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安 ]——(2013-3-25) / 已閱10419次
2、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這里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是交付法院審判,法院可能判處的最終結果,當然包括從輕、減輕判處的情況。
3、符合起訴條件。也就是說,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具備起訴條件。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補充偵查,犯罪事實查明之前,不得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當然,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機關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訴決定,無需附條件不起訴。
4、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現。一般說來,“悔罪表現”要有具體的內容,包括自動投案、立功表現、認罪態度好、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對被害人積極賠償等。
(三)遵守附條件不起訴的基本原則
1、教育為主與懲罰為輔并重。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沖動、偶然、盲從等特征,犯罪后大多十分后悔,愿意改過自新,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特有的年齡特征及生理、心理特征,對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以達到教育、感化、挽救目的。犯罪是要付出代價的,必須接受法律制裁。懲罰犯罪情節嚴重的未成年人,目的也是促其改過自新,降低社會危害性,是不得已而為之的輔助手段。
2、依法辦案與化解矛盾并重。“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工作的主題,附條件不起訴當然要按照法律規定依法辦案,體現公平正義。必須堅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嚴格在新刑訴法規定范圍內之內,對符合條件的案件適用附條件不起訴,不得假寬嚴相濟之名行違法濫權之實。附條件不起訴有時也需要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靈活處理,只要這種處理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就應當加以肯定。比如,公安機關、被害人不同意附條件不起訴,而案件起訴可能影響公正,就應當找到癥結,耐心釋法說理,取得一致認識。不過公安機關、被害人堅持起訴的,一般仍以起訴為宜。
3、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并重。附條件不起訴不能違背法律原則和基本精神,不能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意見,了解犯罪社會危害程度,為是否附條件不起訴提供決定參考。犯罪嫌疑人是犯罪的始作俑者,傷害的不僅是被害人個體權益,還破壞社會秩序,需要促其認識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積極補償被害人損失求得諒解,實現對非法行為的矯正。
4、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刑事訴訟的主要任務不僅包括追訴和懲罰犯罪,也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權。檢察機關作為“法律守護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要行使兩方面職能:一是作為訴訟主體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行使審查批捕、公訴等職權,追訴犯罪;二是以法律監督者的身份,對偵查、審判、執行等刑事訴訟過程進行全程監督,保障人權。附條件不起訴必須嚴格控制范圍和條件。對于成年人犯罪、單位犯罪案件,對于不符合四個必要條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絕不能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屬于附條件不起訴范圍的案件,又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決定。需要由法院判處的,建議法院從寬處罰。
(四)規范附條件不起訴的辦案程序
1、程序啟動。屬于附條件不起訴范圍和條件的案件,被害人、犯罪人書面提出要求的,或者辦案人員審查認為可以附條件不起訴的,經部門負責人、分管副檢察長同意后,提交公訴部門或者未成年人犯罪檢察部門集體討論,報檢察長或分管副檢察長同意后,啟動附條件不起訴程序。
2、聽取意見。對擬作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意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應當終止附條件不起訴程序,作出起訴決定。
3、處理決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現得到公安機關、被害人認可,當事人對附條件不起訴沒有異議,中止對案件的審查,報檢委會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確定考驗期限。同時對已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改變強制措施,決定取保候審。如果犯罪嫌疑人反悔不履行相關義務,視為無悔罪表現,應及時提起公訴。
4、司法救濟。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應告知公安機關、被害人。公安機關認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錯誤的,可以適用新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要求檢察機關復議、復核。被害人不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可以適用新刑訴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要求提起公訴,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檢察機關接到復議和申訴后應當認真審查,如果發現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確有錯誤,作出決定的檢察機關應當糾正,或由上一級檢察機關直接決定予以糾正。
5、監督考察。檢察機關是附條件不起訴案件的監督考察責任機關,宣告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后,應當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寫出保證書,其法定代理人或保證人出具擔保書,明確接受矯治、教育的具體內容和形式。 檢察院、公安機關、基層組織(包含學校、社區、村社)、未成年人保護組織,要建立幫教、監督、考察聯動體系, 幫助犯罪未成年人改過自新。
6、法律后果。決定附條件不起訴后,即中止訴訟程序,停止對案件審查。考驗期間,發現附條件不起訴人員再犯新罪或有漏罪的,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附條件不起訴監管規定的,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按照數罪并罰或者加重情形提起公訴。考驗期屆滿,沒有應當起訴情形,制作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意見書,提出不起訴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作出不起訴決定,將相關記錄予以封存,終止所有司法程序。
(五)強化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制約
附條件不起訴賦予檢察機關較大自由裁量權,需要加強內外監督制約,防止徇私枉法、以案謀私現象,促進司法公正。
對內而言,應當建立相關制度,制約附條件不起訴過程中的隨意和違法。一要建立附條件不起訴檢委會決定、報備制度。擬作附條件不起訴案件,一律報經本院檢委會決定,報送本院紀檢監察部門和上一級檢察院備案,防范違規違法辦案。二要建立辦案跟蹤考察制度。對每一件附條件不起訴案件,建立辦案告知卡、廉潔自律卡、回訪監督卡,對辦案過程跟蹤監督,將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情況,案前、案中、案后廉潔談話和廉潔檢查,加害人和被害人案后工作生活狀況、社會反映等記錄在冊,督正工作缺失。三要建立職務移轉制度。檢察官在規定情形下繼續辦理附條件不起訴案件可能影響公正或者可能對檢察官以及檢察院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時,報檢察長決定另行指派檢察官辦案。四要建立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將附條件不起訴案件辦理納入崗位目標考評,對法律、社會、政治效果好的個案給予獎勵;對處置錯誤或者不當個案,追究辦案人員責任。
對外而言,附條件不起訴一般應建立健全以下監督制度。一是接受上級檢察院和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工作制度。對有重大影響的個案,主動向上級檢察院、同級黨委人大報告,向同級政協通報,接受領導和監督。二是同公安、法院、律師配合制約制度。在案件集中管理、提前介入偵查、捕前會審、捕后延伸引導偵查、未成年人犯罪檢察、保障律師在檢察環節依法履職、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圓桌審判等制度中,落實附條件不起訴監督內容,自覺主動接受監督。三是社會監督制度。將附條件不起訴案件納入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適時邀請人民監督員聽取個案匯報,對是否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提出意見,通過多種形式加強監督。將案件處理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告知,接受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和群眾監督,做好未成年人幫教工作。
四、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不足及完善途徑
新刑訴法通過特別程序專章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要求對符合條件的案件適用附條件不起訴,這對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增加社會和諧因素,具有積極的法治意義。但是,由于新規是在開創新的法律制度,必然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涪城區檢察院2010年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檢察科以來,尤其是2012年新刑訴法公布以來,在專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積極嘗試附條件不起訴新規,發現該項制度存在需要商榷之處。
一是案件范圍限定在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顯得過窄。有人認為,當前公訴案件中,法院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占到三分之二以上,這些案件法院本身可以宣告緩刑或者免于刑事處分,如果附條件不起訴,意味著三分之二的刑事案件進入不到審判程序,同時三年有期徒刑的法院判處結果和檢察機關最終可能作出的不起訴結果,差異太大,影響司法公正。其實,這是錯誤的認識和推斷。沒有附條件不起訴時,檢察機關也有相對不起訴的適用,但并非輕微犯罪一律不起訴,那些具有明顯社會危害性的案件,仍然起訴到了法院。就是最近幾年一些地方探索對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案件附條件不起訴,占起訴案件比例也不到10%。從司法實踐看,本身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就比較少,未成年人還有法定減輕的規定,限制在“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將導致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極少。因此,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放寬到“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在人生的黃金時段給予犯罪未成年人改過自新機會,而不是將其貼上“罪犯”標簽,顯然是有利于感化和挽救的。
二是“悔罪表現”規定過分原則,容易出現認識歧義。比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犯罪行為深表悔恨,也愿意改過自新,但就是對被害人損失不積極配合賠償,是認定有悔罪表現,還是予以否定?如果根據有利犯罪嫌疑人原則,就可以視為有悔罪表現。但是這樣一來,被害人顯然不能諒解,如果檢察機關繼續附條件不起訴,那么被害人申訴或者直接起訴,必然增加新的訴訟環節,造成訴訟冗延。實踐中,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也遭遇了困境。有的地方沒有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檢察部門,審查起訴工作由公訴科承擔,雖然有專人辦理,但在其他案件增多,辦案任務較重時期,尤其是辦案人員流動較大情況下,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考察將難于落實。在缺乏配套的社區矯正、社會協助制度下,檢察機關在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作出后的幫教工作也將面臨諸多難題。
三是在適用附條件不起訴還是酌定不起訴問題方面存在疑難。當前的不起訴制度分為法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酌定不起訴三種情形,前兩者不具備起訴條件因此不起訴,后者則是具備起訴條件而由檢察機關自由裁量是否起訴。酌定不起訴與附條件不起訴存在交叉關系,二者選擇的法律后果不盡相同。酌定不起訴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則就本案論定,案件訴訟程序終結。而附條件不起訴則還有考驗期,考驗期內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相關規定,并且接受必要矯治和教育,最后根據表現決定是否不起訴。就未成年人而言,都要執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那么,兩相比較,顯然附條件不起訴的處理較之直接的不起訴要重一些。那么,同樣是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是適用直接的不起訴還是附條件不起訴,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各地執行中難免出現分歧。
在現行法律規定和社會條件下,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進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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