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4-8-27) / 已閱19369次
下面我結合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等司法解釋,談一談如何做一個活的的法官,如何識別“惡法”與“良法”以及如何規避“惡法”。
第一個問題:關于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理解與適用
一、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適用情況簡介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適用情況或效果,可以概括四句話:
助生虛假債務、坑害無辜良民、樹立檢察院威信、毀損法院形象(各類典型案例略)。
適用第24條和“內外有別論”判決的案件,“三多”現象突出:
即申訴上訪的多、檢察院抗訴的多、再審改判的多(“三多”典型案例略)。
二、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和當前理解24條的主要觀點
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目前,包括最高法院吳曉芳法官、江蘇高院等法官和學者認為,該條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就是看債務是否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凡是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要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并由此衍生出了所謂的“內外有別論”。“內外有別論”認為,債權人主張夫妻共同債務時,只要債權人證明該借款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要沒有兩種例外情形,就應當直接按照第24條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在夫妻內部之間確認夫妻債務時,則要區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舉債方必須證明其舉債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認為這樣處理,即使非舉債一方對外償還了不當債務,也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實踐證明,姻法解釋二第24條存在嚴重缺陷,上述“內外有別論”更是謬論。
三、正確理解和適用第24條的思維與方法
第24條之所以適用效果差,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24條的內容存在嚴重缺陷,屬于“惡法”表現形式之一;二是一些法官不能識別和發現第24條的問題,更不能有效規避。
判斷夫妻債務,要把科學標準與科學方法相結合,科學標準是前提,科學方法是補充。鑒于24條存在嚴重缺陷,目前理解和處理夫妻債務,應當具有“立體思維模式與方法”,即:識別三個錯誤,走出十個誤區,明確兩個重心,掌握兩種方法。
(一)識別三個錯誤(24條有三個錯誤,需要發現和識別)
一是以“婚姻關系”作為債務推定根據的理論基礎錯誤。其致命缺陷在于混淆了婚姻關系期間夫妻對外交往中的家事代理與非家事代理甚至違法活動的界限,把夫妻之間的一切行為都視為家事代理。從而導致“婚姻關系是個筐,任何債務往里裝”的錯誤現象。
二是保護第三人的立法目的和范圍錯誤。保護第三人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其范圍僅限于善意第三人,并非是無原則或無邊界的保護。而“內外有別論”則另立標準,無條件保護債權人,甚至保護“莫須有”的假債權人。其結果是破壞了交易安全,造成虛假債務滿天飛。
三是舉證責任分配錯誤。在共同財產制下,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情形,其舉證責任由誰承擔,第24條事實上并沒有規定,處于“空擋”狀態。第24條錯誤地以兩項幾乎不存在的排除事由,替代其舉證責任,從而實現了舉證責任“暗度陳倉”的轉換,并由此產生了荒唐的錯誤推定。
(二)走出十個誤區(目前認定和處理夫妻債務存在十個誤區)
1、夫妻逃避債務的誤區;
2、債權人不能舉債的誤區;
3、夫妻共同債務中一般夫妻債務與準夫妻債務認定標準的誤區;
4、夫妻內部追償的誤區
5、確認夫妻共同債務與償還夫妻債務的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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