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艷梅 ]——(2013-2-19) / 已閱13490次
[12]趙新華主編:《票據法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頁。
[13]參見[日]河本一郎、田邊光政編著:《手形法小切手法小詞典》,中央經濟社1989年版,第191頁。
[14][日]前田庸:《手形法·小切手法》,有斐閣1999年版,第111頁。
[15]梁宇賢:《票據法新論》(修訂版),1999年自行出版,第40頁。
[16]前引[12],第10頁。
[17]參見黃松有主編:《票據法司法解釋實例釋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頁。
[18]這種規定在日內瓦公約通過后近80年再為評析,結論當然極其不合時宜。因為篇幅所限,并不是本文評述重點。
[19]參見呂來明:《票據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44頁。
文章出處:《當代法學》2012年第6期
(作者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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