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輝 ]——(2004-6-4) / 已閱73724次
論死刑在中國的廢除
中國政法大學 楊輝
內容提示:
死刑是當今世界上最為嚴厲的一種刑罰,故又稱為極刑。隨著人類文明的不斷發展,死刑這種自人類野蠻時期開始的殘酷刑罰方法,愈來愈受到人民的質疑,廢除死刑已成為今天文明世界的共同愿望。中國,是一個歷來以“嚴刑酷法”威震于世的泱泱大國,在今天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推行法治,重視人權的現代文明的新形勢下,廢除死刑是大勢所趨,是完全符合人類社會的發展規律。
關鍵詞:死刑 廢除
前言
二百多年前,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里亞所著《論犯罪與刑罰》面世后,其中關于死刑存廢引起重大的學術爭議。時至今日,這場延續了二百年的爭議似乎還沒有給人滿意的結論,但是由這場爭議所帶來的影響卻隨處可看,因為這場爭議給了人民一次機會,一次對于死刑存在的利弊重新思考的機會。2002年12月9日至10日,死刑問題國際研討會在湖南湘潭的召開,使得中國關于死刑存廢的問題再一次成為中國法學界關注的焦點,同時這也引發了本人對中國死刑存廢問題的思考。
那么,對于由野蠻時期產生,在這個高度文明的社會依然適用的死刑,是否應在中國走向現代化的道路中廢除呢? 以下是本人就此問題的思考。
一、 死刑的概念及存廢爭議
死刑(Death Penalty)是國家為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而實施的一種刑罰,因其是刑罰體系中最為嚴厲的一種刑罰,所以又被稱為極刑或生命刑。正是因為死刑通過消滅犯罪分子來達到懲罰犯罪和防衛社會的手段,其嚴厲性和巨大的威懾功能,使得歷史上各國統治者對其“鐘愛有佳”,把其作為鞏固統治地位的重要手段,因此那時的死刑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
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貝卡利亞用將近1/10的篇幅宣傳關于限制以至廢除死刑制度的驚世言論。此后,死刑,這一統治階級視為鞏固其地位的重要“法寶”開始被受質疑。是留,是廢?保留派和廢除派各有其說。
“死刑保留論者如是說
一,對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懾力。 刑罰越嚴厲,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嚇作用就越大。而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試想哪一種刑罰能比剝奪人的生命更恐怖。
二,對罪犯本人,死刑可以從根本上制止其再犯罪。 如果沒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終身監禁,他還是有可能在監獄中犯罪,例如殺人、越獄、毆傷其他囚犯等。只有將其處死,才可以防止他繼續犯罪。
三,死刑是重罪犯人應得的報應,是倫理正義的必然要求。 死刑可以滿足人們的報應觀念,滿足人們本能的報復心。對那些用殘忍手段殺害無辜者的犯罪人,理應受到相同的或相稱的處罰,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懲罰,否則,就意味著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
四,死刑比長期監禁那些最危險的犯罪人更省錢。 處決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費一槍、一針的代價,長期監禁則需要支出大量的財政費用,而保留了生命的犯罪人,在長期監禁中對社會的經濟貢獻很小。
死刑廢除論者如是說
一,死刑并不比終身監禁具有更大的威懾力。 即使人們同意刑罰的目的在于阻嚇將來犯罪的發生,也不一定要堅持惟有死刑才可達到最大的威懾作用。事實已經證明,存在死刑的國家,與廢除死刑而以無期徒刑為最高刑的國家,死刑與無期徒刑對于犯罪的威懾力是相等的。
二,死刑斷絕了犯罪人悔過自新的道路。 死刑以消滅肉體的方式來消除人內心的惡,這無疑是將生命作為刑罰目的實現的手段,而改造犯罪人的觀念卻被懸置起來。
三,死刑是遠古野蠻時代血腥復仇的遺留。 報應論的公平原則雖然是合理的,但有些情況下,執法者不可能也不應該以相同的方式對罪犯施以懲罰。
四,死刑涉及到對生命權的保護,社會應該為犯罪行為承擔必要的代價。 從經濟的或者功利的觀點看,一般來說,處決罪犯的確比長期關押罪犯更省錢。但是,生命的價值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1]
無論這場關于死刑存廢的學術爭議還將持續到何時,但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這場爭論似乎并沒有阻止死刑在一些國家廢除腳步,從18世紀的奧地利到現在111個國家實際上廢除了死刑,這就是很好的例證。那么本人也相信,在今天這個21世紀高度發展與文明世界里,這場爭論也不可能阻止得了中國廢除死刑的必然性。(據有關資料顯示,2001年底,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國家有84個,普通犯罪廢除死刑的國這15個,實際廢除(雖有但不執行)的有22個,全面廢除的國家多達74個,即實際廢除的國實已達111個。)
二、 中國現行刑法中有關死刑的狀況
中國刑法關于死刑的規定
我國現行《刑法》即1997年《刑法》,是在對1979年《刑法》修改的基礎完成的。這次修改不僅是因為國內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對有關《刑法》中死刑的規定應作現相應的修改,同時也是對國際日益高漲的人權運動所作的回應,因為中國存在的死刑與人權存在著相當大的關系,所以導致中國的人權問題受到一些國家的指責。因此, 1997年的《刑法》便在這種國內及國際新形勢的壓力下,開始對死刑作了相應的調整。有關死刑的罪名共計68種。
中國死刑的適用
中國刑法在死刑在適用的范圍、主體、程序作了相應的限制。在范圍方面,《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在適用死刑的犯罪主體方面,《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在死刑核準程序方面,《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另規定了死緩制度,《刑法》第48條規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中國學術界關于死刑存廢的主要觀點
“我國在學術界對死刑的態度大致分為幾派:一派主張順應世界潮流,完全廢除死刑,持這種觀點的人是少數;另一派主張至少要維持現在的有死刑的罪名的數量,并可以考慮適應增加死刑的數量,持這種觀點的人也是少數;第三種觀點主張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減少刑法中規定的死刑的數量,限制死刑適用的范圍,嚴格死刑的執行程序,這種觀點在我國學術界處于主流地位。”[2]
中國死刑到底是廢是存?存與廢的意義又是如何?下面就我國現行死刑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
中國1979年的《刑法》中有關死刑的規定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制定的,因此在其基礎上產生的1997年《刑法》也不可避免帶有一定的歷史局限性。表現在:
一、死刑罪名較多,輻射范圍較廣。
據統計,我國共有68種罪名可適用死刑,其中危害國家安全7種,危害軍事利益和國防利益14種,危害公共安全14種,妨害社會管理秩序8種,侵犯人身、民主權利5種,破壞經濟秩序16種,貪污賄略、侵犯財產各2種。死刑罪名較多,輻射范圍較廣,與此相應,我國每年判處死刑執行死刑數量較大。有官方數字顯示,2001年31個國家有三千多人被處以死刑,比2000年增加了,其中大部分發生在中國、伊朗、沙特阿拉伯和美國,其中中國占比重的80%。
二、對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適用死刑缺乏等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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