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17-6-9) / 已閱12385次
從理論上講,股權虛置狀態不會影響到繼承人的股東自益權,而僅僅是股東共益權行使上存在障礙。但在實踐中,沒有共益權支撐的股東自益權顯屬無保障之權利,繼承人只有以顯名股東之身份行使股東的全部權利,才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此,盡管股東資格的繼承乃為法定,無需公司股東會另行召開會議作出相關決議,但由于現實中的復雜性,股權失權及侵害原自然人擁有的股權的事情時有發生,對于股權虛置狀態,就需要一些特殊規則予以規制,即在維護公司穩定性、保障交易安全以及保證效率的基礎上,為有效地衡平個人利益和公司利益,就須對股權虛置的“兩個期間”予以合理確定,并對利害關系人在該“兩個期間”的積極作為或者消極不作為的相關法律后果予以嚴格的法律規制。這些都需要法律和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具體地說:
1、在“主體確認期間”,雖主體確認等民事行為主要受《繼承法》調整,不涉及《公司法》的調整問題,但是,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東負有消極等待的義務,客觀上存在《繼承法》與《公司法》的銜接問題。為避免長時間主體確認的不確定性,導致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的生產運營或者使公司受到不利益,需要合理確定“主體確認期間”。在性質上,“主體確認期間”既非訴訟時效,亦非除斥期間,只是體現一種對私有財產所有權優先保護和股東資格繼承的法定性原則的尊重,因此,對于“主體確認期間”的確定,不宜過長。
2、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章 變更登記”的相關規定,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一般應自變更登記事項決議或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因此,參照適用之,同時考慮到“主體確認期間”,可參照上述規定確定“顯名確認期間”。同時,為防止繼承人拒絕、怠于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及時向公司提出確認申請,避免公司的期限利益損失,也應對繼承人向公司提交確認申請書的時間予以限定。對于因繼承主體資格的確定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法院也宜本著效率的原則快審速裁。
3、如果自然人股東的多個繼承人不能在“主體確認期間”最終確定股東資格的繼承人的,又不提起訴訟的;或者具備股東資格繼承主體資格的繼承人無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向公司提交確認申請書的,則應視為放棄股東資格的繼承,由公司依股權轉讓或者股份回購規則辦理為宜。
4、如果公司在“顯名確認期間”拒絕或者怠于履行繼承人的股東資格的確認義務,則具有股東資格繼承的主體資格的繼承人有權在該期限屆滿之日起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3條、第24條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內部確認向司法強制確認轉換。同理,為避免原自然人股東擁有的股權處于長期虛置的狀態,對于繼承人提起司法強制確認的法定期限也不宜設置過長。同時,為體現效率,對于股東資格繼承的司法強制確認之訴,在審理程序上可參照適用“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的特別程序,并參照適用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180條關于特別程序審限的規定。
5、在股權虛置期間,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東積極作為侵害原自然人股東股權的,依法獲授股東資格的繼承人在股東身份確認之后可提起侵權賠償之訴;在繼承人向公司提出股東資格確認申請書后,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怠于履行股東資格確認確認程序的,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7]。
【注釋】
[1]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進行條文調整,原條文序號為第75條。文中其他條文調整,不再附注。
[2]參見王冠華:《股東繼承是股東資格的繼承》,載中國法院網,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4/id/948492.shtml,2013年4月17日。
[3]在《公司訴訟的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奚曉明、金劍鋒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一書中,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也表達了與此相類似的觀點。
[4]參見王冠華:股東資格的法定繼承,載中國律師網,http://fw.acla.org.cn/html/lvshiwushi/20130520/8371.html,2013年5月20日。
[5]龍翼飛楊玲:《股東用遺囑處分公司財產的行為無效》,法制日報,2012年4月24日。
[6]參見王冠華:《股東資格的遺囑繼承》,載北大法律信息網,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76440&listType=0,2013年5月6日。
[7] 參見王冠華:《股權繼承過程中的股權虛置》,載中國律師網,http://www.acla.org.cn/html/lvshiwushi/20130425/7669.html,2013年4月25日。
【作者簡介】
法學博士,北京盈科(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股權合伙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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