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5-7-29) / 已閱9917次
蘭泉—人力資源咨詢(23)
蘭泉點評《上海市貫徹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
筆者認為《上海市貫徹<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實施辦法》對《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根據上海的情況對相關內容進行了細化,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個人賬戶的范圍、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職業年金制度、發放退休補貼等規定;其中筆者認為最具特色的是職業年金制度。下面筆者就該辦法部分內容進行點評,僅供關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人員討論、相互學習,有不足之處望給予指正:
第四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已按國家關于機關事業單位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中央在滬機關事業單位按國家規定參加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蘭泉點評:
該辦法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不適應已辦理離休手續的人員。
第十四條(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二)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低于15年。
蘭泉點評:
該辦法與《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相比有突破,確定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條件。事實上就個別公務員而言,如果到60歲或者工作年限達到三十年還不能達到離休條件而最終退休的話,按照該辦法可能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才能享受基本養老金。因此有一個問題要特別說明一下:即公務員在入職后是否要繳納養老保險,如果繳納了達到法定年齡屬于離休干部其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如何處理有待作出規定。
第十九條(調整范圍)按機關事業單位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統一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蘭泉點評: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統一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是否代表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不一致,有自己的特色。
第三十二條(賬戶管理)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納的職業年金實行實賬積累。
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其單位應當繳納的職業年金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記賬,且每年按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應當繳納的職業年金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第三十三條(賬戶計入)單位繳納的職業年金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職業年金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蘭泉點評:
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繳納的職業年金實行記賬制(即空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達到退休時多年累計的職業年金總額由同級財政撥付到個人賬戶。
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繳納的職業年金通過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撥付到個人賬戶。
有一點沒有說明的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個人繳納部分是否可以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
第三十五條(待遇領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工作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依法繼承;可選擇按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的余額可以繼承。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蘭泉點評:
這二種選擇方式,筆者認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時再選擇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是否有可行性?
估計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選擇時可能更多的選擇按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即職業年金總額除以法定退休年齡的計發月數(如50月計發月數為195月、55月計發月數為170月、60月計發月數為139月)計算出計發月數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
第三十九條(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凡按原規定可提高退休待遇的高級專家等人員,原提高的退休待遇改為退休補貼,退休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蘭泉點評:
在本辦法實施前高級專家等人員原在退休工資中增加的退休待遇部分改為退休補貼,筆者認為應在進入社保領取基本養老金時一次性支付。
對本辦法實施后退休的高級專家等人員是否享受該待遇沒有具體說明。
附:上海市貫徹《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改革目標)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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