正,因為它是“不完善的程序正義”;而不正當的程序也可能會產生公正的實體結果,但只可能是個案,而無法保證其實現普遍的結果正義。
2、程序正義的次生外在價值。程序正義的次生外在價值是指實現程序正義原始外在價值和程序正義不斷發展過程中,所發現和產生的一些其他價值。
首先,程序正義能夠吸納不滿,樹立司法公信力。筆者作為一名法官,在實踐中經常發現如下現象:一些案件的實體結果并無不當,而當事人卻強烈地認為裁判不公,問其原因,答案往往是:法官不讓我說話、庭審過于簡單等等讓當事人在程序上感覺到不公的問題。因此,筆者感覺到程序上存在問題則會讓當事人產生極大的不公正感,從而對裁判結果不滿。這讓筆者似乎明白了馬修“尊嚴理論”的重要意義,體會到了程序正義獨立的“尊嚴價值”,即“獲得程序上的公正對待,即使與當事者能否獲得勝訴毫無關系,也有助于維護他作為人的尊嚴,使他受到一個道德主體所應得到的尊重;維護法律程序內在的道德性,即使對事實的查明和實體法的正確適用毫無影響和促進,也有利于論證程序本身的正當性。”
同樣,在美國湯姆.泰勒和E.艾倫.林德通過采訪與警察和法官都打過交道的一些人,發現“人們對執法者公正性的評估反映特別強烈。覺得自己受到公正對待的人通常更愿意接受執法者的裁決,即使這些裁決對他們并不有利,而且這與他們是否考慮如果不接受裁決將會被發現并受罰并無關系。”他們進一步追問:“情況何以如此?”答案是:“感受公平待遇會讓人有義務服從的感受,還會使他們認為這些裁決與他們的道德觀是一致的。”湯姆.泰勒通過研究發現人們對程序公正性判斷時,參與和表白的機會、司法程序保持中立、權利得到承認、誠實的態度等四個方面的要素很重要,而且“在考慮是否接受執法者的決定時,對上述每一項的關注都遠比對裁決本身的公正性或有利性的評價更為重要。”
因此,無論是筆者對中國司法的經驗感受,還是外國學者的實證觀察,都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程序正義具有一種吸納不滿的效果,它有助于所有利害關系人接受和尊重法院的裁判結果,尤其是那些受到裁判結果不利對待的人減少不滿和抵觸情緒,并最終使得社會公眾信任和尊重整個裁判的過程和結論”,從而起到“對‘司法公信力’的維護作用”。 那么,當事人對程序正義如此信賴的原因是什么,有學者做了如下總結:“①程序正義能夠使當事人相信他們能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住了結果,程序正義彌補了當事人對結果難以把握的恐慌;②程序正義使當事人有機會向第三方傾訴他個人的故事以及對社會的感受;③程序正義使當事人感受到日常生活中所沒有的儀式時空中的崇高感和莊嚴感;④程序正義使當事人在精神方面得到‘治療’;⑤在雙方統一的意見難以達成的情況下,程序是他們惟一能達成一致的地方,程序正義是他們首要的期望。”
其次,程序正義有助于樹立規則意識,促進實現法治。關于什么是法治,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認為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這被尊為關于法治的經典定義,學者們一般簡述為“良法的普遍之治”。現代法治蘊含法律至高無上、善法之治、無差別適用、制約權力、權利本位和正當程序等精神。 程序正義既是法治重要的精神,同時也是實現法治其他精神的關鍵要素:
第一,正當程序參與性、合理性和公開性等價值是制定出“善法”的重要保證。法律本身也是一個決定,而做出這個決定需要正當的程序。程序具有反思性整合的作用,“程序的本質特點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實質性,而是過程性和交涉性”, 即所謂“程序是交涉過程的制度化。” 而正當程序所具有的參與性、合理性、公開性等價值,保證了通過程序反思性整合作用所做出的決定是公正和合理的“善法”。
第二,程序正義裁判者中立和程序對等性等程序正義的內在價值,是“無差別適用”這一法治精神實現的重要保障。如前所述,程序正義的裁判者中立性價值要求裁判者應當在那些利益出于沖突狀態的參與者各方之間保持一種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態度和地位,而不得對任何一方有偏見和歧視;而程序的對等性價值則要求裁判者給予各方參與者平等參與的機會,對各方的證據、主張、意見予以同等的對待,對各方的利益予以同等的尊重和關注。上述程序正義的內在價值保證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實現,在制度上保證了法律的普遍之治,實現了法治所要求的“無差別適用”。
第三,程序正義的參與性、合理性和公開性內在價值要求保證了防止恣意、“制約權力、保護權利”目的的實現。正當程序具有鮮明的形式理性,程序中排除一切意氣用事,所有的情緒、情節、情況都通過形式化、專門化的法言法語,凝結為程序中的論辯、推理、證明和決定。而這一過程及結果都要向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公開,從而起到限制官員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的目的。程序正義不僅在訴訟程序中起到約束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的作用,在行政程序中同樣具有這樣的作用。
第四,程序正義終結性的內在價值保證了法律的至高無上。審判程序應當通過產生一項最終的裁判結果而告終結,在此之后對同一案件的審判受到嚴格的限制,避免隨意或無限制的啟動審判程序。只有這樣才可能保證法律的至高無上,才可能保證法律被普遍遵守。如果一項生效的裁判被隨意的推翻而不被遵守,那么就意味著法律可以不被遵守,社會就不存在正常的規則和秩序,人們則根據“叢林法則”生活,還何談法治?所以,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終結性,即通過正當程序做出的決定,就應當遵守,它是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要求,是實現社會有序運行的基本保障。
最后,樹立程序正義的理念本身就是在踐行法治的精神。程序正義不僅僅是正當的程序,還應當是一種理念和精神,程序正義中的程序優先等原則體現著“按規矩辦事”的精神,而這也正好契合了法治所包含的法律至高無上,人人都要依法辦事的精神。不按程序辦事,不僅會產生不好的實體結果,還破壞了法律至高無上的法治精神。因此,樹立程序正義的理念本身,就是在樹立法治精神;堅持正當程序優先的觀點,就是踐行法治所要求的“普遍之治”的精神!
注釋:
1.參見孫笑俠:《程序的法理》,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15頁;陳瑞華:《程序正義理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頁。徐亞文:《程序正義論》,山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頁。
2.參見徐亞文:《程序正義論》,山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頁。
3.沈宗靈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第320頁。
4.季衛東:《程序比較論》,載于《比較法研究》1993年第1期,第6頁。
5.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36頁。
6.謝暉:《法理學范疇的矛盾辨思》,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76頁。
7.孫笑俠:《程序的法理》,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15頁。
8.陳瑞華:《程序正義理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頁。
9.徐亞文:《程序正義論》,山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4頁。
10.季衛東:《法律程序的意義(增訂版)》,2012年版,第18-19頁。
11.陳瑞華:《程序正義理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2-15頁。
12.上述關于純粹的程序正義的描述,均見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80-83頁。
13.陳瑞華:《程序正義理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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