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莫龍 ]——(2018-8-11) / 已閱9728次
(五) 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釋義:本條第一款:未召開會議,但做了決定,要看是否由符合規定的股東簽字或蓋章,沒有法院會受理,有的話法院應不予受理;二、三、四款是規定表決的事宜,即人數、股權比例是否合規;第五款其他情形應該是包含做決議有瑕疵的行為。
第六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釋義:本條對將公司內部決議與外部民事關系做了區分,內部的決議對外(針對善意相對人)沒有效力,即算內部做了決議,無論決議是否有效或者被撤銷,都不影響公司與善意相對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第七條
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訴請求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證據證明前款規定的原告在起訴時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依法查閱或者復制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釋義:在起訴時,這是時間限制,即原告去法院立案,法院在審查立案材料時。因為訴訟需要具備資格,如果沒有資格,是不能成為訴訟主體的,如果是這種情況,公司是可以提請法院駁回起訴的。但是原告有證據證明自己在持股期間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查閱復制材料的,法院是支持的。
第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有證據證明股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股東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不正當目的”:
(一) 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業務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釋義:公司章程規定約定的有限交易和競業,或者股東之間明確約定的是有效的。
(二) 股東為了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釋義:該款年內容限定了通報范圍,只限于公司會計賬簿。
(三) 股東在向公司提出查閱請求之日前的三年內,曾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釋義:有前科的(查閱之前三年內因查閱損害公司利益的)是不正當行為。
(四) 股東有不正當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公司章程、股東之間的協議等實質性剝奪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查閱或者復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權利,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股東查閱或者復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釋義:公司章程、股東協議等不能含有實質性剝奪股東權利的內容,人為設限,阻礙股東的合法權益,是法律所不允許的,直接體現就是法院不支持公司拒絕理由。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股東請求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應當在判決中明確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時間、地點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錄。
釋義:法院支持股東請求的,需要明確寫入判決書的(內容:查閱復制特定文件材料的時間、地點、及材料名錄)。
股東依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查閱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該股東在場的情況下,可以由會計師、律師等依法或者依據執業行為規范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執業人員輔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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