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虎 ]——(2013-8-1) / 已閱25704次
[66]參見前注[6],[德]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書,第145頁以下。
[67]參見前注[6],Larenz/Canaris書,第435頁。
[68]參見前注[6],[德]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書,第143頁。
[69]參見前注[6],Larenz/Canaris書,第436頁。
[70]同上,第435頁;參見Canaris, Schutzgesetz-Verkehrspflichten-Schutzpflichten, in: FS fur Karl Larenz,Beck Verlag, S.48f。
[71]參見前注[6],Larenz/Canaris書,第442頁。
[72]同上,第438頁。
[73]Vgl. BGHZ 110, 342,359f.
[74]參見前注[6],Larenz/Canaris書,第437頁。
[75]參見前注[47],Schmiedel書,第67頁;前注[50],Pollack書,第73頁以下。
[76]Vgl. BGH NJW 1987,2433f.;BGH NJW 1982, 1037f.
[77]轉引自前注[18],張紅書,第165頁。
[78]同上注。
[79]Vgl. Rumelin, Die Verwendung der Causalbegriffe im Straf-und Zivilrecht, AcP 90(1900),S.306.
[80]Vgl.BGHZ 19,114,125f.;BGHZ 39,366,367f.;BGHZ 100,19,23f.;Staudinger/Hager, § 823,G26f.;參見前注[6] , Deutsch/Ahrens書,邊碼214以下;前注[22] , Honsell文,第105頁;前注[33],[德]梅迪庫斯書,第678頁。
[81]例如,1999年度臺上字第1862號判決;參見前注[8],王澤鑒書,第291頁以下;黃立書,第284頁以下;陳聰富:“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載陳富聰:《侵權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頁以下。
[82]Rabel教授就是以《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二款作為法規目的理論的出發點,參見前注[8],姚志明書,第225頁。
[83]Vgl. BGH VersR 1991,196;參見前注[6],[德]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書,第146頁。
[84]同上,[德]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書,第146頁。
[85]參見BGHZ 39, 366;同上,第146頁。
[86]參見BGHZ 29, 100,105f.;BGHZ 100, 19,23f;參見前注[6],Larenz/Canaris書,第444頁。
[87]參見BGHZ 126, 181,190;參見前注[6],[德]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書,第152頁。
[88]該規定為:“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于營造或拆卸建筑時,違背建筑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89]具體參見前注[8],王澤鑒書,第324頁以下。
[90]本文僅討論了規制性規范對界定侵權法保護客體的意義,如果某適格規制性規范能夠界定侵權法的保護客體,雖然并不能直接判定行為人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卻可因行為人違反該等規范而通過表見證明規則推定行為人過錯和因果關系的存在,從而大大降低受害人的證明責任,具體參見前注[18],朱巖文;朱虎:“規制性規范違反與過錯判定”,《中外法學》2011年第6期。
[91]本案例載具體的分析請參見朱虎:“規制性規范違反與過錯判定”,《中外法學》2011年第6期。
[92]《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6年第1期。本案曾引起了廣泛討論,其中以梁慧星教授的文章最為知名,其主旨觀點是認為電視預告節目表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梁慧星:“電視節目預告表的法律保護與利益衡量”,《法學研究》1995年第2期。
[93]參見北大法寶,載http://vip. chinalawinfo. com/Case/displaycontent. asp? gid=117507215,最后訪問時間:2011年9月2日。
[94]嚴格來說,本案判決僅僅將違反這些規范作為認定過錯的證據,但它似乎完全忽視了論證原告的純粹經濟損失是否屬于作為本案訴由的侵權法的保護客體,本文分析在這個意義上似乎是借題發揮。
[95]前注[59],[德]拉倫茨書,第260頁。“整體類推”通常是對法律漏洞進行填補的方式,但在不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中,“整體類推”事實上也是類型建立的方式之一。
出處:《清華法學》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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