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3-11-8) / 已閱20121次
[11]孫軍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強奸罪》祝銘山,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
[12]朱蘇力:《司法解釋、公共政策和最高法院——從最高法院有關“奸淫幼女”的司法解釋切入》,《法學》2003年第8期;
[13]陰建峰:《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豈能動搖——有關“奸淫幼女犯罪”司法解釋專題研討會紀要》,《法學》2003年10期;
[14]陳興良:《奸淫幼女構成犯罪應以明知為前提——為一個司法解釋辯護》,《法律科學》2003年第6期;
[15]黃國盛:《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自愿發生的性行為構成強奸罪的主客觀要件探究》發布時間:2003年10月22日,中國法院網,
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310/22/86516.shtml ;
[16]馬克昌:《最高人民法院一項司法解釋芻議》,載《中國刑法學會年會論文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17]王春霞:《奸淫幼女犯罪應堅持嚴格責任》,2010年3月16日《中國婦女報》,
http://www.china-woman.com/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55717 ;
[18]周蓬安:《保護幼女不受性侵,四部門〈意見〉的亮點與不足》, 2013年10月25日,
http://blog.ifeng.com/article/30955220.html 。
王克先 浙江新時代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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