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應國 ]——(2013-1-14) / 已閱10525次
未成年人越來越廣泛參與社會生活,其故意或過失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對未成年人侵權問題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同時,由于未成年人在民事責任能力上的欠缺,未成年人侵權后,遵循什么樣的原則和標準,自然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然而,我國現行法律關于未成年人侵權歸責原則的相關立法卻不盡科學,稍顯滯后,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較大的歧義,有待于完善。
一、歸責原則選擇的標準
(一)歸責原則選擇的意義
所謂“歸責”(Imputation),既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歸責原則(criterion of liablity),是指以何種根據確認和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為確定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則。[1]
王利明教授認為:侵權法的歸責原則,實際上是歸責的規則,它是確定行為人侵權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也是貫徹于整個侵權行為法之中,并對各個侵權法規范起著統率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一定的歸責原則直接體現了統治階級的侵權立法政策,同時又集中表現了侵權法的規范功能。[2]
王利明認為我國應采過錯責任與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作為兩項基本的歸責原則,而以公平原則為補充,以絕對的無過錯原則為例外的多元歸責體系。[3]不同的歸責原則在責任構成要件及責任后果上均存在差別,因此,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會產生不同的結果,也會實現不同的價值,具體表現在:
首先,過錯的證明責任不同。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及絕對的無過錯責任適用于法律規定情況,無需舉證證明加害人有錯,過錯責任則必須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因此,無過錯責任通常考慮到受害人的舉證困難,體現了特殊類型案件對受害人的保護。
其次,賠償范圍及標準不同。在過錯責任中,原則上適用完全賠償原則,但在無過錯責任中,可能對最高賠償額進行限制,例如國際貨物航空及海運均有此限制。而絕對的無過錯責任均有賠償限額規定,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就賠償標準而言,絕對的無過錯責任不考慮雙方過失,不進行過失相抵,公平責任是酌情賠償,無過錯責任可進行過失相抵,但出于對受害人的保護,通常相抵程度不及過錯責任,而過錯責任則完全以雙方過錯確定責任大小。過錯責任可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而無過錯責任,即使無過錯也不能免責,除非出現法定事由。[4]
總之,不同的歸責原則,體現了立法者不同的理念及價值選擇,也達到了不同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是侵權行為法理論與實踐必須首先應予關注的問題。
(二)未成年人侵權歸責原則的選擇標準
未成年人侵權歸責原則的確定是立法者基于我國國情及法制理念所作的選擇。正確的歸責原則的確定,不但應保護未成年利益,有利于其成長,而且要切實保護被侵權人合法權益。因此,筆者認為,未成年人歸責原則的選擇應遵循如下原則:
1、特殊、優先保護原則。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第1款規定,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優先保護,即“未成年人優先”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指,對未成年人的權利,對未成年人的生存、發展和保護,國家和社會都要予以高度重視。無論在什么情況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把未成年人放在最優先考慮的地位。
2、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有利于其成長。
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包括兩個方面:身體的發展(結構形態與生理機能)和心理的發展(認識能力和心理特性、知識技能和思想品德)。未成年人正處于成長中,在生理、心理上與成年人有著本質的不同。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有著自己的規律和特點。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要遵循這些共同的規律,這些規律制約著我們的司法工作。《未成年人保護法》總則中規定了遵循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應遵循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的原則,在司法保護一章中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并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3、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5]
教育和保護是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兩個主旋律,相互結合,相輔相成,不能只講保護,忽視教育,也不能忽視保護,只講教育。未成年人身心正處于發展過程之中,容易接受新事物,是受教育的最佳階段。必須通過教育才能使其成為社會所需要的人才,并且通過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可以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得到發展,促使其完善。但是教育不等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也不能取代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因此,在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的同時,還需要全社會給予未成年人保護。在選擇保護手段時,要同時考慮教育的因素,在實現保護的同時促進教育而不能忽視甚至對教育產生負面影響。也就是說要把保護措施和教育措施有機地結合起來,融保護于教育之中,在保護中加強教育,切實貫徹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未成年人侵權歸責原則應予以兼顧。
4、兼顧被侵權人利益。
合法權益受保護是法的題中之意,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私權神圣,指民事權利受到法律了的充分保護,任何人以及任何權利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侵害妨害之與不得限制剝奪之。所有私權皆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護,神圣而不可侵犯。當任何私權遭受侵害時,應平等受到保護,不能僅顧及到對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而對此有所忽視。
二、國外相關理論及規定
對于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而引起的民事責任,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做了相關規定,學說觀點不一,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未成年人責任: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顧名思義,即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要件的歸責原則。作為侵權法的一般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得到了許多國家立法的肯定。在德國法里,凡有意志之人均對自己過錯行為承擔責任,正如耶林所說“不是損害而是過錯造成了責任”[6]。關于過錯責任原則,各國分歧不大,學界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采取主觀過錯主義還是客觀過錯主義上。在傳統民法理論上,主觀過錯主義一直占據主導地位。主觀過錯主義強調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過錯是指行為人主觀意志支配的外在行為,是行為人的意志狀態和違法行為的統一。要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就必須以行為人具備一定的能夠預見行為結果的最低限的智能和判斷能力為前提。這種能夠預見行為結果的最低限的智能和判斷能力即為民事責任能力。隨著社會的發展,主觀過錯主義由于過度關注行為人的內心狀態而被認為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利,自19世紀80年代以來,主觀主義出現了客觀化的趨向。客觀過錯主義認為責任是基于客觀的不當行為,而與過錯無關。法國民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民事責任不再依據其辨別能力,而是依據法官在特定案例中所創造的判例法。
由此可見,無論是主觀過錯主義還是客觀過錯主義,其目的都是為了探求未成年人從事侵權行為時的過錯的心理狀態,只是認定的標準有所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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