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慶慶 ]——(2004-1-3) / 已閱41453次
1.地區壟斷。這是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通過違法行政建立市場壁壘的行為。
地區壟斷從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出發,采用各種不合理手段制造障礙,限制地區間經濟貿易往來,割裂地區間的資源聯系,損害市場統一與公平競爭。其具體表現方式是(1)限定單位和個人只能經營、購買、使用本地商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經營者的服務,限制轄區內外地商品的銷售,或者要求其銷售外地商品時必須搭售本地產品,或者就銷售外地產品的范圍與數量做出限制;(2)在道路、車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區域線邊界設置關卡,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本地或者本地商品運出;(3)對外地商品或者服務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規定歧視性價格 ,或者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4)對外地商品或者服務采取與本地同類商品或者服務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對外地商品或者服務采取重復檢查、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對外地產品和服務不合理地提高產品質量檢驗或衛生檢查標準,限制外地商品或者服務進入本地市場;(5)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或者服務的專營、專賣、審批、許可等手段,實行歧視性待遇,限制外地商品或者服務進入本地市場;(6)通過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投標活動;(7)以采取同本地經營者不平等的待遇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8)運用價格手段,對外地產品提高進價、壓低銷價,提高批發價、降低零售價等,使經營者無利可圖,只好放棄該地市場;(9)制定實行地區封鎖或者含有地區封鎖內容的規定,如政府明文規定本地經營者不得銷售外地商品,當地職能部門限制本地產品、技術外流等等。(《行政壟斷的表現及立法建議》耿俊德 載《經濟師》2002年第9期)
2.部門壟斷。行業管理者為了保護本行業的利益違法運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各部門利用自身行政職權和特定優勢,控制市場、獨占經營,剝奪了非本部門、本行業的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機會,損害公平競爭的行為。具體表現方式是:第一,部門的行政管理機關下設服務公司,變相開辦經濟實體,利用手中的審批權、物資權、信貸權、稅收優惠條件、價格優惠等,參與同行業的不平等競爭。第二,為保護本部門、本行業企業的經濟利益,封鎖市場,限制行業、部門外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第三,限定客戶和消費者只能購買本部門、本行業下屬或掛靠企業生產或經營的商品。第四,限定客戶和消費者購買本部門、本行業關系戶的商品。否則,即利用手中職權對經營者進行刁難。第五,限定客戶和消費者接受指定單位的有償服務。如某市旅游局規定,凡到該市旅游的,只能到其指定的旅游“定點賓館”就餐住宿,否則拒絕提供有關服務等。(《行政壟斷的表現及立法建議》耿俊德載《經濟師》2002年第9期)
我們沒有使用“行業壟斷”這個措辭是因為我們認為行業壟斷的主體應該是經濟組織,包括大企業、企業的聯合組織和企業自主組織的行業協會等,屬于經濟壟斷。而部門壟斷的主體是政府部門,屬于行政壟斷。雖然在我國經濟體制轉軌時期,有些行業壟斷仍然是政府部門違法行政所致,二者具有重合性,但現象的本質仍然是部門壟斷。而且有些行業組織并非真正的行業自律組織,實質是行政組織。所以,如果壟斷的實施主體是政府部門或實質是政府部門,違法行使行政權力,應為部門壟斷。
3.行政性強制行為。政府不適當干預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強制企業購買、出售某種產品或與其他企業合并等違反市場競爭原則的行為,如以拒絕給予行政許可等方式強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商品。
另外,企業的限制競爭行為往往也帶有行政色彩,比如政府縱容、幫助或促進之下的卡特爾。具體表現方式是:第一,強制本地區經營同類商品的經營者聯合定價,以排斥外地的經營者;第二,強制本地區的經營者聯合拒銷、拒購某類商品,使這類商品在本地市場難以經營;第三,強制經營者停止競爭,以協議方式決定生產、銷售數量或范圍。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規定的行政壟斷行為使強制交易行為、限制正當經營活動和地區封鎖行為等三類。
(四)從對競爭的作用方式來看
行政壟斷分為直接行政壟斷和間接行政壟斷。
行政間接壟斷主要表現為行業壟斷,行業壟斷是指公用企業、中介組織以及其他依法具有壟斷地位的其它經營者濫用優勢,實施限制競爭的行為。而政府違法行政直接對競爭干預即為直接行政壟斷。
這個分類的重要意義是針對兩種行政壟斷,反壟斷法采取不同的法律規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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