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康 ]——(2013-4-18) / 已閱13086次
地震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實務問題研究
——以“5·12”汶川特大地震相關問題為例
李康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在我國,地震保險是一個全新的研究課題,特別是“5·12”汶川特大地震以后 ,涉地震保險所顯現的問題更為突出。地震造成的損失巨大,如何彰顯保險制度的風險防范與損失補償功能有待進一步研究。筆者對涉及地震災害保險制度的現狀進行梳理,比較中外地震災害保險制度的設置,結合案例分析,找出因地震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中存在的問題,從制度設計與運行機制等諸多層面提出對策和建議,以期實現在我國建立一套完整的地震保險體系的目標。
一、中外地震災害保險制度沿革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行為。[1]其價值在于在特定災害事故發生時,在保險的有效期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與標準給予補償,這種補償既包括對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上得到的補償,又包括對人的身體與生命因保險事故所受的損害按一定標準進行的補償。在涉及地震災害保險制度上,一般稱為巨災保險制度,巨災保險制度是指對由于突發性的、無法預料、無法避免且危害特別嚴重的,如地震、颶風、海嘯、洪水、冰雪等所引發的災難性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給予切實保障的風險分散制度。[2]就我國而言,在地震災害發生以后,保險制度還沒有完全充分地發揮風險分擔作用。筆者就此對地震保險制度進行一些梳理,通過比較國內外地震保險制度,以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地震保險體系。
(一)國外地震災害保險制度沿革
世界上一些國家,在地震災害損失的補償上,除了采取政府補償、社會捐贈、自我補償外,還有一種補償形式,就是商業保險補償。如美國、日本、墨西哥、新西蘭、澳大利亞等國家,均全面開展了地震保險。尤其日本、美國在這方面起步較早,并且隨著經歷地震次數的增多,其法律、法規逐步完善,地震保險業務也日趨成熟。筆者在此以日本地震災害保險制度為例,作一些研究。
日本位于環太平洋地震帶上,同時又是處于四大板塊的接觸帶,所以日本是地震多發地區,年均有感地震達1000次以上。世界上的地震大約有10%是在日本及其周邊地區發生的。[3]日本政府建立了一系列的地震應急管理體制以應對頻發的地震災害,形成了以 《災害對策基本法》為制度基點,以災害救助、災后重建、建筑物抗震能力檢測、防災特別措施、地震保險等為配套的體系。在災后救助方面,日本制定了《災害救助法》,對災害救助作了系統規定。在災后重建方面,日本制定了《嚴重災害特別財政援助法》、《受災者生活重建支援法》、《災害撫恤金支付法》等。日本還針對一些特定的災害出臺專門規定,如針對1995年阪神大地震,日本出臺了《阪神、淡路大地震處置特別財政援助與資助法》。除此之外,各種普通法律中,也有針對地震災害的專門性規定,如《建筑基準法》中,針對地震災害財產補償的地震保險模式,就有特別規定。一次次地震,讓日本對抗震能力有了越來越強烈的重視,抗震能力被列為建筑物建設的重要指標。《建筑基準法》及其實施細則,從建筑物地基、構造、設備、用途等方面,對建筑物耐受地震等自然災害的水平進行了詳細規定。《地震防災對策特別措施法》中包含了中、小學建筑物的抗震性檢測的專項規定。此外,由于日本的建筑規范標準進行過多次修改,建筑物的新舊程度不同,其抗震性能也不同,同樣,即使同一建筑年代的建筑,也具有不同的抗震等級。所以,地震保險費率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根據住宅的建筑年代和建筑物的抗震等級,有一定的比率折扣。1981年6月1日,日本對建筑抗震標準進行了修改,修改后建設的建筑物,抗震性能更強,因此,修改后建成的建筑物,投保時享受折扣優惠,抗震達到3級標準的,享受7折優惠,抗震達到2級標準的,享受8折優惠,抗震達到1級標準的,享受9折優惠。為了維護受災地區的社會秩序和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日本還制定了《地震保險法》,由保險公司承擔的地震保險責任予以再保險,確保了地震保險制度的實施。[4]地震保險對因地震造成的居住用建筑物以及其他家庭財產的損失進行補償,但是,地震10日后發生的損失以及地震發生時財物被盜等不在被賠償之列。保險費可以根據建筑物的建筑年限、抗震等級、是否屬于抗震建筑物、是否經過抗震評估等情況,享受相應的折扣。具體而言,針對地震風險的巨大性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日本地震保險將保險標的嚴格區分為家庭財產和企業財產。針對家庭財產的地震保險,政府與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與運營,鑒于地震保險的特殊性,保險合同標的的免賠額和保險金額均有限制。保險公司先直接承保家庭財產的地震保險業務,然后再全部分保給各保險公司參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險公司。地震再保險公司自留一部分后,原保險公司再根據各自的地震風險準備金、地震險保費市場份額和資本金額3個因素按一定比例進行分配,對于超出地震再保險公司和直接承保限額的部分則由國家承擔。各保險公司的再保險費和運用成果,均被列入每個保險公司的資金之內,但都寄存在地震再保險公司。一旦發生地震風險,750億日元以下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750億日元至8186億日元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和政府各承擔50% ,8186 億日元到 41000 億日元的部分則由政府承擔95%,而保險公司只承擔5%。日本的家庭財產地震保險不贏利,費率中不含利潤部分,費率實行統一規定,保險公司遵照執行。另外,民間保險公司的利潤不含在內,其中,26.5%作為附加費率,用于支付民間保險公司的承保和理賠費用,保費節余自動轉為準備金。至于地震風險準備金,由保險公司在保費收人中扣除所支付的保險金和經營費用后全部提存。一次地震后的保險金,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與政府各自的責任分擔和責任限度額,在日本《地震保險法》的實行令、施行規則中有明確的規定,保險理賠金額在750億日元以內的,全部由民間保險公司承擔,750億日元以上10774億日元以內的,民間保險公司與日本政府各承擔50%,超過10774億日元的,直到一次地震保險理賠金額的上限45000億日元以內的,民間保險公司承擔5%,日本政府的地震再保險公司承擔95%。同時規定,每一次地震保險的支付總金額的上限為45000億日元。也就是說,在一次地震后的45000億日元的地震保險金額中,民間保險公司總共需要承擔7473.3億日元,而政府的地震再保險則必須承擔其中的37526.7億日元。同時,為了保證地震風險準備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使地震發生后能夠及時對災民提供賠償,地震風險準備金只能以政府債券的形式加以運行。在企業財產地震保險中,企業財產地震保險與家庭財產地震保險則不同,保險公司是企業財產地震保險的承保主體。在設定保險費率時,保險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模式進行設定。由于不同地區、不同結構、不同建筑時期和不同地基、建筑物的地震風險程度不同,企業財產地震保險的保險費率也有差別。當地震發生后,企業財產的賠償責任完全由商業性的保險公司承擔,政府并不承擔。考慮到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保險公司將地震保險作為火險的附加險限額承保,即使地震發生時企業財產全損,保險公司也只賠償全部損失的一部分。[5]
(二)國內地震災害保險制度沿革
我國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決定了部分地區常受到地震的侵擾,由于環太平洋地震帶區位因素的影響,地震災害呈現出范圍廣、破壞性強、損失嚴重等特征。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地震災害給我國造成的經濟損失是慘痛的。目前,我國的地震風險防范管理體制,還沿襲著計劃經濟時代的模式,行政權力與社會力量,是災后恢復重建的主渠道,政府補助和社會捐贈是維系災區秩序與民眾基本生活的主要力量,雖然這兩種力量能夠最大限度地解決公共設施重建和受災最為嚴重群體的基本居住條件,但對于其他因地震造成的經濟損失,則無法得到彌補,因此,我國還沒有一個完整的地震風險補償機制。
從制度設計層面上來看,我國還沒有地震保險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地震保險的相關政策性指導意見。在防災減災法律體系中,沒有防災減災的基本法,各不同效力階位的法律部門之間,還無協調機制,雖然有的保險公司也開展了地震保險,但都不夠完善,無政府財政與保險公司的聯動機制,沒有關于地震保險的優惠政策,無地震保險準備金、再保險機制等細化措施,對于通過地震保險制度來進行全面的風險防范,還只在研究層面上。
1. 沒有強大的地震保險風險分散機制。地震具有突發性與損失巨大的特征,只有通過政府與保險公司來共同分散風險,才能減少地震災害所造成的損失。
2. 沒有發育良好的資本市場。地震保險費資金的應用,必須安全、增值。但我國資本市場的發育,還不夠完善,保費資金應用空間還很有限。地震巨災債券還在理論研究層面上,還沒有完全融入到地震災害全球化分散風險中去,還沒有建立起相關巨災風險分散國際化機制。
3.地震保險產品保費率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市場化的研究仍然是在理論層面上。從地震保險體系上來看,我國并無專門針對地震災害的保險體系,主要是通過商業保險中的補償來完成,但對于地震災害在保險實務中的影響與效力,在保險協議條款的設置中,有很大差別,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
二、因地震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地震保險制度的不健全,在因地震而引發的各種保險合同糾紛中,學者有其自己的學術見解,司法實務界有其自己的處理方法,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反映出了我國地震保險制度的不統一、不協調、不完整。
(一)地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性質界定的問題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者因疾病、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者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或者年金,以解決其因病、傷、殘、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6]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雖然沒有將地震約定為免除保險人責任事由,但保險公司仍然以地震屬于不可抗力,而拒絕給付保險金,存在對地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性質認定不統一的問題。
(二)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中的突出問題
財產保險合同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所訂立的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有形或者無形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類補償性保險。[7]因地震而引發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主要集中在以有形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糾紛中。
1.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一般都將地震作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當保險公司以地震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事由,拒絕賠償時,對財產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認定,則存在分歧,有的認為財產保險合同還未生效,有的認為應當解除財產保險合同,有的認為財產保險合同中,關于地震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應當認定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有的認為應當認定財產保險合同無效。如四川什邡萬貫西部驚奇歡樂谷有限公司訴中國平安保險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公司保險合同一案,原、被告于2008年3月簽訂了旅游人身財產保險合作協議,約定被告對在原告景區內的游客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地震,7名游客死亡,被告以地震不屬于合同約定的意外事故為由,拒絕賠償,后原告訴至什邡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84萬元。[8]
2.在簽訂財產保險合同時,將地震作為保險條款,納入保險范圍。對因地震發生保險事故進行賠償是沒有異議的,但是,由于我國未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在保險損失上,保險公司認為難以承擔,而引發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如四川黃龍電力有限公司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兩案,2007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了包括地震在內的財產保險,自2007年 7 月 20 日 至 2008 年 7 月 19 日 止 ,保 險 金 額 分 別 為356679892.25元和5000萬元。因地震造成原告財產損失,原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分別賠償保險金77998925.04元及利息7201204.36元和保險金5000萬元及利息4634043.75元。再如中鐵21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訴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2006年3月29日,原告委托其分支機構與被告簽訂了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并交納了66.2736萬元的保險費,保險范圍包括地震。在保險期限內,保險標的物因地震損害,原告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保險金1076萬元。
3.因搶險救災采取排險措施造成保險財產毀損的,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存在分歧。如綿陽啟明星電子有限責任公司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縣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2008年6月10日,因唐家山堰塞湖排險泄洪,造成原告財產損失,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被告拒絕賠償,原告訴至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保險金2600萬元。再如四川省大禹野生食品有限公司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安縣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2007年9月,原、被告簽訂了《財產保險合同》,將位于北川縣曲山鎮海光村等地的財產進行保險,保險金額為91430030元,原告交納保險費182860元。2008年6月10日,位于海光村的鄧家豬場因唐家山堰塞湖排險泄洪,被洪水淹沒,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賠,被告拒不回復,原告訴至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保險金58866360元。又如北川縣富臨運業有限公司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川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07年6月29日在被告處為川B91562等3輛中型普通客車投保了營業用車汽車損失險,保險期限至2008年6月29日止。2008年6月10日,車輛被唐家山堰塞湖排險泄洪的洪水淹沒,原告訴至北川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保險金26.7萬元。
4.因地震而引發的次生災害,能否認定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屬地震引起的保險免賠范圍,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免除責任。如楊勝武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北川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2007年10月16日,原告在被告處將私有轎車進行投保,期限至2008年10月15日。2008年5月12日,原告駕駛投保車輛在北川縣漩坪鄉遇地震,因道路垮塌無法行駛,10天后被洪水淹沒,原告訴至北川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保險金9.5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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