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5-5-17) / 已閱19665次
關于刑事實務若干重大問題的參考意見
內容提要:本文將對刑事實務中定罪模式、共同過失犯罪、非法集資案矛盾化解、ATM機法律地位、涉計算機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合同詐騙罪等七個重大突出問題,結合實際案例,拋棄刑法理論概念,以案件事實和法條本身為依托,直接提出自己的觀點,以供大家參考。
關鍵詞:刑事實務 重大問題 參考意見
(一)關于定罪模式的問題
案件的定性,法學家們通常認為是個三段論的推理過程。刑法規范為大前提,案件事實為小前提,若兩者相符就可得出案件裁判的罪名。筆者認為,這種定罪模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主要問題是需要反復地解析犯罪構成要件,要以被解釋的構成要件來指導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如此一來,無疑把注意力集中在構成要件解釋上,容易形成滿腦子都是刑法規范的局面。頭腦中的刑法規范一旦上升為主要的決定性的,案件事實認定就會下降為次要的附屬的,直接后果就是忽視了對案件事實的客觀認定,容易出現事實認識錯誤。
在不熟悉領域發生的案件,對案件事實的理解,需要有相關領域的知識,而司法人員往往缺乏這些知識,三段論模式因而極易發生想當然的錯誤,用自己熟悉的事物替代不熟悉的案件事實。例如許霆案中的ATM機程序有瑕疵,刑法學家不了解軟件程序方面的知識,他們把這個程序瑕疵,視同于主人沒有上鎖的房間,結果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完全脫離了客觀實際,定性錯誤在所難免。即使是《刑事審判參考》公布出來的參考案件,凡是涉及專業領域有關知識不熟悉的案件,定性錯誤是經常發生的。這些錯誤的發生與三段論的定罪模式直接有關聯,嚴重制約了辦案質量與效率的提高,需要檢討反思。
人們的思維習慣于從具體到抽象。三段論模式正好反過來,從抽象到具體,企圖從刑法本身的原則規定出發,回歸到千差萬別的具體案例。這里想要順利實現回歸,一般典型案件不存在困難,可是遇到疑難案例,尤其是知識存在缺陷時,幾乎是不可想像的。至于說以抽象原則指導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那更是容易發生想當然的錯誤。究其實質,三段論模式就是本末倒置,把簡單的事情復雜性,容易使人迷失方向而誤入歧途。
三段論模式極易犯先入為主的錯誤。現實社會中存在大量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并沒有納入刑法調整的范疇,這是不容否認的客觀事實。在三段論模式下,由于刑法規范是大前提,凡是具有明顯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首先依據刑法第十三條被認定為犯罪,然后再千方百計從刑法分則中尋找法條予以適用。有些行為形式上不符合任何犯罪構成,三段論者就打著所謂的實質解釋犯罪構成要件的旗號,任意對犯罪構成要件進行解釋,以滿足其實現定罪目的的需要。因此,三段論模式是存在有很大風險的,在不知不覺中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卻還深信自己意見是合理的、正確的。例如,張明楷教授的《刑法的私塾》中許多案例分析都存在這個問題。
三段論模式先天不足的重大缺陷,難以克服,要毫不猶豫地堅決摒棄。為此筆者推薦一種全新的定罪模式——直接定性法,其核心就是:把目光集中在案件事實的認定上。從證據中提取案件事實時,注意力高度集中,不考慮任何刑法規范,認定事實務必客觀公正。凡是涉及到專業領域的證據,涉及到專業領域的案件,要求辦案人員要具備相關專業的常識性知識,以確保能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在案件事實認定無誤的前提下,直接從案件事實中提取犯罪的構成要件,看哪個犯罪的構成要件可以全部提取出來,就考慮定哪個罪。當提取出數個罪時,再考慮是否成立吸收犯,牽連犯、競合犯等等,從而直接確定案件的定性。簡單地說,在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后,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全面評價+禁止重復評價的原則,直接定性。這種定性模式的突出特點是注意力始終盯住案件事實。當然,這種模式的應用有個前提,需要大量閱讀案例分析,準確把握好各刑法條文的構成要件。至少要閱讀3000-5000個疑難案例,熟練掌握各犯罪構成要件的內涵。掌握了這種模式,辦案質量和效率的提高,將是三段論模式無法相提并論的。道理很簡單,注意力只集中在案件事實上,需要考慮的因素被大大壓縮了,效率大幅提高。又因全神貫注案件事實本身,且構成要件是從中直接提取的,原則上沒有法理論證的過程,結論與案件事實是最接近的,可確保定性與實際案情達到最大程度的契合。在案件事實中,有的構成要件是明顯外露的,有的構成要件是隱藏的,都要提取出來,通盤考慮總體評價。大量地閱讀案例分析,能練就出看一眼或者多看幾眼就能對案件準確定性的功夫。與三段論模式相比,直接定性模式方法簡單、效率高、定罪準確,具有強大的優勢。兩種定罪模式同場競技的話,三段論者就是組團,恐怕也不是對手。打個種地的比方就很容易明白了,這兩種模式如同種地,三段論模式要挖地六尺,直接定性模式只要挖地一尺。種地本來只需要挖地一尺,就能夠獲得最好的收成了,何必費大力氣要挖地六尺呢?三段論模式作繭自縛嚴重,強調運用各種刑法理論進行長長的法理論證,需要消耗大量時間和精力,完全是不必要的和多余的。不僅收效甚微,也沒有任何優勢和生命力可言。
直接定性模式,強調辦案人員知識面要寬。相對而言,非法律專業的理工科背景的人更有優勢學會。大家務必謹記——刑事司法是適用刑法,不是適用刑法學理論。刑法學理論對刑法實務的實際作用,實際上是極為有限的。凡是在我國刑法條文中沒有提到的刑法學理論上的概念,幾乎統統可以舍去,完全不必費心費力去理會。刑法學(注意不是刑法)里面有眾多理論知識,只有極少數概念在實務中需要用到,因而無須專門學習刑法學理論知識,可在閱讀案例分析中附帶了解就已經完全足夠。然而,刑法條文中涉及的專業領域方面的基礎知識和常識,則務必要掌握好,不允許留有空檔。否則,遇到知識留有空檔的相關案件時,錯誤理解就很可能會發生。發生在哪個領域的案件,相關領域的基礎知識和常識性的知識,遠比刑法學理論方面的知識重要十倍,是準確定性必不可少的。
現在的問題是,大學老師熱衷于教給學子們許多學術上東西,刑法學教授熱衷于出版教科書,甚至把出版教科書也搞成電視連續劇一樣,其中對刑法的解讀,充滿了門戶之見,是當前司法實務中亂象從生的根源之一。教科書的許多內容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沒有多少聯系,純屬專家學者的個人想法,在實務中是沒有實際意義的。為此,許多人耗費了太多的時間和金錢,造成的后果就是他們遇到疑難案件時,要么是束手無策,要么把握不準,只敢發表所謂的傾向性意見。傾向性意見本身就是個大問題,通常意味著案件事實不清。總之,三段論模式不符合事物認識的客觀規律,極易發生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錯誤,必將難逃陷入窮途末路的困境,直接定性模式以其獨特優勢必將取而代之。
(二)關于共同過失犯罪的問題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顯然,刑法中是承認存在共同過失犯罪的,只是不作為共同犯罪論處,并確定了相應的處罰原則。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刑法理論卻不承認有共同過失犯罪,只承認共同故意犯罪。筆者認為這是刑法理論上的一個明顯的缺陷,導致實務中遇到共同過失犯罪的案件,時有爭議。
現實中兩人以上的過失行為,既可以是有預謀的,也可以是無預謀的,結合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新的過失行為,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危害社會結果。筆者認為,這種情形就是共同過失犯。在共同過失犯罪中,各共同過失人心態內容并不一定相同,有過于自信的,有疏忽大意的。以下將從實際案例出發,進一步闡述共同過失犯罪概念。
1、2005年8月13日,蔣某、李某受人雇傭駕駛農用車行駛在某村道上時,與當地的徐某駕駛的農用車相遇,因為讓道問題雙方發生爭執并扭打。爾后徐某持手機打電話,蔣某、李某以為徐某糾集人員,便商量準備開車離開,商定一個慢慢駕駛,一個在車上不讓徐某爬上農用車,然后甩掉徐某的糾纏。于是兩人依商量的辦法準備離開,徐某見狀迅速追趕,雙手抓住該車的右側護欄上欲爬上該車,蔣某在駕車過程中,從后視窗看到徐某一只手抓在右側護欄上,但未停車繼續緩慢以20公里的時速向前開。李某為了阻止徐某爬進車廂,將徐某的雙手沿護欄扳開,徐某因雙手被扳開而右傾跌地且面朝下,被該車的右后輪當場碾死。經鑒定,蔣某、李某共同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2、甲駕駛渣土車從北向南行至某十字路口時,乙駕駛一輛小轎車從東向西也行駛至該路口,兩車都是明顯違規超速,結果兩車發生相撞后,乙駕駛的小車被撞過馬路中線,沖上馬路對面人行道將丙撞死。經鑒定,甲車與乙車共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上述案例中兩行為人的行為都疊加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形成一個新的過失行為,不同于兩人先前各自的過失行為,就是這個新的行為引起了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
案例一中,蔣某、李某事先有預謀,估計對方會阻攔離開,為了擺脫糾纏,采取緩慢開車前行并不讓對方爬上車廂的策略企圖離開事發現場。蔣某開車啟動時,徐某不準離開欲爬上車廂阻攔。蔣某看到了攀爬的徐某,自信不加油門緩慢前行可保安全,存在著過于自信的過失;而在車廂里的李某為了阻止徐某爬上來,同樣自信車速不快不會有危險,按事先安排去扳開徐某的雙手,徐某因雙手被扳開,身體右傾頭部著地遭車輪碾壓而死亡。這里蔣某、李某的行為,都是沒有獨立性的,單獨都不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兩人的單獨行為其實已經結合成為一個新行為,就是這個新行為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由于這個新行為是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各人的行為只是這個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都與徐某死亡結果的發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二中,甲乙兩車經過十字路口都有違章超速的行為,都存在有過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過失,兩車發生相撞后,乙車受到重型渣土甲車的猛烈撞擊,偏離了原來的行駛路線,巨大沖擊力使乙車飛過馬路中線,將對面馬路人行道上的丙撞死。這里致丙死亡的原因顯然是甲乙兩車違章肇事行為合成的結果,單獨甲車或者單獨乙車的違章行為,都不可能導致丙死亡結果的發生。
類似這種兩人以上的過失行為共同合成為一個新行為,導致危害社會結果發生的情形,主要體現在交通運輸領域,但其他領域和日常生活中也是完全有可能發生的。此類交通事故發生后,作為交警職能部門將會根據事故原因作出事故責任認定。上述兩車相撞致丙死亡的事故,交警部門認為兩車共同負事故全部責任。這里的共同全部責任,并不是指兩車各占50%的責任,而是一個整體即每人都是100%的責任。另外類似的表述還有:共同主要責任,即行為主體(兩個以上)作為一個整體,共同承擔主要責任,也就是每人都要負主要任責;同等責任,即行為主體(兩個以上)作為一個整體,共同承擔除被害人自身承擔的責任之外的全部責任。若被害人沒有過錯,意味著行為主體共同承擔全部責任;若被害人承擔次要責任,則行為主體共同承擔主要責任。特別強調的是,這里的“同等責任”與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釋中的“同等責任”是完全不同的,司法解釋中的“同等責任”是針對肇事者與被害人之間的責任劃分而言的。
有學者認為法官、檢察官不能直接將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當作刑法上的責任認定,因為兩種認定的目的和規則都不相同。筆者認為,這位學者的意見是存在問題的。一般情形下還是要按照交警的責任認定書進行認定,只有特殊情形下允許有例外。司法人員應當對這個責任認定書進行司法審查是必須和必要的,盡管大部分情況下責任認定都是符合實際的。然而不排除在少數情形下,交警的責任認定也會有不符合實際的情況發生。勿庸置疑,交警部門對于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劃分能力,一般比司法人員的水平要高。應當承認交警是這個方面的專業人士,沒有足夠的證據,不得隨意否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只有特殊情形下才允許有例外。
前述兩個案例,都發生了共同過失致人死亡的危害結果,一個是共同承擔主要責任,一個是共同承擔全部責任,兩起案件的行為人都是共同過失犯罪的情形,都要承擔過失致人死亡或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共同過失犯罪不能劃分主從犯,因為刑法中的主從犯是以共同故意犯罪為基礎的。然而,在共同過失犯罪中,不排除各行為人的過失大小存在差異,從而也能影響各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大小。由于是兩人以上共同過失才導致一個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因此,量刑時應當比照一人過失犯罪時要酌情從輕處罰。各行為主體的刑事責任總和,應與一個人過失造成同樣后果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大體相當。
綜上所述,在刑法共同故意犯罪的基礎上,引入共同過失犯罪的概念是有必要的。今后遇到類似的疑難案件,就可以迎刃而解。例如,甲被乙車撞擊后,倒在馬路上,后面丙車經過時,沒有注意觀察,從甲身上碾壓而過,后甲死亡原因無法查清的情形。另外,甲乙兩人去山上打獵,發現樹林中有動靜后各自向樹叢中開了一槍,在樹林中采蘑菇的丙中了一槍被打死,丙是誰開槍打死的,無法查清。此類案件,極易發生爭議。人們往往會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為存疑案件處理。事實上,這種案件真要作存疑處理,將會帶來嚴重后果。因為查不清就免刑事責任,那么一個人開車撞死了人,馬上再喊朋友開車來再撞一次,就沒有刑事責任了,這種“好事”誰不會做呀。若引入了共同過失犯罪的概念,把兩個行為人的行為視為一個整體看待,這個整體自然就是造成危害社會結果的唯一原因,從而順理成章地追究共同過失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關于非法集資案化解矛盾的問題
應該說,向個人借款用于投資,與向銀行借款用于投資,性質上是一樣。然而現實中,向個人借款投資如果失敗,輕則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存款案,重則被認定為集資詐騙案。筆者認為,這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與集資詐騙案所謂認定,基本上是客觀歸罪的結果,看似與刑法條文沒有多大的關系。糟糕的是對集資人的處理,要么被判處重刑,要么性命不保,存在嚴重的偏差。在刑事實務中,非法集資案件是存在問題最為嚴重的,也是最為致命的。
為了揭示非法集資案的內在規律和本質特征,本文引入數學模型,對非法集資過程進行量化分析。其中模擬數據,要體現出高利率,還本付息周期短,時間跨度長等特征。
數學模型分二種:一種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集資詐騙案,另一種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設定集資詐騙案的集資款去向:一是用于歸還本息,二是用于揮霍隱匿(非法占有);設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集資款去向,除第一期用于生產經營外,以后每期集資款都僅用于歸還本息。
1、集資詐騙案的數學模型。總集資期限為48個月,前48個月順利實現還本付息,第49個月資金鏈斷裂。第一期集資規模為1000萬,沒有任何生產經營行為,設定還本付息周期為一個月,月利率為5分,行為人每月揮霍集資款為50萬元,每月還本付息所需資金由下一個月集資解決。計算公式:當月集資數=前月集資數+前月利息+前月集資款揮霍數。單位:萬元。
月份數:1 2 3 4 5 6。。。30 31 。。。47 48 49
第1月至第48個月消耗數:50, 50, 50, 50, 50. 。。。50. 50
第1—49個月利息數:50, 55, 60.25, 65.76, 71.55, 77.63, 84.01,
第1—49個月集資數:1000,1100,1205, 1315.25,1431.01,1552.56,1680.19,
利息數:90.71, 97.75, 105.13, 112.89, 121.03,129.59, 138.56,
集資數:1814.20,1954.91,2102.66,2257.79,2420.68,2591.71,2771.30,
利息數:147.99, 157.89, 168.29, 179.20, 190.66, 202.69, 215.33,
集資數:2959.86,3157.85,3365.74,3584.03,3813.23,4053.89,4306.58,
利息數:228.60, 242.53, 257.15, 272.51, 288.63, 305.57, 323.34,
集資數:4571.91,4850.51,5143.04, 5450.19,5772.70,6111.33,646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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