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慶慶 ]——(2003-12-27) / 已閱46743次
簽名確認制?密碼確認制?
——信用卡消費盜用風險的產生、分配和轉移
趙慶慶 dinazqq@hotmail.com
深圳發展銀行2002年8月推出國內第一張密碼信用卡,今年4月份,為其密碼信用卡申請專利。
工商銀行從2002年5月16日開始執行使用牡丹信用卡消費在5萬元以內免密碼、免身份證,刷卡簽字的制度。
2003年10月20日,武漢工行對信用卡刷卡消費恢復使用密碼。
11月11日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向持卡人發出的一份通告,要求其在POS機上進行刷卡時,需輸入個人密碼。同時,還向特約商戶發出了一份告知書,要求其在交易時,不僅要求牡丹卡持卡人輸入密碼,同時還要查驗簽名。一旦持卡人遺忘密碼或者密碼輸錯,商戶有權進行壓卡,向銀行確認信息屬實后才進行交易,確保牡丹卡持卡人的消費安全。
目前工行對信用卡消費采用的是密碼和簽名兩種確認方式并存,比如,工行在北京、天津、青島等城市以及江蘇、廣東、浙江全省實行的是簽名確認制,而在其他的省市像河南、安徽等地則采用的是密碼確認制。
上海本地的多家銀行及信用卡中心正在積極探討推廣“密碼信用卡”的可行性,有的銀行已經完成了相關系統改造。2002年12月29日,當上海銀行推出了自己的第一張信用卡時,他們沿用了國際上通行的只需簽名認證的做法。但是從今年6月開始,他們啟動了一項名為“信用卡密碼的客戶化改造”計劃——啟動密碼信用卡。
廣東發展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等銀行稱仍然采用簽名確認,持卡人持卡消費不需要輸入密碼。
……
一年多以來,各銀行對信用卡消費采用簽名確認制還是密碼確認制的態度和行動不一,社會各界對此也意見不一。支持密碼確認制的認為,這是為了滿足持卡人消費習慣和保障安全的需要,而且不少發卡銀行也已經付諸實踐。支持簽名確認制的認為,簽名確認制符合信用卡的國際習慣,密碼信用卡會給消費帶來諸多不便,簽名確認制能夠保障持卡人的資金安全,不少銀行仍然采用簽名確認制。
從目前的爭論來看,支持密碼確認制的呼聲越來越高,采用密碼確認制的銀行特別強調這是應用戶強烈的需要。根據深圳發展銀行公布資料,在其發行的近10萬張信用卡中,98.3%的持卡人選擇密碼確認,只有1.7%的人選擇簽名確認。中國銀聯也表示對密碼制的支持。似乎信用卡消費采用密碼確認制是眾望所歸,大勢所趨。
但,事實真正如此嗎?密碼確認制真的提高了持卡人的用卡安全,加強對持卡人權益的保障嗎?以下進行深入分析。
一、簽名根本不是確認持卡人身份的依據
主張信用卡消費密碼確認制的人提出的核心理由是,目前簽名不能有效確認“持卡人” (向特約商戶提示信用卡的人)的身份,不能很好地防范信用卡盜用,保障持卡人(經發卡人同意而向其核發信用卡的人,無其他特別約定時,包括正卡及附卡持卡人)的用卡安全。
消費者持卡進行消費時,信用卡特約商戶需要對“持卡人”的身份進行核實,確認“持卡人”與持卡人的同一性,即“持卡人”是經發卡人同意而合法使用信用卡的持有人。究竟特約商戶是如何確認“持卡人”的身份,依據是什么?首先我們從幾種現在發行量比較大,持卡人數比較多,使用范圍比較廣的信用卡的消費使用方式來考察。
中國銀行長城人民幣信用卡章程規定:“長城持卡人可憑長城卡及本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護照),在中國銀行的特約商戶直接消費購物,無需支付任何附加費用。”
中行要求:長城信用卡持卡人可憑卡及身份證件(彩照卡持卡人不必出示身份證件)在全國范圍內任何一家中國銀行長城卡特約商戶消費,支付購物、住宿、旅游、交通、餐飲、娛樂等各種費用,不需交納任何手續費,不需輸入密碼。如遇其他銀行的機器提示輸入密碼,持卡人可輸入任意6位數的密碼,特約商戶對信用卡、持卡人出示的身份證和持卡人本人進行核對(或彩照信用卡與持卡人本人),確認同一性后,持卡人方可刷卡消費。消費者在消費結賬時應該檢查簽購單上記載金額是否正確,確認無誤后方可在簽購單上簽名。簽購單上的簽名要與長城卡背面的簽名相同。
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章程規定:持卡人使用龍卡時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彩照龍卡免示)并按本行規定在取現、消費、轉賬等憑單上簽具真實姓名。
建行要求:普通卡持卡人辦理消費結算時需將本人身份證和信用卡同時交給收銀員,彩照卡不用提供身份證。當收銀員將壓過卡(POS劃卡)的簽購單交給持卡人簽字時,持卡人須仔細核對簽購單壓印資料是否相符,金額是否準確,確認無誤后在簽購單"持卡人簽名欄"簽上姓名。持卡人在簽購單簽名字體應與信用卡背面預留簽名相符。當收銀員將簽購單回單、信用卡及身份證件退還持卡人時,持卡人須認真檢查信用卡、身份證是否本人所屬,并妥善保管簽購單以備查賬。
工商銀行牡丹信用卡章程:持卡人用牡丹卡購物消費或支取現金,均須同時出示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護照、回鄉證),在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柜員機(ATM)上存取現金或在銷售點終端(POS)上轉賬結算,必須遵守發卡機構的有關規定。
工行要求:“持卡人需將牡丹信用卡、本人身份證件一起交給商戶收銀員,當收銀員將壓過卡的一式四聯簽購單交給持卡人時,持卡人需仔細核對壓印資料是否正確,金額是否與購買商品或消費的金額一致,確認無誤后,在簽購單“持卡人簽名”欄用慣用字體簽名,以便收銀員核對。當收銀員將簽購單第一聯、牡丹信用卡及身份證還給持卡人時,持卡人須認真檢查信用卡、身份證件是否屬本人,并妥善保管簽購單第一聯,以便日后查賬用。
農業銀行金穗卡章程:金穗卡持卡人憑金穗信用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在中國農業銀行指定的機構存取現金、辦理轉帳,在特約商戶購物消費。
交通銀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持卡人用太平洋卡購物、消費或支取現金,均須同時出示身份證件,照片卡在自動柜員機(ATM)、銷售點終端(P0S)和柜面終端上憑個人密碼用卡時可免示身份證件;在交通銀行指定的現金存款機(CDM)和自動柜員機(ATM)上存取現金或在銷售點終端(P0S)上辦理結算時,必須遵守發卡機構的有關規定。
(以上資料來自各銀行網站)
從以上列舉的幾家銀行的信用卡章程和使用須知中分析不難得出,特約商戶應該是通過“持卡人”提示的身份證件,根據信用卡上姓名拼音和簽名與身份證姓名的一致性、身份證照片與“持卡人”形象的一致性,或者信用卡上照片與“持卡人”形象的一致性來確認同一性的。
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1月26日發布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43條:特約單位經辦人員受理信用卡時,應審查下列內容:(1)確為本單位可受理的信用卡;(2)信用卡在有效期內,未列入“止付名單”;(3)簽名條上沒有“樣卡”或“專用卡”字樣;(4)信用卡無打洞、剪角、毀壞或涂改的痕跡;(5)持卡人身份證或卡片上的照片與持卡人相符;(6)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與卡片背面的簽名和身份證上的姓名一致。這也足以印證特約商戶實際并不是通過簽名核實“持卡人”身份,確認“持卡人”與持卡人同一性。(1999年3月1日開始實施央行頒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沒有再作出這樣規定,由發卡銀行自行規定,但1996年的《管理辦法》仍然說明了特約商戶是如何確認“持卡人”身份的。)
如果簽名是確認“持卡人”身份的方式,那么合理的程序應該是“持卡人”在提示信用卡之后就以簽名的方式證明自己的身份,由特約商戶進行核實,而不是刷卡之后,在已經成型的簽購單上簽名。
如果簽名是確認“持卡人”身份的方式,那么簽名應當具有非常高的特殊性、難模仿性,形式是經過特別設計的,因為越是不具有特殊性的簽名,越是需要通過技術鑒定才能確定簽名之間的一致性,簽名也不必是持卡人的真實姓名,簽名只需要便于特約商戶收銀員用肉眼直觀進行一致性的辨認。但是各信用卡章程都只是要求“持卡人”的簽名與信用卡上的簽名一致,即樣式的相近,而沒有要求簽名的樣式具有特殊性。工行甚至還要求“用慣用字體”簽名,如果把“慣用”理解為“持卡人通常使用”,從這還可以推論出,工行牡丹信用卡上的簽名應該是一般性的,不具有特殊性,持卡人不能使用特別設計的簽名,而“慣用字體”的簽名意味著簽名使用的頻率很高,更具一般性,被模仿的可能性就更高。假設一個持卡人的姓名為“丁一”,如此簡單的姓名,即便是經過特殊設計,模仿起來也是比較容易的,那么又如何通過簽名確認“持卡人”的合法身份呢。
如果簽名是確認“持卡人”身份的方式,并且不要求持卡人的簽名樣式有特殊要求,甚至持卡人可以用慣用字體隨便寫幾個字,通過書寫習慣鑒定書寫人的同一性,那么特約商戶應該具有鑒定簽名的措施,這就包括一定的技術設備、一定有良好鑒定經驗的人員,而事實上特約商戶都不具備這樣的條件。并且這樣做也是不實際的,除了考慮現有鑒定技術本身發展的水平,從經濟角度考慮,也是沒有必要的,成本非常高,畢竟信用卡消費是一種交易,交易要求方便快捷,嚴格的筆跡鑒定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十分關鍵,而在民事活動中不是這樣,民事活動總是建立在一定的信用基礎上的,即當事人對一定事實的信任,法律給予一定條件下的推定。
如果簽名是確認“持卡人”身份的方式,那么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不應該是現在的這種形式(白色的條形空白欄),這很容易被變造,被更新,被重新簽名,使所謂確認一致性的基礎性參照物——持卡人在信用卡上的簽名喪失。
如果簽名是確認“持卡人”身份的方式,那么特約商戶如何保留自己已經對一致性進行確認的證據呢?當信用卡被盜用使用后,卡隨即也被盜用者帶走,特約商戶確認一致性的信用卡上的簽名也就無從考證。
如果簽名是確認“持卡人”身份的方式,彩照信用卡上持卡人的照片又有什么特別意義呢?難道辨識簽名比辨識別照片肖像和本人更容易嗎?
也許有人說,國際上信用卡的使用是不需要提示身份證件,完全是以簽名確認身份的。但這是因為國際上對簽名有相應的鑒定認證系統和責任分配制度,以此降低風險,維護持卡人的利益。我們不能單單從簽名這個形式來比較。
所以說,在國內,簽名并非特約商戶核實“持卡人”身份,確認“持卡人”與持卡人同一性的手段。要求持卡人的簽名和信用卡上的簽名一致,這真正的意義在于,簽名是持卡人交易意思表示的證明。
二、簽名是持卡人交易意思表示的證明
當我們用現金(或借記卡,盡管有所區別,后面有說明)進行消費的時候,交易是及時清結的,消費者從商戶得到商品或服務,并向其支付現金,雙方之間不需要一定形式的合同,因為合同其實是當事人對未來的買賣。商戶只向消費者或提供一定的小票,以備消費者報銷、退貨或用作商戶承擔產品責任的證據,或根本不提供任何憑據,比如我們在麥當勞和肯德基消費。
而信用卡消費是一種信用消費,當商戶向持卡人提供了商品或服務之后,持卡人是沒有向商戶支付價款的,給予其一定的信用,之后由發卡銀行向商戶進行支付,這樣商戶必須保留自己已經向持卡人提供了商品或服務的證據,證明自己與持卡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發卡行作為向持卡人授信的人負有向自己支付的義務。
“持卡人”在簽購單上的簽名是“持卡人”對交易的認可的意思表示,此簽購單是雙方交易意思表示一致的證明。同時,“持卡人”簽名與信用卡上簽名一致,證明此意思表示是由擁有發卡人授信的合法持卡人做出的,債的關系在特約商戶和持卡人之間建立,根據發卡人和持卡人之間的授信關系,發卡人即銀行向特約商戶支付價款,而后持卡人再向發卡人還款。
可以看出,在整個這個信用卡消費交易關系中,特約商戶與持卡人之間真實的交易關系是基礎,沒有這個基礎,之后的發卡人與特約商戶,持卡人與發卡人之間的關系都無從建立。而具有持卡人合格簽名的簽購單對雙方來說都是這個真實交易關系的證明。
另外,發卡人均規定完全行為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申請信用卡并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或親屬申領副卡,足見信用卡消費是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需要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
所以,在確認“持卡人”的同一性之后,持卡人需要在簽購單上簽名,并且簽名需要和信用卡上的簽名一致。
再從反面來看,如果持卡人沒有在簽賬單上簽名或者簽名與信用卡上的簽名不一致,就不存在持卡人交易的意思表示的證明。那么如果一個持卡人沒有誠信,有欺詐的意圖,他完全可以主張自己根本沒有交易的意思表示,否認自己與特約商戶之間的交易和債的關系,發卡人不應向特約商戶付款,自己更沒有向發卡人還款的義務。對此,特約商戶不能證明持卡人已經從其處得到商品和服務的消費,他們之間存在交易和債的關系;蛟S特約商戶能夠“幸運地”通過其他證據,比如人證來證明,但這極具有偶然性和難得性,并且這種證據在訴訟中的證據力也是不確定的。
特約商戶也許會主張,持卡人提示信用卡就是其意思表示的證明,但是問題是特約商戶如何證明交易當時“持卡人”就是持卡人呢?如果交易當時,特約商戶在確認了“持卡人”身份的之后,進行刷卡,并且持卡人在簽賬單上簽名,簽名與信用卡上的一致,那么簽賬單上合格的簽名就濃縮了特約商戶確認“持卡人”與持卡人一致性和“持卡人”交易意思表示的內涵,是合法持卡人提示信用卡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的有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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