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2-8-27) / 已閱12803次
筆者在之前的判決中,采納的第一種方案,現(xiàn)經過慎重考慮,認為第三種方案更為合理,理由:
1、與方案二相比,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受害者的權益,實現(xiàn)了交強險的立法目的,符合人權本位的立法思想。
2、保險公司承擔的只是部分墊付責任,而這部分責任最終會落到醉駕者頭上,從而也實現(xiàn)了打擊醉駕、維護公共交通秩序的立法目的。
3、醉駕者雖然違法,但終究是交過保費的,在醉駕者與保險公司之間建立了合同關系。根據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本身就沒有明確規(guī)定醉駕情形下保險公司不承擔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這也正是有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真正原因。
4、雖然都是醉駕、無證駕駛,但其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和作用可能千差萬別,這種方案與方案一相比,可使醉駕者最終承擔的責任與其過錯相適應,符合過錯與責任一致的原則。
綜上,筆者認為,第三種方案照顧到了受害方、醉駕者和保險公司各方的利益,同時也符合憲法、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強險條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實現(xiàn)了所有法律所追求的價值和目標的完美結合。
六、正義的探索與踐行
“正義有著一張普洛秀斯似的臉(aProtean face),變幻無常、隨時可能呈不同形狀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19]”。正是有了古今中外法學家們不斷對正義進行思考與探索,對現(xiàn)行法律制度的不斷修正,才有了我們今天相對文明的世界,但這并不代表我們現(xiàn)行的所有法律、所有制度都已符合正義的要求,更不代表我們可以停止對正義的思考的探索。正如美國總統(tǒng)托馬斯·杰斐遜所說:“沒有哪個社會可以制定一部永遠適用的憲法,甚至一條永遠適用的法律。”約翰·迪金森也曾說:“我們所需要的不只是一個具有確定性的一般性規(guī)則的制度,我們還需要該制度中的規(guī)則是以正義為基礎的,換言之,是以對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慮為基礎的;否則,這個制度就會不可行,而且由于它違反了根深蒂固的判斷傾向和標準,所以它會不斷地被人們所違反,進而也不可能提供確定性。[20]”通過本文的分析,筆者得出這樣一個大膽的結論——全國法院的所有法官關于醉駕、無證駕駛時保險公司是否要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的判決,無論判賠或不判賠,都是錯誤的,都只是照顧到了正義的一個方面,都不完全符合正義及憲法、法律的立法精神的。所以最高院的批復不斷有法官違反。最高院的大法官們可以利用他們的權力和地位將他們的觀點變成權威,筆者也可以利用手中的筆桿將自己的觀點變成不朽。在人類社會發(fā)展的進程中,不知道已經有多少權威轟然倒下,兩個鐵球同時落地讓亞里士多德黯然落幕,人們燒死了哥白尼,日心說卻成為了永恒,誰敢保證下一個倒下的權威不會是最高院的批復呢?
俱往矣,數(shù)風流人物,還看今朝[21]。在探索正義的路上,作為基層法院法官的筆者已經率先邁出了第一步,作出了全國第一份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墊付責任的判決。表面上看,法官應當“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之外就沒有別的上司[22]”,筆者似乎違反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因為筆者判決承擔墊付責任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但我們應當承認,“盡信書則不如無書”,同樣的道理,一個法官對法律盲目地崇拜,相信立法者、相信權威一定不會錯,則不如沒有法律,因為他已經失去作為一個法官最重要的東西——獨立的思考與判斷。“古往今來的自然法傳統(tǒng)都傾向于這樣一種立場,即一個完全喪失或基本上喪失正義的規(guī)范制度不配被稱之為‘法律’。[23]”因此,“自然法的大多數(shù)倡導者——其中有圣·托馬斯·阿奎那、格老秀斯(Grotius)、普芬道夫(Pufendorf)、洛克(Locke)和霍布斯——都一致同意,在實在法嚴重違背正義(decency)的情形下,應當承認私人和司法人員有權利甚至有義務反對這一應受譴責的法律。[24]”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25]”,通過本文的分析論證,試問還有多少人敢說全國各法院五花八門的判決是公正的?這些已經嚴重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筆者希望本文能夠為這種爭論劃上一個完美的句號。
結語:
本文從頭到尾都在大談特談醉駕時保險公司是否需要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的問題,似乎偏離了“司法公開的目的”的主題。其實,筆者通過如此冗長的論述是想證明一點——“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xiàn),而且應當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xiàn)(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26]”、“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些話不應當只是一些空話,更不應當被任何司法權威所掩蓋和抹殺。在此,筆者不得不再次引用托馬斯·杰斐遜的一句話——“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當然包括司法權。想讓“為人民服務”、“人民利益至上”、“司法為民”落到實處,我們就必須深刻地認識到——如何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權,用人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xiàn)正義,才是司法公開的終極目的!
注釋:
[1] 云南省元陽縣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審判員。
[2] 戰(zhàn)國·屈原,《離騷》。
[3] 唐·白居易,《賣炭翁》。
[4] 唐·杜甫,《自京赴奉先詠懷五百字》。
[5] 魯迅《燈下漫筆》,最初分兩次發(fā)表于一九二五年五月一日、二十二日《莽原》周刊第二期和第五期。
[6] 戰(zhàn)國·李悝,《法經》。曾憲義主編、趙曉耕副主編,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中國法制史》,2009年7月第2版,第66頁。
[7]是指對八種權貴人物,他們犯罪后在審判上給予特殊照顧,即:親(皇帝宗室親戚)、故(皇帝的故舊)、賢(朝庭認為有大德行的賢人君子)、能(政治、軍事方面有大才能者)、功(對國家有大功勛者)、貴(有一定級別的官爵者)、勤(為國家服務卓著有大勤勞者)、賓(前朝皇帝及后裔)。曾憲義主編、趙曉耕副主編,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中國法制史》,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7月第2版,第125頁。
[8]即用官職折抵刑罰,同上書第125頁。
[9] 西漢·司馬遷,《史記·陳涉世家》,原文為“壯士不死則已,死則舉大名耳,王侯將相寧有種乎?”,系陳勝于公元前209年(陳勝、吳廣起義時間)在大澤鄉(xiāng)號召起義時說的,意思是有權有勢的高貴的人,難道生來就比別人高貴嗎?王侯將相的貴都是靠自己打拼出來的,我們應該為改變自己的命運而敢于起義。表現(xiàn)了陳勝不甘心自己的命運,對命運不公平的忿懣和對抗。
[10] 戰(zhàn)國·孟子,《孟子·離婁上》,原文為“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與之聚之,所惡勿施爾也。”
[11] 戰(zhàn)國·荀況,《荀子•王制》,原文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者載舟,水者覆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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