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5-5-17) / 已閱19667次
利息數:342.01, 361.61, 382.19, 403.80, 426.49, 450.31, 475.33,
集資數:6840.24,7232.25,7643.86,8076.05,8529.85,9006.34,9506.66,
利息數: 501.60, 529.18, 558.14, 588.55, 620.47, 654.00,
集資數:10031.99,10583.59,11162.77,11770.91,12409.46,13079.93,
利息數: 689.20, 726.16, 764.96, 805.71, 848.50, 893.42,
集資數:13783.93,14523.13,15299.29,16114.25,16969.96,17868.46,
利息數: 940.59, (990.12) (第49個月)
集資數:18811.88,(19802.47)(第49個月)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數學模型。總集資期限為48個月,前48個月順利實現還本付息,第49個月資金鏈斷裂崩盤。第一期集資規模是1000萬元,全部投入實體經濟后,就不再擴大生產經營,以后的每期集資僅為了第一期1000萬元集資款的還本付息。設定每月經營收入扣除成本(利息除外)可產生利潤25萬,還本付息周期為一個月,月利率為5分,每月還本付息所需資金由下一個月集資解決。計算公式:當月集資數=前月集資數+前月利息—前月經營利潤數。單位:萬元。
月份數:1 2 3 4 5 。。。。。。。。。。。。。45 46 47 48 49
第1月至第48月利潤數:25。。。25。。。25。。。25。。。25。。。。。。。25
第1—49月利息數: 50, 51.25, 52.65, 53.94, 55.39, 56.91, 58.50,
第1—49月集資數:1000,1025,1051.25,1078.81,1107.75,1138.14,1170.05,
利息數:60.18, 61.94, 63.78, 65.72, 67.76, 69.90, 72.14,
集資數:1203.55,1238.73,1275.67,1314.45,1355.17,1397.93,1442.83,
利息數:74.50, 76.97, 79.57, 82.30, 85.17, 88.17, 91.33,
集資數:1489.97,1539.47,1591.44,1646.01,1703.31,1763.48,1826.65,
利息數:94.65, 98.13, 101.79, 105.63,109.66, 113.89, 118.34,
集資數:1892.98,1962.63,2035.76,2112.55,2193.18,2277.84,2366.73,
利息數: 123.00, 127.90, 133.05,138.45, 144.12, 150.08,
集資數:2460.07,2558.07,2660.97,2769.02,2882.47,3001.59,
利息數: 156.33,162.90, 169.80, 177.03, 184.64, 192.62,
集資數:3126.67,3258.00,3395.90,3540.70,3692.73,3852.37,
利息數: 201.00, 209.80, 219.04,228.74, 238.93, 249.63,
集資數:4019.99,4195.99,4380.79,4574.83,4778.57,4992.50,
利息數:260.86, 272.65, (285.03)第49個月
集資數:5217.12,5452.98,(5700.63)第49個月
在第一個數學模型中,首期集資款為1000萬元,集資人揮霍數每月50萬只占第一期集資數5%,集資款48個月揮霍總數為:50*48=2400萬元。在高利貸情形下,每個月還本付息數呈現幾何級數增加,在第49個月崩盤時,集資人將無法退還的金額高達1.9802億元。最終集資人揮霍總數2400萬元,只占無法退還的金額總數的百分比僅為12.11%,顯然只占少部分的金額,絕大部分(87.89%)都通過集資人的手從一部分出資人流向了另一部分出資人。
在第二個數學模型中,首期集資款1000萬元投入后不再擴大生產經營,每月扣除開支(除利息)產生利潤25萬元,48個月總利潤數為:25*48=1200萬元。在高利貸作用下,集資人的負債迅速增加,集資人實際借用了出資人1000萬元,已將全部利潤1200萬元支付給了出資人,崩盤時仍然背負債務高達為5700.63萬元無法退還。集資人僅向出資人借款1000萬元,歸還了1200萬元,最終集資人所欠的5700.63萬元全部可視為高利貸利息,這些錢通過集資人從一部分出資人流向了另一部分出資人。
從模型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這樣的事實:非法集資案的主要矛盾是這一部分出資人與另一部分出資人的矛盾,次要矛盾才是集資人與出資人之間的矛盾。非法集資案就退還集資人無法返還的集資款而言,主要應當由是出資人退還出資人,其次才是集資人退還出資人。這意味著司法機關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查處的非法集資案,嚴厲懲處集資人,其實是犯了方向性的錯誤,甚至錯殺無辜。顯而易見,非法集資案本質上首先是一個涉眾型融資糾紛民事案,其次才是一個刑事案件。司法機關處理此類案件時,只把眼光集中在集資人身上,實際上只抓住了次要矛盾,沒有抓住主要矛盾,追贓難,案結事了難是理所當然的,也是司法機關處境尷尬的根源。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數學模型只是理想狀況。經過修正,前述理想模型能夠達到與實際情況接近的程度。例如,在非法集資過程中,從某個月開始增加投資發展新項目,投入了一筆錢,就可以從對應月份開始,重新建立一個單獨的數學模型到最后崩盤;相反,若在某個月獲得一筆資金減少了集資款,可用同樣方法建立一個單獨的負數模型,采用負利率計算到崩盤這一段時間的負集資數,然后將所有數學模型中對應月份數的集資款數疊加計算出實際每個月的集資款總數,這樣得出的數學模型可以相對準確地反映集資人非法集資的全過程。利率發生變化也可以在模型中進行修正。顯然,這種方法分析非法集資案,簡單、實用、直觀、準確、高效。
非法集資案只要具備高利率、時間跨度長、還本付息周期短、資金流動性強等典型特征,都能得出相同的結論——最終無法歸還的集資款,絕大多數甚至100%又回流到了出資人手里,并不在集資人手上。司法機關把追“贓”的重點放在集資人身上,是找錯了對象,案件處理困難重重是必然的結果。這恐怕會讓大家始料未及,卻是無法否認的客觀事實。
非法集資案的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是最容易出現問題的。一些被處理的案件之所以引起廣泛爭議,就是在這個問題上出現了致命性錯誤。原因就在于刑法理論對非法集資案的研究比較粗淺,沒有準確把握非法集資案的內在本質,結果制定司法解釋時,使用了語焉不詳的表述,很容易引起誤解。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非法集資司法解釋》第四條第二款: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這個第(一)項就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還本付息算不算是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如果算是生產經營,那么許多集資案都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如果不算,那么許多非法集資案都成了集資詐騙案。在這個問題上,高法沒有明確規定,結果司法人員就有了模糊解讀的空間,一些案件基于維穩的考量,都作了不利于集資人的認定,引發大量爭議。
在非法集資案件中,為了維持生產經營活動,集資人拆東墻補西墻是常態。凡是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債務,無論過了多久,仍然是生產經營性債務,任何時候拆東墻補西墻,都應當認定為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凡是非法占有而產生的債務,無論過了多久,仍然是非法占有性質的債務,任何時候拆東墻補西墻都應當認定為非法占有性質的債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取得資金的過程中,如果存在有欺詐成分,只要是為了還本付息的目的且實際用于還本付息,就不能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還本付息本身就排斥了行為人成立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因此必須分清楚債務的性質,到底是生產經營性債務,還是非法占有性債務,要追根溯源,務必查清楚,才可作出準確認定。如果查不清楚,就要本著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作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千萬不能認為集資人存在巨額債務,再次借款無法歸還,就簡單地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這樣做造成的嚴重后果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演變成了集資詐騙案,法定最高刑為十年有期徒刑變成了法定最高刑為死刑。令人遺憾的是,實務中不少的非法集資案恰恰就是這樣處理的。
在非法集資案中,集資人存在某種欺騙行為,也是很平常的情形。沉重的還本付息壓力,必然要假借個名義向出資人借款,講實情的話就不會有人借款了。這里的所謂欺騙,不能孤立地看待,而要放在集資的全過程中去審視,否則就容易出現誤判,甚至可能得出是集資人騙取了資金的錯誤結論。實際上,面向社會公眾的集資,根本不存在騙取,所謂行為人使用的騙術也根本騙不了任何人的。開始集資時,一般是熟人之間,長時間的還本付高息,使得周邊社區的人發現有不少人賺了大錢眼紅了,于是就蠢蠢欲動,集資開始向社會上擴散,這個時候非法集資就具有了明顯的賭博性質了。這些社會上參與的人,對于自己資金借出后作什么用途,根本就不關心,他們是抱著賭一把能贏回去的心態,把錢借給集資人的,與所謂被騙取沒有任何關系。這些人若收回了本息,就賺個盆滿缽滿的;一旦集資人無法還本付息,他們就氣急敗壞,甚至有極端舉動,憑借人多勢眾向政府施壓,要求追究集資人的責任。許多領導和司法人員都上了這些賭徒們的當,把當他們當成了被害人。我國社會上違法犯罪的人相對較少,但是具有賭博性格的人大有人在。要是有人因賭博而自殺身亡,相信是沒有人會同情的。所以,非法集資案中的出資人,根本就不是什么被害人,而是地地道道的賭徒,愿賭就要服輸。今后再發生類似的案件,政府和司法機關要改變策略,不鬧事就不追究,要是敢鬧事,就把其中的首要分子作犯罪處理,將所有的出資人都作為非法集資案的當事人,先前獲得的高利息全部都要退出。當然,集資人構成集資詐騙犯罪也要進行處理,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適用,務必慎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投資失敗的風險是無法避免的,刑事司法應當為企業家們留有創業的空間,就是成立犯罪也應適當留有寬宥的余地,以更好地服務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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