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輝 ]——(2004-6-4) / 已閱73730次
當今世界是個開放的世界,中國要想獲得長足發展,就必須要同國際結軌,走國際化發展道路。走國際化道路,不僅要求中國要在經濟上適應世界的潮流,更需要中國在政治、法律、文化等各個方面與世界保持一致(當然這種一致并不是完全相同)。
死刑作為上層建筑法律的一部分,既受制約于經濟基礎,又能為經濟基礎服務。當下市場經濟在世界范圍內的普遍確立和經濟的全球化推動了法治的國際化,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這是世界公認的。法治經濟要求各國在參與世界經濟交往時應遵守公認的“游戲”規則,即法律或國際公約。
中國是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提出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奮斗目標。法治國家,要求國家必須以保障公民的權利為前提條件下,在處理各類事物時按法律辦事,不準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存在。因此保障公民最基本的人權是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任務之一,所以關于剝奪人的最基本生存權的死刑當然是與這個尊重人權的社會不相一致的。同時中國于1998年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中規定“人人固有生命權,這個權利理應受法律保持,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權。” 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對生命的高度重視和充分的尊重,即“取締死刑有助于加強人的尊嚴與人權的發展。”它雖然并未要求成員國必須廢除死刑,但通過生命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的規定明確了至少要嚴格依照法律對死刑加以限制。而且其前提是國法律規定本身是合理的能在精神上與《公約》契合。但從前面的分析看中國的死刑制度不僅實體法不能與之完全相符,而且在程序上也存在明顯的問題。
中國要在全球化過程中占據有利位置,就應當在法律體制方面作出合乎規律的調整,廢除不合時代節拍的死刑;就應在簽署的國際公約中認真履行有關規定,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指責,影響國際交往。
四、中國死刑廢除時應注意的問題
在中國廢除死刑雖然是大勢所趨,但在實際廢除中還需大量的工作相輔作為鋪墊,歸納起來主要在法律對策和社會對策兩個方面。
一、法律對策
法律對策,即通過及時制定,完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法律漏洞。而這當中最主要的是把立法的重點放在對犯罪的界定盡可能地明確化、周密化方面,使一切危害社會需要動用的刑罰的行為在刑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而不是一味地強調對某些后果嚴重的危害行為設定嚴厲的刑罰,而對其他類似的危害行為不管不問;提高司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因為“對于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這種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員謹守職責,法官鐵面無私,嚴肅認真,這一切只有在寬和法制的條件下才能成為有益的美德。即使刑罰是有節制的,它的確定性也比聯系著一線不受處罰希望的可怕刑罰所造成的恐懼更令人心悸。”[9]
在刑罰方面要豐富刑罰的種類,充分發揮財產刑和資格刑的作用。另外,加強對罪犯在刑罰過程中教育,達到刑罰預防犯罪和教育犯罪的目的。
二、社會對策
社會對策,即創造有利的社會生活條件,保障社會分配得當,使各種社會關系協調發展,為社會的穩定打下良好的基礎。主要有:在經濟方面,加快國企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走出困境,減少失業人員;深化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業改革,增加農民收入;在政策方面,加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使困難群眾和失業人員的生活有所保障;鼓勵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城務工,保障其合法權益和正當利益;在文化方面,大力倡導社會先進文化,豐富人民群眾的業余生活;進一步加強普法宣傳教育工作,使法制思想深入人心,形成人人知法、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
綜上所述,在實施市場經濟,倡導法治,尊重人權的人類高度文明的大背景下,廢除與這種高度文明相背離的死刑,在中國這個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是歷史的必然的趨勢。
參考文獻:
[1]南方周未,2003年1月9日
[2][4]鄧亮,關于死刑存廢的犯罪學思考,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1
[3][5][6]汪力,鄒兵,我國死刑制度現狀評析,現代法學,2002年12月
[7][8][9][意]貝卡利亞(黃風譯),論犯罪與刑罰,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
論 死 刑 在 中 國 的 廢 除
中國政法大學 楊輝
電話:138105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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