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2-8-27) / 已閱35692次
[8]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十四條第7款規定:“任何人已依一國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無罪,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以審判或懲罰。”
[9] 2010年11月22日,王善升終于等來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無罪判決。這個再普通不過的案件,在過去的四年多里,歷經一審法院五次判決,被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四次發回重審,最后經過河南省高院的再審,一共六次審判才最終結案。轉引自: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12/02/c_12840488.htm。
[10]一樁普通的刑事案件,卻經歷了10次審理宣判、7次裁定發回重審,歷經7年時間,最終以與以前完全相反的判決結果使案件的審理暫時告一段落。轉引自:http://news.huaihai.tv/shehuinews/2006/0924/2006-09-2412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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