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7-9-19) / 已閱24195次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10期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對于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
本案中,承兌匯票出票人向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專用賬戶交存保證金作為承兌匯票業務的擔保,該行為性質屬于設立金錢質押。當出票人未支付到期票款,銀行履行墊款義務后,銀行基于質權享有就該保證金優先受償的權利。質權屬于擔保物權,足以排除另案債權的強制執行。
十二、李穩博訴上海虹口區藝術合子美術進修學校合同糾紛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9期
裁判摘要:
1、對于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教育部門許可并通過民政部門登記設立的民辦學校,當事人以其系該民辦學校的實際出資人為由訴請變更舉辦人身份的,屬于行政許可范圍,不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
2、對于經教育部門許可并通過民政部門登記設立的民辦學校,當事人以其系該民辦學校實際出資人為由訴請確認其出資份額的,因該類民辦學校系公益性組織,對該類學校的出資在本質上屬于向社會的捐贈,民辦學校對于已投入的資產享有獨立法人財產權,且投入的財產終極歸屬于社會而非歸屬于出資人,故出資人對學校財產不具有財產權益,其要求確認出資份額的訴請沒有法律上的財產權依據。
3、對于沒有法律上的權利基礎的事實確認,不能作為獨立的訴訟請求。當事人訴請要求確認沒有法律權利基礎的某項事實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十三、大慶筑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大慶筑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與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5)執申字第42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9期
裁判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對仲裁案件執行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作出的明確規定,具有強制約束力。
關于仲裁裁決的執行,其確定管轄的連接點只有兩個,一是被執行人住所地,二是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
民事訴訟法屬于公法性質的法律規范,法律沒有賦予權利即屬禁止。雖然民事訴訟法沒有明文禁止當事人協商執行管轄法院,但對當事人就執行案件管轄權的選擇限定于上述兩個連接點之間,當事人只能依法選擇向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執行申請。
民事訴訟法有關應訴管轄的規定適用于訴訟程序,不適用于執行程序。
因此,當事人通過協議方式選擇,或通過不提管轄異議、放棄管轄異議等默認方式自行確定向無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的,不予支持。
十四、黃光娜與海口棟梁實業有限公司、廣東省陽江市建安集團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5)民一終字第37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9期
裁判摘要:
1、案件爭議不動產的登記所有權人,同案件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作為案件第三人。
2、一方當事人大股東在案件訴訟過程中受讓爭議標的物,但未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在案件判決生效后,又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院推定其知悉案件情況,非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原因未參加訴訟的,符合常理和交易慣例。上述大股東所提第三人撤銷之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應裁定不予受理。
十五、劉青先訴徐飚、尹欣怡撫養費糾紛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7期
裁判摘要:
撫養費案件中第三人撤銷權的認定,需明確父母基于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是否會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權。
雖然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享有平等處理的權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處分個人收入的權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撫養費明顯超過其負擔能力或者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否則不能因未與現任配偶達成一致意見即認定屬于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
十六、劉柯妤訴劉茂勇、周忠容共有房屋分割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7期
裁判摘要:
父母出資購房將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具有贈與性質。子女不僅應在物質上贍養父母,也應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努力讓父母安寧、愉快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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