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輝 ]——(2004-6-4) / 已閱73729次
當今世界多數國家已經廢除這兩種犯罪的死刑,其主要理由是對以獲取經濟利益、物質利益為目的的犯罪適用死刑明顯缺乏等價性,有將生命價值量化為物質利益并進而漠視生命權的弊病。
三、死刑適用對象相對過寬。
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時未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體現了刑事責任能力的要求及人道關懷,值得肯定。但基于同樣的理由,再結合中國已簽署的有關人權國際公約,對過于年老者(一般以70周歲為限)、精神病患者以及新生兒的母親是否適用死刑這也都沒有明確規定。
四、死刑判決易受外界干擾,缺乏統一性。
死刑判決直接關涉人的性命取舍,理應嚴格遵照司法獨立、罪刑法定原則來定罪量刑。但我國除了法律之外,實際影響死刑判決形成的還有其他政策性因素,如政治、民意等。
五、死刑復核權不當下放。
與世界多數國家在死刑復核程序上的嚴格與縝密相比,我國的死刑復核程序卻因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權的不當下放而顯得有完善之必要。因為不當下放使死刑二審和復核程序得不到妥善的解決,有時會因政治因素違背法律原則,使兩項本來分開的程序合二為一。
六、死刑緩期執行制度欠科學。
死刑緩期執行制度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它將死刑分為必須立即執行和可以緩期執行兩大類。但是在區分什么時候是必須立即執行,什么時候是緩期執行時,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由法官僅憑“罪該處死”“不必須立即執行”情況而定,實屬不當。因為法官不能根據自己的判斷,而決定是否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
七、與中國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一致。[3]
國際形象是一個國家在國際交往中十分重要的因素。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就應該對公約中有關死刑與人權的問題妥善解決,以避免受到指責,保持一個良好的國際形象。但通過對修改后1997年《刑法》有關死刑分析可以得知,該法中并沒有減少或限制一項關于死刑處罰,只不過是在罪名上作了相應的修改,也沒有就實質意義“人道主義”作出任何“讓步”,屬于“換湯不換藥”的修改。與其保留一個漏洞百出、受人指責、與社會背道而馳的以“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人權”為幌子的死刑,道不如為現實社會中的最基本的人權作些貢獻——廢除死刑。
三、 死刑在中國廢除的必然性
分析中國死刑存在種種弊端,結合中國現在社會的特征、刑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國內外形勢,就死刑在中國廢除的必然進行如下論述。
一、 從社會發展的規律來看,死刑與現代文明相違背。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文明程度的提高,人們對身體刑使用的越來越少,而且逐漸被財產刑、資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執行方式也越來越文明。這一切漸漸掩蓋了死刑屬于身體刑的本質。 這是大多數身體刑被人類廢棄而死刑卻得以保留的原因。然而,死刑畢竟是身體刑。無論死刑的執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也是極端殘酷的。這種殘酷的刑罰,不是人類文明高度發展的產物,更不是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而越來越發達;相反死刑作為人類未開化時期繼承下來的遺跡,是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而逐漸走向沒落的。”[4]
當今世界死刑的總趨勢已由廣泛限制死刑向全面廢除死刑發展。況且,死刑存在的根本理論基礎在于報應論。正向馬克思曾經清楚地提示了死刑與原始復仇制度之間的關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還血、同態復仇習慣的表現。”“死刑幾千年來,很大程度上是在民眾報應心理的滿足和統治階級利用它來遏制犯罪、穩固統治是在二者的謀合之下得以延續的。”[5]所以說報應論是不符合人類文明發展趨向。“現代文明的要義在于每個人的生命都很重要,社會不能為懲罰犯罪人而再損害一個生命,否則國家就失學了公共殺人者的角色。”[6]死刑不是人類文明高度發展產物,所以在現在中國這個走向現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會里,廢除死刑是無可非議的。
二、 從中國的國家性質看,死刑與社會主義制度不相符。
新中國的成立,使廣大的中國受苦民眾獲得了新生。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性質,使得人民成為了國家的主人,在充分享有廣泛參與管理自己國家事務的同時,也肩負著維護國家利益的義務。
“國家的一切權力來源于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是為人民服務的機器”這是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的中國,與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最基本的區別。那么作為保障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政權最強有力的法律的制定權也是來源于人民,由廣大人民所制定的關于懲罰性的法律,要比以往任何剝削階級所制定的更文明、更能體現人的重要性。說死刑與中國社會主義的國家性質不符是因為在社會主義國家,是因為只有保障人民最基本生存權利,國家的權力才有可能實現,否則“國家一切權力來源于人民”就會成了一句空話。另從社會契約論出發,訂立契約的人們各自交出微小的權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權)組成了國家最高權利。由于人們的生命沒有交給國家,因而國家無權剝奪其社會成員的生命。
三、 從刑罰的功能、目的來看,死刑與法理相悖。
刑罰的功能,是指國家在創制和運用刑罰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社會作用,國家創制和運用刑罰是為了發揮刑罰的積極功能達到刑罰的目的。刑罰的目的,是國家創制適用刑罰所希望達到的結果。
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其刑罰的功能是懲罰、剝奪或限制犯罪能力;刑罰的目的就是預防犯罪和改造犯罪。預防犯罪分為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兩種。
在特殊預防中,作為從肉體上消滅一個人并以此來其再犯罪的死刑,并不是理想效果,“其實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而言,無期徒刑足矣”。“對于人類心靈發生較大影響的,不是刑罰的強烈性,而是刑罰的延續性,如果讓罪犯成勞役犯,讓他用自己的勞苦來補償他所侵犯的社會,那么,這種長期喪失自由的鑒戒則是長久的和痛苦的,這乃是制止犯罪最強有力的手段。”[7]而且從肉體上消滅罪犯,使得罪犯沒有悔過自新的機會,這與刑罰以預防教育為目的是相悖。
在一般預防中,雖然對罪犯處以死刑對其他社會成員來講起到了一種強烈的威懾作用,使他們不敢以身試法。但是,這種強烈威懾作用感覺只能給人一種印象,“處死罪犯的場面盡管可怕,但只是暫的”印象,“在一個自由而安寧的政府領導下印象與其說應該是強烈的,不如說應該是經常的。”[8]只有經常發生的印象形成習慣才能影響人的行為。作為在其他社會成員生活中經常出現的長期刑罰難道不比短暫的死刑更被人經常想到嗎?這種長期的影響難道不是更好的預防和教育嗎?
四、從國內外形勢看,死刑與中國社會的發展理念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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