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浩 ]——(2004-6-2) / 已閱34977次
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轉引自波斯納著:《聯邦法院:挑戰與改革》,鄧海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331、326、332頁;
參見劉星:“疑難案件中法律適用的理論與實踐”,載《比較法研究》1994年第3、4期;
謝鴻飛:“疑難案件如何獲得合法性”,載《刑事法評論》第3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86頁;
喬納森·蒙哥馬利:“福利案件中的修辭技巧”,郭偉譯,載《法學譯叢》1990年第3期,第53頁;
除卻本節探討的內容以外,在民間調解中,諸如權力運作的策略和技術、田間炕上開庭的場景組織、擺事實、講道理的道德論證和人情面子機制等等,修辭技巧也有極為廣泛、自發的運用,較好的研究可參見強世功:“法律是如何實踐的——一起鄉村民事調解案的分析”,載王銘銘、王斯福主編:《鄉土社會的秩序、公正與權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488頁下;
波斯納:《超越法律》,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580頁;
波斯納:《超越法律》,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591頁;
John T. Molloy,New Dress for Success 295(1988);
參見劉高禮:《法律語言學新論》,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282頁下;
英國法律史學家梅特蘭曾深刻指出:“只要法律是不成文的,它就必定被戲劇化和表演。”其實,成文法背景下又何嘗不是如此呢?
參見謝鴻飛:“疑難案件如何獲得合法性”,載《刑事法評論》第3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90、291頁;
舒國瀅:《從“司法的廣場化”到“司法的劇場化”——一個符號學的視角》,載《律師文摘》,時事出版社2002年第1輯,第27頁;
一個典型的例證是1820年,法國特使柯圖在考察了英國的刑事審判過程后在給法國政府的報告中這樣寫道:“在英格蘭,被告人在法庭上幾乎沒有什么活動,用他那頂掛在衣帽桿上的帽子代替他出庭,也沒有什么不便之處。”參見孫長永:《沉默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33頁;
朱景文主編:《當代西方后現代法學》,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第294頁;
蒙納特里:“黑色蓋尤斯”,周靜譯,載朱景文主編:《當代西方后現代法學》,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第149頁;
季衛東:《法治秩序的建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131頁;
波斯納:《超越法律》,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586頁;
這種思考集中表現在“如何通過案卷制作來遏制司法腐敗”的表述上,參見左衛民:《在權利話語與權力技術之間——中國司法的新思考》,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251-2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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