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5-7-29) / 已閱9918次
第二十五條(統籌范圍內的轉移)工作人員在本市統籌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六條(跨統籌范圍及與企業之間的轉移)工作人員跨本市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本市與企業間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按國家規定隨同轉移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二十七條(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的計算)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后,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第八章 職業年金制度
第二十八條(制度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職業年金。
各級財政和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
第二十九條(基金來源)職業年金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職業年金;
(二)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繳納基數)單位和個人繳納職業年金的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一致。
第三十一條(繳納比例)單位繳納職業年金的比例為8%;個人繳納職業年金的比例為4%,由單位代扣代繳。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按國家規定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繳納職業年金的比例。
第三十二條(賬戶管理)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納的職業年金實行實賬積累。
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其單位應當繳納的職業年金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記賬,且每年按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應當繳納的職業年金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第三十三條(賬戶計入)單位繳納的職業年金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職業年金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三十四條(資金轉移)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的資金可隨同轉移。
第三十五條(待遇領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工作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依法繼承;可選擇按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的余額可以繼承。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工作人員出國(境)定居的,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的資金,經本人申請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的資金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三十六條(稅收政策)職業年金有關稅收政策,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經辦管理)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負責。
第三十八條(運營管理)職業年金基金應當委托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托管。委托關系確定后,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產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和分散風險”的原則,保證職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凡按原規定可提高退休待遇的高級專家等人員,原提高的退休待遇改為退休補貼,退休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實施時間與效力規定)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本市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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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孫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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