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峻 ]——(2004-2-17) / 已閱42330次
41見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63條:受理無效之訴的商事法庭,可以依職權確定一個期限以對無效的原因進行糾正。商事法庭不得在起訴通知送達之日后不足兩個月時,宣布無效。......
42見日本《商法》第139條第1款:
43 德國《股份公司法》第275條第3款:對無效聲明提起的訴訟應該在公司登記注冊后3年內提出。并不能因為此期限滿而排除依據《非訟事件法院管轄法》第144條第(1)款的規定以職權解散公司。
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67條:在公司成立后,公司或決定和決議無效的訴訟,訴訟時效為3年,自宣布無效之日起計算,第365條規定逾期喪失權利的除外。
44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65條:在公司成立后,由于意思要件上的缺陷或一個股東的無行為能力,一個公司或決定和決議無效時,并且當可以糾正時,所有相關的人有權向采取行動的人進行催告,或進行調整,或在6個月的期限內提起無效之訴,逾期喪失權利。這個催告應通知公司。......
45日本《商法》第136條:公司設立無效,僅可在成立之日起兩年之內提出訴訟主張;韓國《商法》第184條、269條、328條第1款、522條第1款
46例如在《韓國公司法》中,依照無效、取消的法理,只要設立無效、取消判決確定,原則上應按公司一開始就不存在來處理為宜。但是,如果那樣做,判決確定之前為止,相信公司設立有效而進行的交易都變得無效,必然危害交易的安全,也會產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等非常復雜的問題。為了防止混亂,商法規定,設立無效、取消判決的效力對判決確定以前產生的公司和社員及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影響,從而排除了判決的溯及力(《商法》第190條,269條,328條第2款,552條第2款),使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從而將無效、取消的效果限制在將來的問題中。結果,產生判決確定前公司好象有效存在似的法律狀態,這種狀態通常叫做“事實上的公司”(de facto Corporation; de facto Gesellschaft)。 參見 吳日煥 譯 立哲松 著《韓國公司法》 中國政法大學 2000年1月 第1版 第80頁
47 相類似的還可參見《意大利民法典》第2332條、《德國股份法》第277條第3款、歐共體第一號公司法令指令第十二條
48例如在《韓國公司法》中,依照無效、取消的法理,只要設立無效、取消判決確定,原則上應按公司一開始就不存在來處理為宜。但是,如果那樣做,判決確定之前為止,相信公司設立有效而進行的交易都變得無效,必然危害交易的安全,也會產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等非常復雜的問題。為了防止混亂,商法規定,設立無效、取消判決的效力對判決確定以前產生的公司和社員及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影響,從而排除了判決的溯及力(《商法》第190條,269條,328條第2款,552條第2款),使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從而將無效、取消的效果限制在將來的問題中。結果,產生判決確定前公司好象有效存在似的法律狀態,這種狀態通常叫做“事實上的公司”(de facto Corporation; de facto Gesellschaft)。 參見 吳日煥 譯 立哲松
49 在日本公司法中規定,設立無效的判決確定后(原告勝訴),其判決的效力不但涉及當事者,還涉及第三者。允許對世效力的原因,是為了統一處理圍繞公司發生的多層法律關系。該判決沒有溯及效力,公司與股東及第三者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不受無效判決的影響。 具體參見 末永敏和 著 金洪玉 譯 《現代日本公司法》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年9月第1版 第57頁
50吳日煥譯《韓國公司法》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0年1月版 第80頁
51 參見本文第5頁到第6頁
52 Kenneth W.Clarkson, etc, "What's Business law", 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715頁
53傳統公司法的資本理論認為,公司設立時確定的資本額是保護債權人權利的依據。然而,現代的資本理論則認為,任何關于繳納資本的“最低數額要求”都是主觀決定的,對保護債權人沒有實際意義。20世紀70年代以前,美國各州的公司立法普遍要求公司在設立時必須達到“最低資本額”(通常情況下,設立公司時的初始資本為1000美圓),否則,法律禁止其進行商業交易,違者追究董事個人的責任。美國1969年〈標準商業公司法〉就率先取消了最低認繳資本額的要求。因此,在美國大多數州,以1分錢為認繳資本而設立一個公司,理論上 已成為一種可能(正如1984年《標準商業公司法》的規定)。
54 有的學者主張改改法定資本制為授權資本制,有的學者建議采用折衷授權資本制或者降低注冊資本等 詳細參見 江平《公司法從19世紀到20世紀的發展》、方流芳 《溫故知新---談公司法修改》、劉紀鵬 《關于公司法修改的若干意見》、劉紀鵬 《對〈公司法〉修改的十點建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郭鋒 《中國證券報》社 王堅 《加速公司法修改,促進市場制度創新---關于取消、修改或增設公司法有關條款的若干建議》 以上文章參見 郭鋒 主編《公司法修改縱橫談》 2000年12月第1版 第25,41,75,89,105頁
55 因為韓、日兩國公司立法模式與我國相近,而法國則是將“公司設立無效”作為“適用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商事公司的一般規定”這一章的一節;德國則將“公司的解散和無效聲明”作為單獨的一個部分(第一編的第八部分) 具體參見〈法國商事公司法〉、〈德國股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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