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小聰 ]——(2013-5-27) / 已閱9458次
刑事訴訟活動以懲罰犯罪、維護公共秩序為目的,并以此來實現法的秩序和正義之價值是就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功能而言,主要應側重實現法的公平價值[10]。公訴案件和解制度,應以建設公平正義社會為導向,最大程度地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彰顯司法公平公正。
【注釋】
[1]陳佳、田圣斌、邢景文:《我國公訴案件和解制度的構建》,載《武漢工程大學學報》2010年2月第32卷第2期,第30頁。
[2]陳興良:《刑事法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35頁。
[3]翟紅娥:《審判階段適用刑事和解制度若干問題的探討》,載《前沿》2012年第6期,第69頁。
[4]周加海、黃應生:《準確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積極促進社會矛盾化解》,載《人民法院報》第2012年5月23日第006版,第1頁。
[5]郎勝:《刑事訴訟法修改與適用》,新華出版社2012年版,第482頁。
[6]王洪坤:《發揮刑事和解功能需完善配套制度》,載《檢察日報》第2012 年2 月8 日第 003 版,第1頁。
[7]張恒金:《確立刑事和解制度,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載《法制與社會》2012年第2期,第37頁。
[8]袁希利:《刑事和解:通向社會和諧的司法保障———以刑事審判為中心的制度構建》,載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年3月第39卷第2期,第76頁。
[9]譚澤林、趙秋生:《我國刑事和解實施中的問題與相應實體、程序法完善》,載《政治與法律》2009年第9期,第155頁。
[10]田圣斌:《刑事訴訟人權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8年版,第51頁。
(作者單位:廣西貴港市覃塘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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