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安 ]——(2013-3-25) / 已閱10418次
(一)完善相關規定,增強制度操作實效。在現行規定范圍內加強未成年人輕微刑事案件附條件不起訴實踐和調研,取得良好社會效果之后,以司法解釋、工作規定或者刑事政策等形式,適當擴大附條件不起訴案件范圍。可以先擴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犯罪,再擴大到成年人犯罪。在條件中,應當明確“取得被害人諒解”或者“經過刑事和解”。也就是說,犯罪造成了損害后果,犯罪嫌疑人必須有修復被損害社會關系的實際行動,減少社會矛盾。根據訴訟及時性原則,參照國際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規范和慣例,考慮未成年人處于人生黃金時段,沒有必要對輕微犯罪懸而不決,可以明確首先適用酌定不起訴,只有不宜直接不起訴的案件,才適用附條件不起訴。
(二)落實社會調查,確保制度準確適用。新刑訴法和刑事訴訟規則要求,檢察機關根據情況可以對犯罪未成年人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制作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這項辦案制度,需要將“可以”變為“應當”。只有經過深入的調查,才能合理界定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觀惡性程度、科學預判人身危險性、重犯可能性、改造成功率,從而正確作出是否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社會調查可以是公安機關組織、也可以是檢察機關組織進行,可以委托有關組織和機構落實,辯護方也可以進行社會調查,書面報告檢察機關。
(三)設置專門機構,推動制度落實到位。各地檢察機關應當成立未成年犯罪檢察專門機構,積極推行“捕、訴、監、防”四位一體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社會調查報告、逮捕起訴必要性評估、法律援助、附條件不起訴、定期回訪、社區矯正、犯罪記錄封存等制度,委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檢察官專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促使犯罪未成年人改過自新。要特別重視在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內,發揮檢察機關主導作用,有效整合家庭、單位、學校、社區等幫教管理資源,建立多方溝通長效機制,實現對未成年人的有效幫教和特殊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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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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