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6-5-16) / 已閱19414次
3、劉甲的訴訟請求是什么?根據案例介紹,劉甲稱“其與王某某的婚姻關系不存在”。那么,劉甲的訴訟請求到底是“確認其婚姻不存在”,還是確認“劉甲與王某某辦理的結婚登記行為無效”?不同的訴訟請求,既涉及到適用不同性質的訴訟程序,也涉及到在同一訴訟程序中的不同審理方式和判決結果。
4、哥哥劉甲是否有幫助弟弟劉乙打官司之嫌?實踐中,不少哥哥和姐姐為了弟弟或妹妹打贏官司,將對方掃地出門,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實際上是幫助弟弟或妹妹打官司,以獲取解除婚姻關系和財產上的主動權。
由于本案事實介紹有限,對有關事實并不完全清楚,對上述疑問不予置評,先予排除。
(二)再提三個思考問題
1、誰是本案婚姻當事人?到底是劉甲與王某某的結婚登記,還是劉乙與王某某的結婚登記?劉甲僅僅只是身份被冒用,是否可以成為婚姻當事人?
2、劉甲身份被他人冒用結婚,是否有權主張他人婚姻登記行為無效的訴訟權利?這就如同別人使用偷竊你的錢做了房屋,你是應該主張別人還錢,還是主張拆除別人房屋?
3、劉乙的婚姻到哪兒去了?是誰把劉乙的婚姻弄丟了?
(三)對本案定性及判決結果之評析
本案判決確認身份被冒用者“劉甲與王某某辦理的結婚登記行為無效”,屬于定性錯誤,其判決弊端甚多。
1、將身份被冒用者作為婚姻登記行為人和婚姻當事人,屬于定性錯誤。
身份被用者僅僅是自己的身份被他人冒用結婚,自己并沒實施婚姻登記行為,更沒有婚姻生活事實。因而,被用者既非形式上的婚姻登記行為行人或婚姻當事人,也非實質上的婚姻登記行為行人和婚姻當事人。將其作為婚姻登記行為人和婚姻當事人,顯然屬于定性錯誤。至于使用他人身份結婚如何認定和處理,詳見《使用虛假身份登記結婚的三大問題》。[2]
2、將身份被冒用者作為婚姻登記行為人和婚姻當事人,這種定性和判決可以使已婚者成為未婚者,使未婚證者成為已婚者,使已婚者成為重婚者,使重婚者成為無罪者。
其一,可以使已婚者成為未婚者。如本案劉乙即是。與王某某登記結婚的實際上是劉乙,而認為“身份被冒用者”劉甲是婚姻登記行為人和婚姻當事人,劉乙不是婚姻登記行為人和婚姻當事人,劉乙則成為未婚者。
其二,使未婚證者成為已婚者。對于很多未婚者來說,身份被他人冒用結婚,認定其為婚姻登記行為人和婚姻當事人,他則成為已婚者,以后結婚就成了二婚或再婚。這顯然與其婚史不符,還可能對其以后結婚產生負面影響。
其三,使已婚者成為重婚者。認定身份被冒用者為婚姻登記行為人和婚姻當事人,可以使已婚者成為重婚者,如本案劉甲則構成了重婚。這樣認定,對于夫妻感情不好或存在財產利益之爭的婚姻,可能還引起合法婚姻為重婚的婚姻無效之訴。
其四,使重婚者成為無罪者。這是最嚴重的后果。雖然在本案中劉乙屬于未婚者,他使用劉甲的身份登記結婚不涉及重婚問題。但如果是一個存在合法婚姻關系的丙,冒用劉甲的身份再次登記結婚,認定劉甲為婚姻登記行為人和婚姻當事人,丙則不構成重婚罪了。 這樣定性的后果是多么嚴重呀!
3、確認“身份被冒用者”的婚姻登記行為無效或撤銷婚姻登記,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本案確認劉甲與王某某辦理的結婚登記行為無效,劉乙與王某某辦理的結婚登記效力又如何呢?劉乙與王某某婚姻豈不是懸而未決?
4、如果認定本案就是劉甲與王某某辦理的結婚登記,那劉乙的婚姻到哪兒去了?是誰把劉乙的婚姻弄丟了?
(四)對本案“典型意義”之評析
北京高院通報介紹本案的“典型意義”是:“修訂后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行政行為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確認無效。本案遵循這一新思路,確認判決確認劉甲與王某某辦理的結婚登記行為無效”。實際上,本案并不具有普遍指導意義。
1、如前所述,將身份被冒用者作為婚姻登記行為人和婚姻當事人定性錯誤,弊端很多。
2、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重大明顯違法”標準,并不適用登記婚姻效力。
在婚姻登記中,即使存在“重大明顯違法”,其婚姻登記也并非無效。如雙方都沒有親自到場,完全是父母代辦的婚姻登記,這應當屬于“重大明顯違法”吧!但只要不違反結婚意愿,其婚姻仍然有效。還有重婚,未達到婚齡等“重大明顯違法”,其違法情形消失后,婚姻也有效。
3、登記婚姻效力行政訴訟不具有普遍適用或推廣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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