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湯建彬 ]——(2018-7-23) / 已閱12880次
上述鑒定報告存在諸多明顯違法的情形,依照《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應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使用,但本案一審、二審均認定了《毒品檢驗鑒定報告》的證據效力,由此可見,在毒品案件中將檢驗報告打掉的難度是非常大的,但法官雖然將有嚴重瑕疵的鑒定報告作為證據使用,但卻在對被告人在量刑上做出從輕處理,其實這也是從另一種意義上通過辯護打掉了鑒定報告。
很多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在通過鑒定確定毒品數量(凈重)的情況,更嚴重的是偵查機關不再做毒品稱量,而將稱量的工作委托給鑒定機構,筆者認為這種情況是不合法的。
對查獲的毒品應當進行稱量并制作稱量筆錄,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這是偵查機關必須進行的偵查行為,所以也不得轉委托其他機構進行。
其他機構可以進行毒品的稱量,但這種稱量不屬于偵查行為意義的稱量,同時,對外委托的稱量也無法做到: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當面(犯罪嫌疑人)進行,也無法制作稱量筆錄,無法保證犯罪嫌疑人在稱量筆錄上的簽字確認。
(四)新聞媒體的案情報道能夠作為證據使用?
如前文所述,中央電視臺《一線》欄目專門做了一期《追查啞巴虧》的節目對該案破獲進行了詳細報道,從《追查啞巴虧》的節目中可以看到,在梁世強去廣東進貨(本案中10公斤毒品)前,偵查機關已開始對梁世強、王珊進行了24小時秘密監控,并對他們的出行進行了跟蹤并拍攝了跟蹤錄像,當然,很有可能進行了監聽,10公斤毒品到貨后,梁世強的先后兩次的毒品交易,都是在偵查人員的跟蹤監控下進行的,梁世強等人的一舉一動盡在偵查機關的掌控之中之下。
通過上述新聞報告的內容可以證明如下案情事實:
1、偵查機關已經通過掌握的證據基本認定梁俊、梁捷是梁世強的馬仔;
2、通過節目中的跟蹤錄像可見,本案中的10公斤毒品的進貨和銷售都是在公安機關的控制下完成的;
3、10公斤毒品到貨后,梁世強與“君君”、“阿勇”進行的第一毒品交易(3公斤冰毒),是在公安機關的跟蹤監控的情況下完成的,結合本案中兩次毒品交易都是與“君君”、“阿勇”進行,兩次交易時間間隔不超過12小時,且“君君”、“阿勇”另案處理及在本案中沒有二人的筆錄作為證言的情況來看,“君君”、“阿勇”可能是公安機關安排的特請人員。
即使不認定二人的特請身份,也可以從第一次3公斤毒品交易是在偵查機關跟蹤布控下完成了的,推斷出這3公斤毒品也不可能流向社會。
4、從節目中的現場抓獲錄像來看,本案中查獲的毒品均沒有進行現場稱量、現場提取檢材、現場封存、現場出具扣押手續,直接反映出了偵查機關在毒品物證保管環節的一些程序瑕疵。
《追查啞巴虧》這樣的新聞報告能夠作為證據使用嗎?筆者認為是完全可以的,在本案中,筆者作為辯護人將《追查啞巴虧》這期新聞報告通過公證機關下載進行了公證,制作了光盤,將光盤做為新證據提交給了二審法庭。庭審中,檢察院雖然對新聞報告的內容能否夠證明案件事實提出了質疑,但也無法否認該新聞報告中偵查機關在跟蹤現場、查獲現場等錄像的真實性。作為證據使用的《追查啞巴虧》新聞報道,為辯護人的辯護觀點提供了有力的支撐,取得了較好辯護效果。
(五)“控制下交付”能否作為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從輕量刑情節?
毒品犯罪具有隱秘性,而很多販賣毒品的案件往往是在剛剛完成交易后就被人臟俱獲,為什么偵查機關總能夠毒品剛剛交易完成時“神兵天降”呢,是因為偵查機關在毒品交易前就已經通過特請人員、技術偵查等手段提前掌握了將要發生的毒品交易,并提前完成了布控,就等毒品交易完成時進行收網。
所謂的“控制下交付”就是指上述情形,控制下交付的發生,有可能是“犯意引誘”或“數量引誘”的結果,但由被告人及辯護人來證明“犯意引誘”或“數量引誘”難度非常大,但“控制下交付”,最明顯的效果是可以直接證明“毒品未流入社會造成危害”。
《南寧會議紀要》曾作過相關規定:“因特請介入,其犯罪行為一般都在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會,其社會危害程度大大減輕,在量刑時,應當加以考慮”,該規定認同了控制下交付毒品未流入社會,會大大減輕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基于此應在量刑時從輕,因為新的會議紀要的出臺,《南寧會議紀要》不再使用,但筆者認為,該條的規定仍具有指導意義。
《刑事審判參考》2009年第2集《總第67集》王佳友、劉澤敏販賣毒品罪這一指導案例中的裁判要旨:“王佳友被當場抓獲并起獲全部毒品,毒品沒有繼續流人社會造成進一步危害,亦應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由上述指導性案例可見,最高院認定控制下交付毒品未流入社會造成危害,可以作為不核準死刑立即執行的理由。
綜上可見,控制下交付的辯護點在“毒品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大大降低,毒品案件中應當重視該辯點為被告人爭取量刑的利益,在涉及死刑適用的案件中,更應當將此作為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從輕量刑情節,做出社會危害性沒有到達極其嚴重的程度,沒有達到適用死刑立即執行標準的辯護意見。
(六)毒品數量巨大的情況下如何適用死刑?
在目前毒品犯罪中冰毒等合成毒品占主導地位的情況下,在源頭的冰毒的供貨價格已經低至2萬元一公斤的情況下,十幾公斤、幾十公斤的毒品案件屢見不鮮,且毒品交易的上、下家一般都有多人參加,
所以,在毒品數量巨大案件中,如何適用死刑?應當判處幾個死刑立即執行?律師基于“保命”的目的辯護空間在哪里?這些都是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
結合《武漢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毒品數量巨大的毒品案件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共同犯罪的,原則上判處不超過2個死刑立即執行。
《武漢會議紀要》:“涉案毒品數量達到巨大以上,二名以上主犯的罪責均很突出,或者罪責稍次的主犯具有法定、重大酌定從重處罰情節,判處二人以上死刑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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