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楚新 ]——(2023-3-31) / 已閱30197次
、生存人壽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的生存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人壽保險。也就是當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限滿時由保險人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人壽保險。
、兩全保險,亦稱生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或在保險期滿時仍生存,由保險人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人壽保險。兩全保險最主要的特點是其儲蓄性非常強,且將定期死亡保險和生存保險兩種保險合同結合起來。
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生存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保險,同時依據保險合同按約定分期支付生存保險金,并且分期支付生存保險金的間隔不超過一年(含一年)的人壽保險。
簡易人壽保險
簡易人壽保險,是指用簡易的方法所經營的人壽保險;簡易人壽保險是一種低保額、免體檢、適用于一般低工資收入人群需要的人壽保險。
團體人壽保險
團體人壽保險是相對于個人人壽保險而言的,所謂團體人壽保險,是指用一張總的保險單對一個團體的所有成員及其生活依賴者提供人壽保險保障的保險。一般來講,在團體人壽保險中,投保人是團體組織,被保險人是團體中的在職人員。
團體人壽保險的主要特征有:
第一,團體人壽保險的被承保的對象是團體,而非個人。
第二,團體人壽保險使用的是一張總的團體保險單。
第三,團體人壽保險成本低。
第四,團體人壽保險計劃靈活。
第五,團體人壽保險采用經驗費率的方法。
新型人壽保險
新型人壽保險包括有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和萬能險等。
、分紅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于定價假設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或者是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產品。從本質上講,分紅保險屬于傳統保險業務。
分紅保險的主要特征有:
第一,保單持有人享受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根據我國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應至少將分紅保險業務當年度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給其客戶。
第二,由客戶自行承擔一定的投資風險。
第三,保險公司的定價的精算假設比較保守。
第四,保險給付、退保金中含有紅利。
在分紅保險中,投保人或保單持有人得到的分紅保險保單紅利的來源主要是來自于壽險公司的盈余,即死差益、利差益、費差益等。
、投資連結保險,是指包含有保險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個投資賬戶擁有一定資產價值的人身保險產品。投資連結保險是一種壽險與投資相結合的新型壽險產品。也就是說,投資連結保險不但具有保障的功能同時還具有投資型的投資功能的保險。
、萬能保險,是指投保人或保單持有人在交納了一定量的首期保費后,可以按照自已的意愿選擇任何時候交納任何數量的保費的保險。因為萬能保險是具有保障與投資功能的保險,因此,當其賬戶里面的保費足以扣取當期的保費時投保人或保單持有人就可以不用再交保費,與此同時,還享有保障的功能;所以萬能保險是相對比較靈活與方便的一種投資型理財保險。
(二)、人壽保險合同的常用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是指自人壽保險合同訂立之日起,超過法定時限(保險法通常規定為2年)后,保險人將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的義務(如誤告、漏告、隱瞞某些事實)為理由,來抗辯或主張合同無效或拒絕給付保險金。
在我國,保險合同為最大誠信合同,在人壽保險中其影響力度相當大,當然,不可抗辯條款也適用于因效力中止而復效的保單,與此同時,不可抗辯條款的效力是有條件的,例如,保險人在有權解除合同的情況下,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的而自行消滅。
年齡誤告條款
年齡誤告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依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另一方面是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依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由此可見,我國《保險法》規定的年齡誤告條款有其合理性與人性化的特點。
寬限期條款
所謂寬限期條款,是指在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壽險合同中,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保險人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給予投保人一定的交費寬限期時間(通常是二個月或六十天);而在寬限期內,即使投保人未支付當期保險費,保險合同效力也不受影響。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4、復效條款
我國人壽保險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在一定期間內,由于投保人不能按時支付保險費而導致的人壽保險合同暫時失效的,可以在二年內進行復效。
我國《保險法》規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規定而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同時,“保險人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但應注意的是雖然保險合同因未支付當期保險費而被中止的,但保險合同在二年內仍可復效,因為保險合同中止并不意味著就是失效,只是暫時失去效力而已,當保險合同中止后二年內仍不復效的,保險合同才終止,而此時的終止是保險合同失去了效力,不得再進行復效。
自殺條款
所謂自殺,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剝奪自已生命的行為。
從法律上來理解,如果行為人不是出于故意的,則不能稱之為自殺。
而在保險合同里一般都將自殺作為責任免除條款來規定,因為我國《保險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為了避免蓄意自殺者通過保險方式謀取保險金,是為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
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與此同時,該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不喪失價值條款
所謂不喪失價值條款,是指人壽保險合同中的現金價值不因合同效力的變化而喪失。也就是說,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后其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不因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而喪失,保險人仍有責任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退還其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費率含有儲蓄成分,尤其是在一些帶有生存給付的長期人壽保險合同中,其儲蓄保險費占純保險費的比重很大。
保單貸款條款
從某種意義上說,人壽保險單是一種有價值的單證,尤其是一些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投保人可以利用保單里的現金價值進行質押貸款,但與此同時,投保人在質押貸款時必須承擔一定的利息率,而利息率則由我國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為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自動墊交保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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