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8-5-14) / 已閱13200次
【主審法官】吳智永 【撰寫人】吳智永、戴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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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讓人代抵押人為清償債務消滅最高額抵押權以最高債權額為限
【簡要提示】:在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受讓人要求代為向抵押權人清償債務以消滅抵押權,并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轉讓合同并不因“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當然無效。
受讓人代為清償的,以消滅抵押權為限,最高額抵押不超過登記的最高債權額。受讓人起訴要求涂銷抵押登記后辦理過戶登記的,應予支持。
【主審法官】張卓郁 【案例撰寫人】陳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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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精神殘疾持證者離婚訴訟的司法審查及權益保障
-袁某與王某離婚糾紛案
【簡要提示】:持有精神殘疾二級殘疾證的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的司法審查,需根據其患病情況確認是否為婚前不應當結婚且婚后尚未治愈的無效法定情形,并依法作出婚姻無效的判決或依法進行離婚訴訟的程序和實體審查。
在民法總則施行前,若沒有利害關系人或利害關系人不愿向法院提起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程序的,應根據其智力、精神狀態綜合認定當事人能否就解除婚姻關系作出意思表示,同時為有效保障其訴訟權益,結合案情在個案訴訟中為其指定臨時的法定代理人。
【主審法官】尹志君 【案例撰寫人】朱佳燁
十、居間合同滿足一定條件可以轉化為買賣合同
-范某訴張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簡要提示】:二手房交易中的居間合同條款通常比較簡略,一般應認定為預約合同,買賣雙方僅負有誠信磋商進而訂立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的義務。
但是,如果居間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房屋買賣合同)的必備條款,且買受人在簽訂居間合同后已經交付全部或者部分房款,或者出賣人已經交付房屋的,則應積極探求當事人簽訂居間合同時的真實意思,可以參照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定,認定居間合同已經轉化為買賣合同。
【主審法官】許根華 【案例撰寫人】許根華 陶庭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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