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玉嶺 ]——(2012-11-21) / 已閱11747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巾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如果只有一個被告而原告指控又不正確的,法院應要求原告變更為正確的被告;原告如不同意變更的,則駁回起訴。但是如果應當有兩個以上的正確被告,而原告只起訴其中部分被告,不同意起訴其他具有被告資格的行政機關的,這些行政機關依法應由人民法院通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五)因行政機關的損害賠償決定而引起的案件中致害人與被害人均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這類案件由于被裁決的雙方當事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存在著行政法律關系,任何一方不服均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或變更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由于行政機關做出的損害賠償決定與致害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都密切相關,如果致害人認為要求賠償的數額太多或以行政機關濫用職權為由請求法院審查行政機關的賠償處理決定,則被害人將面臨失去或減少賠償數額的可能;反之,被侵害人起訴要求加重賠償,致害人的權益也將受到影響,因此這類案件中致害人與被侵害人在相對一方向法院起訴的隋況下,另一方均可以以利害關系人的身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六)同原告受處罰的行為有批準關系的另一行政機關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同原告受處罰的行為有批準關系的另一行政機關與原告受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主要表現為如果行政機關的批準行為合法,那么原告就會勝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就會被撤銷;如果行政機關批準行為違法,原告將會敗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就會維持,原告因受處罰所遭受的損失將應由行政機關予以承擔。如李某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在公路旁建房一座,但某市公路管理部門認為李某的房屋系建在公路建設控制區內,影響公路建設,城鄉規劃部門越權審批無效,責令李某拆除房屋,李某對處罰不服,起訴到法院后,城鄉規劃部門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為城鄉規劃部門的審批行為同公路管理部門的處罰行為是相互矛盾的,如果法院認為處罰決定合法,則意味著城鄉規劃部門的審批違法,要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同時城鄉規劃部門的審批行為是否合法,要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應當由城鄉規劃部門在訴訟中進行舉證或辯論,這樣才能有利于查明案情,一并裁決,防止發生新的訴訟。因此同原告受處罰的行為有批準關系的另一行政機關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七)行政機關和非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的處理決定,非行政機關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非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依法不具有國家行政職能,沒有行使行政職權的權利,它不能成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即使是受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行政職權,也不能成為獨立承擔行政責任的行政主體,從而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人民法院只能將與其共同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列為被告,但是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審查結果與非行政機關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即如果人民法院確認了行政機關所作的處理決定是錯誤的,并且需要進行賠償時,非行政機關就應當作為賠償訴訟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承擔起應負的法律責任。
(八)在征用土地或房屋拆遷行政案件中,建設單位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在征用土地或房屋拆遷行政案件中,因征地或拆遷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糾紛,當事人不服這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相關的建設單位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這是因為具體行政行為是在實現建設單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益,這一具體行政行為一旦被訴,則與建設單位的權益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如甲所有的房屋在城市建設中需要拆遷,甲與建設單位就有關的拆遷補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經拆遷管理機關裁決后,甲對行政裁決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建設單位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為案件的處理結果和建設單位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九)房產登記行政案件中第三人的確定
房產行政案件第三人是指同原、被告之間爭議的具體房產登記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申請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到訴訟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確定第三人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l、同一房產管理機關在一個具體房產管理登記行政行為中分別對幾個管理相對人作出處罰決定,只有部分相對人起訴,其他未起訴的相對人如果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房產管理機關對符合登記條件,應予頒發產權證而不予頒發的,單位和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其作為的,法院判決房產管理機關履行職責后,房產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或影響到其他人的利益,利益受到影響的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為具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以外的人不發生效力。
3、房產機關超越其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或影響到被處理人以外其他人的利益,這些利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雖然表面上看似乎與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這種利害關系不是房產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的行為所致,而是其超越職權所致,不屬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問題,所以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三、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的異同
區分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的異同,可以更好地把握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立法目的和特征,準確地確定行政訴訟第三人,防止和避免將二者相混淆,錯列行政訴訟第三人,增加訴訟參與人的訟累。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在法律特征上的相似之處
l、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都同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必須是“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關系”,而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必須是“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看起來提法有所差異。其實,“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必然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就這一點而言,兩者是相同的。
2、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訴途徑相同,即均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3、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時間都必須是在他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和判決之前。
4、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都是獨立的訴訟主體。在訴訟中都享有請求回避、陳述事實、提供證據、質證、辯論、請求重新勘驗、鑒定,以及對不利于自己的判決結果提出上訴等訴訟權利,同時都要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
(二)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存在重大差異
1、參加訴訟的法律關系不同。行政訴訟第三人必須和被告行政機關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雙方處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不平等地位。而民事訴訟第三人和原、被告一方或雙方存在民事法律關系,即第三人與原、被告之間存在著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彼此均屬于平等民事主體。
2、行政訴訟中不存在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民事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原、被告爭議的訴訟客體有獨立請求權,因而有權提起訴訟,成為訴訟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處于原告的地位,而原訴原、被告均處于被告的地位,從而形成了原來的訴訟和第三人提起訴訟兩個訴訟的合并審理。行政訴訟的第三人和原告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一方是行政機關,因此第三人和原告方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關系,因而不可能把原、被告雙方都作為行政訴訟被告而提出自己的獨立請求。假如第三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獨立請求而又符合起訴條件,則這時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就不應是第三人而應是共同原告。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