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蔣月 ]——(2013-1-10) / 已閱18485次
特留份,又稱“保留份”、“強制應繼份”、“必繼份”,是指依法必須留給一定范圍的法定繼承人而遺囑人不得以遺囑處分的部分財產(chǎn)。大陸法傳統(tǒng)的主要國家和地區(qū)的繼承法都設有特留份制度。《法國民法典》第 913 條至第 916 條[7]、《德國民法典》第2303 條至2338 條[8]、《意大利民法典》第 536條至第 564 條[9]、《瑞士民法典》第 470 條至第 480條[10]、《日本民法》第 1028 條至第 1044 條[11]、《韓國民法典》第1112—1118 條[12]以及中國《澳門民法典》第1994 條至第 2015 條[13]、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1223 條至第 1224 條,都詳細規(guī)定了特留份,內(nèi)容包括特留份、特留權利人、特留份份額及計算等。(參見: 蔡墩銘. 民法立法理由判解決議實務問題令函釋示匯編[M].8 版. 臺北: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1166 -1167.)
根據(jù)特留份計算方法的區(qū)別,特留份立法例有兩類: “各別特留主義”和“全體特留主義”。
1.“各別特留主義”立法例。遺產(chǎn)繼承時,以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法定應繼份為基數(shù),按其應繼份的一定比例確定為其特別留存的遺產(chǎn)份額。各個法定繼承人應繼份不盡相同,故以此為基礎計算得出的特留份比例也不同。德國、瑞士、奧地利、日本、韓國、越南和我國臺灣等地的繼承法,均是各別特留立法例。
《德國民法典》第 2303 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父母和配偶作為特留份額權利人,其特留份額為法定應繼份價值的半數(shù)[8]559。在韓國,特留份權利人及“繼承人的特留份,依據(jù)以下各項確定: 1. 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為其法定繼承份額的1/2;2. 被繼承人的配偶,為其法定繼承份額的1 /2; 3. 被繼承人的直系尊親屬,為其法定繼承份額的1/3;4.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為其法定繼承份額的1/3。”[12]346
2.“全體特留主義”立法例。以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總值為基數(shù),將一定比例的遺產(chǎn)確定為特留份,由同一順序的特留份繼承人按應繼份比例分配。法國、意大利、日本、中國澳門特區(qū)的繼承法,均采用全體特留立法例。在《日本民法》中,特留分權利人及其特留分,除兄弟姐妹以外的繼承人,按下列規(guī)定得到特留分: 1. 只有直系尊親屬為繼承人時,為被繼承人財產(chǎn)的1/3; 于其他情形,為被繼承人財產(chǎn)的1/2[11]203 -206。《澳門民法典》對特留份的規(guī)定,內(nèi)容完備。“特留份繼承人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直系血親尊親屬,且按照為法定繼承所定之順序及規(guī)則而繼承; ……”如配偶單獨繼承的,其特留份為全部遺產(chǎn)的 1/3; 配偶與子女共同分享特留份的,則特留份為全部遺產(chǎn)的 1/2; 如無配偶,子女的特留份為遺產(chǎn)的 1/3 或 1/2; 二親等及二親等以外的直系卑親屬,有權享有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應得的特留份; 如配偶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共同分享特留份,特留份為遺產(chǎn)的1/2; 如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生存配偶,則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特留份為遺產(chǎn)的 1/3或1/4……[13]508 -513。
全體特留之計算方法,直接以遺產(chǎn)總額為基礎起算,不考慮不同繼承順序繼承人的應繼份差別,簡單易行。各別特留之計算方法,反映不同的特留份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關系的親疏遠近,并注意到特留份權利人對遺產(chǎn)積累貢獻的有無及大小,計算復雜,對各位特留份繼承人也更公平,從繼承份額的絕對值看,更有利于配偶和其他法定繼承人。
(二) 遺產(chǎn)先取權
對于家庭生活必需品、日常生活用品以及與被繼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物品,生存配偶或家庭其他成員有權優(yōu)先取得,以滿足基本生活之需,維持正常生活秩序。被繼承人死亡,對生存配偶利益的損害或潛在威脅最大。同時,日常生活用品,作為遺產(chǎn),對于生存配偶的價值與對于其他繼承人的價值有所不同。允許生存配偶等人優(yōu)先取得某些特定特品,是尋求不同利益衡平點的一種有效措施。
(三) 特殊貢獻份額
《韓國民法典》第 1008 -2 條規(guī)定特殊貢獻份額的保護,共同繼承人中有人對被繼承人財產(chǎn)的維持或增加作出過特別貢獻的,諸如被繼承人同居、護理及以其他方法特別扶養(yǎng)被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的財產(chǎn)價值中扣除共同繼承人協(xié)議確定的該人的特殊貢獻份額后所剩余財產(chǎn),始視為遺產(chǎn)。特殊貢獻份額,如果有關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或不能協(xié)議時,家庭法院根據(jù)所定特殊貢獻者的請求,斟酌貢獻的期間、方法及程度和繼承財產(chǎn)額及其他情事,確定特殊貢獻份額。特殊貢獻份額,不得超出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的財產(chǎn)金額和扣除遺贈的金額[12]326。針對特殊貢獻保護之需,《韓國民法典》1990 年初始增訂該特殊貢獻條款。該規(guī)定對遺產(chǎn)貢獻的區(qū)分,甚為體貼。
(四) 結婚導致婚前所立遺囑當然被撤銷
在英國,為了使家庭可從遺囑人的財產(chǎn)中受益,根據(jù)《1837 年遺囑法》第18 條等制定法條款,婚前訂立的遺囑,因為立遺囑人后來結婚而當然被撤銷[14]。Waite 法官指出,“家庭做什么遠遠多于家庭是什么。一個家庭單位是一個把家庭成員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社會組織。家庭的功能包括生育、性、社會化、經(jīng)濟、感情的。而這些還不是家庭功能的全部。”([1998]1 F. L. R. 6,CA,See Rebecca Probert,Cretney’sFamily Law,5th ed. ,Sweet & Maxwell,2003: 1.)結婚是新生活開始的時刻,意味著個人生活的根本變化,他或她由此獲得了新的人身責任和經(jīng)濟義務。不經(jīng)意地剝奪配偶和子女繼承其遺產(chǎn)的權利,對配偶和子女是不公允的。如果當事人婚后未設立新遺囑或者未能取消婚前所立遺囑,其配偶和子女將無從受益。此規(guī)則可以防止家庭陷入困境。當然,大多數(shù)婚姻當事人都希望自己的配偶和子女能從其遺產(chǎn)中獲益,這是人之常情。
不過,結婚導致當事人婚前訂立遺囑被撤銷之規(guī)則,有兩個例外。如果遺囑本身與計劃中的特定婚姻有關,或者遺囑人行使了選任權賦予受贈人約定權力,財產(chǎn)將按照贈與人的愿望而處理的,該遺囑將不因遺囑人結婚而被撤銷[15]。
(五) 扶養(yǎng)費請求權
在英國繼承法中,對于家庭成員負有不可推卸的扶養(yǎng)義務之被繼承人,不得以遺囑方式規(guī)避法定義務,否則,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法庭保護。根據(jù)《1975 年繼承法( 家庭和被扶養(yǎng)人的供養(yǎng)) 》,生存配偶、死者的未再婚前配偶、子女、死者生前視其為家庭子女之人、在死者死亡前不久受其全部或者部分供養(yǎng)之人,有權從遺產(chǎn)中獲得合理經(jīng)濟供養(yǎng)之費用,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處分不足以為申請人提供合理經(jīng)濟供養(yǎng)的,權利人有權向法庭申請相關命令,責令由被繼承人的凈遺產(chǎn)向申請人提供定期支付,或命令變更基于原婚姻當事人雙方利益作出的婚前或婚后安排,包括遺囑,使之有利于生存配偶的利益或者子女的利益; 法院認為綜合個案所有情況顯得公平合理的前件下,可以變更遺囑處分; 申請人還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死者在死亡日之前六年內(nèi)為規(guī)避其法定經(jīng)濟供養(yǎng)責任而實施的處分行為[14]81 -85。
(六) 賦予法庭修改遺囑或“變更遺囑”的權力
在審理遺囑爭議過程中,法庭行使其自由裁量權認定遺囑的效力或者否定或者部分否定遺囑效力,某種程度上說,就是對遺囑的修改,對遺產(chǎn)作出了“新處分”。特別是在英美法傳統(tǒng)的國家和地區(qū),法院的權威更強大,雖然法院原則上不能重寫遺囑人的遺囑,但的確有權力推定遺囑的意思或變更遺囑。為保障應享有公平遺產(chǎn)利益之人提供保護,設立了常規(guī)性的制度救濟途徑。這真正的最終約束,將促使遺囑人立遺囑時三思而后行,行為更加理性。
四、我國限制遺囑自由的立法構想
與其等遺囑生效時發(fā)現(xiàn)存在違背法律原則或社會公平之情形而不得不宣布其無效,甚至發(fā)現(xiàn)社會公平利益期待落空而無法補救,不如立法事先明文劃定遺囑自由的底線,明確哪些人的遺產(chǎn)利益必須予以照顧或保護。我國修訂繼承法,應當充分重視對生存配偶繼承權、未成年子女繼承份額及對被繼承人其他近親屬應得繼承利益的保護。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繼承法的經(jīng)驗,設立結婚導致婚前所立遺囑當然被撤銷的條款,引入特留份制度,限制遺囑人處分婚姻居所,賦予生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對遺產(chǎn)享有扶養(yǎng)費請求權,賦予法庭修改遺囑條款的自由裁量權等。
(一) 結婚將導致婚前所立遺囑當然被撤銷
英國遺囑法將結婚明定為自動撤銷婚前訂立遺囑的法定事由之經(jīng)驗,值得借鑒。其理由簡單明了,將遺囑人的配偶、子女等排除在遺產(chǎn)受益人之外,對配偶、子女不公平。事實上,每一個人對于其死亡后家庭的命運、近親的將來,都甚為關切。法定婚前遺囑因遺囑人結婚而當然無效,可彌補遺囑人遺忘早先所立遺囑之欠缺,替其完成未了的心愿。一旦實施,簡便易懂,方便實行。
(二) 引入特留份制度
為了保護生存配偶特別是寡婦的應繼份額,保護子女及其他近親屬得到適當遺產(chǎn),我國多數(shù)法學研究成果都主張引入特留份制。(參見: 劉春茂. 中國民法學·財產(chǎn)繼承[M]. 北京: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328 -341; 梁慧星. 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375 -376; 徐國棟. 綠色民法典[M].北京: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 262 -263,266; 王利明. 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 529 -530,585 - 596.)
1.特留份權利人,包括直系卑血親、直系尊血親、配偶。在不同國家和地區(qū)繼承立法中,特留份權利人基本上囿于直系血親及配偶,不包括旁系血親。我國可仿效最普遍的做法,將特留份權利人明定為直系卑血親、直系尊血親、配偶。
2.特留份的份額。借鑒《日本民法》,簡明扼要規(guī)定,若只有直系尊血親為繼承人時,特留份份額為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1/3; 對于其他情形,特留份為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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