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明生 ]——(2012-7-8) / 已閱39818次
[91]參見何家弘:《司法公正論》,載《中國法學》1999年第2期。
[92]參見歐陽濤:《略論刑事司法公正與效率》,載《時代法學》2004年第5期。
[93]參見胡傳省:《司法公正的實現途徑》,合肥工業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65-66頁;另見湯維建:《論司法公正的保障機制及其改革》,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年第6期。
[94]參見何家弘:《司法公正論》,載《中國法學》1999年第2期。
[95]詳細論證,參見小白馬:《刑事司法公正的內涵及其實現》,載法律博客網http://lawlife1.fyfz.cn/art/1053488.htm,2012年6日29日訪問。
[96]轉引自占紅灃、李蕾:《初論構建中國的民主、法治指數》,載《法律科學》2010年第2期;另見《民主指數》,載http://en.wikipedia.org/wiki/Democracy_Index,2012年5月23日訪問。
[97]關于司法改革的公眾參與,參見徐昕等:《中國司法改革年度報告(2011)》,載《華商報》,2012年1月14日。
[98]《關于世界正義工程》,載世界正義工程網http://worldjusticeproject.org/about/,2012年5月4日訪問。
[99]參見《法治指數:可以量化的正義》,載最高人民法院網http://www.court.gov.cn/spyw/sfgg/201010/t20101011_9938.htm,2012年5月4日訪問。
[100]參見戴耀廷:《香港的法治指數》,載《環球法律評論》2007年第6期。
[101]正如一位不署名的學者曾對該研究所采用的方法提出了九個意見。例如,有些法治條件要作出整理以避免重復;一些條件的描述較空泛,若要作跨法制的比較就要有更詳的指引;很多條件是具爭議性的,不同法制的要求可以很不同;有些條件的描述過于簡單;選取的法治條件與數據都反映出研究地的本地因素;香港市民對法治的意見可能與大陸居民的意見很不同,但研究并沒有包括大陸居民或大陸專家;香港地小,但這樣的一個總合指數對一些幅員廣闊且存在地域及制度差異的國家來說,可能意義不大;等等。參見戴耀廷:《香港的法治指數》,載《環球法律評論》2007年第6期。
[102]參見占紅灃、李蕾:《初論構建中國的民主、法治指數》,載《法律科學》2010年第2期。
[103]參見何平:《我國綜合評價活動的發展述評》,載《遼寧科技統計》2005年第5期。
[104]參見占紅灃、李蕾:《初論構建中國的民主、法治指數》,載《法律科學》2010年第2期。
( 該文原載正義網小白馬的法律博客 http://lawlife1.fyfz.cn/art/1054042.htm )
總共8頁 [1] [2] [3] [4] [5] [6] [7] 8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