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賀權升 ]——(2018-1-28) / 已閱22750次
內容摘要:訴訟時效,又叫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主體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以致該權利或源于該權利的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訴訟時效制度的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防止權力超過法定期限而難以維護的局面發生。本文通過對訴訟時效起算的研究,認為我國民法的規定偏離了現實社會問題的多重性、復雜性與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性,需要進一步發展和完善。
關鍵詞:客體與功能;訴訟時效;構成要件;類型研究;缺陷及完善建議。
一、訴訟時效的基本概述及寫作背景
時效,是指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定期間持續存在,從而產生與該事實狀態相適應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1]民法上的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存在一定的時間后,即發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2]
時效制度起源于羅馬法,可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兩類。現在通行的認為:消滅時效創立于裁判官的裁判,晚于取得時效出現。
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里不行使權力即喪失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3]或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力的期間持續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權歸于消滅的制度。[4]本文認為,訴訟時效是法律為了保護權利人而設定的一種權利,其意義在于督促權利人積極的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是不懂自己的權利,不知自己的權利,允許侵犯自己權利的事情存在,忽視社會的不公平,這種現象有違法制社會的要求。法律通過這些規定,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性和科學嚴謹性。
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法制建設,強調依法治國,提高法律的公信力,提升法制工作者的專業技能,提升公民的法律素養和法律意識,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如今,我國正在籌備編撰第一部民法典,這是一件盛事,更是一件大事,是多年來無數法律工作者、學者、信仰者等的夢想。在此,筆者通過對訴訟時效的起算做更深一步的研究,希望對法律(特指民事法律)有更深層次的理解,更進一步的體會,使自己的法律意識與法律思維能夠更加嚴謹,更加成熟。也希望我們能在全國加快法制教育的背景下,積極的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做一個守法懂法的人,為祖國的法制建設發展盡自己的一份綿薄之力。
二、訴訟時效起算的客體與功能
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自己相應的權利,從而避免權力”過期“后產生不利于自己的結果,F實中有很多權力過期后的無奈現象,這是法治國家不該有的現象。法律,未能全面的普及,未能積極有效的實施,未能被人民內心真心擁護。這是我們法律支持者們不愿看到的。
訴訟時效起點的確定,影響著時效期間屆滿的時間點,關乎著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也關系著法院處理案件的效率與簡易性,更與社會的穩定是分不開的。因此,正確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的起算點,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有利于法院正確處理民事糾紛,提高司法效率,穩定和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
(一)訴訟時效的客體
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也叫訴訟時效的客體,即訴訟時效制度適用的對象,又叫適用訴訟時效的權利類型。
關于訴訟時效的客體,我國《民法通則》未做詳細的規定,只有籠統的概括。本文認為,根據我國現實的社會狀況和訴訟時效制度的設立目的來說,訴訟時效的客體應是請求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相對義務人或其他人為特定行為的一種權利,特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但不是所有的請求權都可以作為訴訟時效的客體,比如物上請求權中的妨害請求權等。關于其更詳細的研究,下文會進一部分情況討論。
(二)訴訟時效起算的價值
1、促使權利人行使權力
永續的事實狀態,縱確與真實法律關系不合致,然真正權利人,既多年不行使其權利,實乃“權力上之睡眠者”,而不足法律保護矣。[5]雖或有正當之所有權人或有正當債權人只存在,然久不行使,正所謂眠于權利上者,既不予以法律保護,亦非過當。[6]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規定,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若其不積極行使權利,就可能導致其權利過時后的不利結果。及時確定訴訟時效的起始點,既不增減相對人的權力與負擔,反而又提高了維權的效率與可行性,有利于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促進社會關系的穩定與和諧。
2、避免證據滅失
一種既定的事實狀態長期持續存在,最終必然會會導致證據湮滅,證人死亡,此事實狀態是否合法,實在難以舉證。如果法律允許這種情況存在,或將造成權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使相對人任性妄為,這樣會影響訴訟的效率,造成訴訟的困難,造成不公平現象的存在,有違法理學的界定;假若權利人在很久之后再去法院訴求其權利,必定會造成舉證難、取證難的麻煩,還不如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結束雙方法律關系的好。這既有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也避免了長期不穩定法律關系的存在。
3、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及交易的安全
從法理學的角度上來講,權利的行使與否取決于權利人自己的意愿。權利人擁有絕對的自主性,其權利不會因不行使而自動消滅,只會在不行使之后,要想在行使會變得相對困難,而且難以有效合理的行使,這也是權力過期后的表現。權利人雖有行使或者不行使其權力的充分自由,但是該自由卻不是無限制的。如果涉及他人利益,也必然受到秩序的合理限制。如果權利人能行使權力而長期不行使,義務人能履行義務而長期不履行,這就會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長期處于一種相對不確定的狀態,從而導致當事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事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的不一致。[7]因此,訴訟時效可以有效的維護現實生活中的交易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
4、彌補權利“真空”的缺陷
權利若不行使,義務若不履行,那么權利人與相對人之間便沒有了束縛,權利沒有了法律的保障,社會便難以平靜穩定而快速的發展。當事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事實狀態與法律狀態不一致時,就產生了權力與義務的分離,即實質上是權利的一種缺陷。所以及時確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為彌補權力的“真空”地帶提供了一種有效地保障,法及人人,人人守法,及時履行權利,建設和諧社會。
(三)訴訟時效的利益分析
1、平衡私益與公益的沖突
私益與公益是不可分割的,訴訟時效的運用可以平衡私益與公益。因為個人利益若不能有效的維護,權利人的請求權無法得到滿足,相對人就可繼續“作為或不作為”,形成權利義務的的相對自由與無奈,無法履行的權利只是一種擺設,也是法律未能全面普及落實的表現。我們國家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作為調節社會關系的一種手段,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可以有效的平衡公共利益,在保護公益的情況下兼顧私益。訴訟時效制度的有效實施,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這樣有利于平衡私益與公益。
2、保全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債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行使自己的請求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不受他人侵害,但是其要遵從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這樣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夠得到有效的、確定的保護。在某些訴訟關系中,訴訟時效的起點的界定,還關系著債務人抗辯權的起始時間,如果訴訟時效起點不能確定,債務人也不能及時有效的、合理的去行使抗辯權。因此,訴訟時效的起算,既是對債權人請求權的保護,又是對債務人抗辯權的保護,不偏袒任何一方,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也體現了司法公平。
三、訴訟時效起算的構成要件
(一)應有請求權合理存在
請求權大致可以分為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和身份上的請求權。這是一種因為法律基礎關系不同而做得分類,是比較普遍的分類方法。
債權請求權適用于訴訟時效的規定,關于這點的認識上學理界并沒有異議,本文也是這樣認為的。
身份上的請求權包括夫妻同居請求權、親屬之間撫養請求權等;谌松黻P系而存在的人身請求權,因為其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才可存在,具有一定的依賴性,不能脫離了身份關系而獨立存在,故人身請求權不適用于訴訟時效的規定;而基于人身權受到到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則適用訴訟時效,其通常有可實施的辦法或行為,具有一定的可實際執行性。
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這點學理界有很大的認識差異。本文認為,物權請求權應適用于訴訟時效。原因在于,一般情況下,物權請求權是要求他人為或者不為某些行為,具有相對確定的給付對象。應該同債權一樣,適用于時效規定。
(二)權利人應“知道或應當知道”
1、“應當知道”的一般人標準
對于“應當知道”,這是法律給予的一般人的標準,可以表現在某些事情的某些看法上正常人的一般感知,是一種常理性的標準。當侵權行為產生后,會產生相應的侵權結果,法律推定在一般情況下一般人知道的時間及內容,這樣可以排除訴訟時權利人以自己不知道為理由進行的抗辯或狡辯,合理的保護訴訟雙方的權力及義務。而對于有認識障礙的人則不適用這樣的標準,比如聾啞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如果對于這些人還用“應當知道”的標準來衡量的話,顯然侵犯了權利,引起了司法的不公平,不利于法律的實施,會讓法律失去公信力。
“應當知道”是一種是指客觀事物已經具備通過感官器官反映到人體大腦的條件,大腦應該有所反映。應當知道的權利人,應是無認識和其他障礙的正常成年人。這樣也符合法理學對法律關系主體的界定。
2、權利人的過錯程度
侵權行為后,權利人或知道或不知道其侵權行為,也可有意的知道也可有意的不知道,這就是權利人的“過錯”。有時基于個人原因,有侵權人、侵權行為和結果,但是權利人也有過錯,這時候如果在執著的堅持捍衛權利人權利,那么便會產生不利于侵權人的結果,不利于司法公平。權利人怠于或者明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而不進行權力維護,而是等到權利過期后在訴求其權利,這時候權利人該為自己的過錯負責,法院也可推定一般人的認知程度,以定義權利人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的大小。
3、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內容
所謂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不僅包括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侵害事實的發生,而且也包括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人是誰。[8]這是一種符合現實實際的說法,現實生活中有人只知道受到了侵害而不知道相對人,跑去法院訴訟會被拒絕,而且這也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必要條件。所以不知道相對義務人,就沒有相對確定的被告,權利人就無法向法院起訴,其權利便得不到保護,訴訟就無法進行,訴訟時效的開始計算點便顯得難以確定。
(三)請求權應可行使
1、法律上可行使
一般情況下,請求權成立時就能夠行使。但是權利對于各種類型的請求權的認知和法律認識是有誤差的,如果權利人認為可行使,而法律卻不保護這種權利,就會造成法律不可行使的結果。有些請求權還存在約定或合同的限制,若未到達相應的時間點或事實狀態,則從法律保護私權的角度來說,法律不應該保護權利人及時提出的權利請求,有違民法誠實守信原則。
2、事實上可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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