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8-9-14) / 已閱49513次
二次股權轉讓并非有償轉讓的事實,尚不足以認定債權人的債權因此受到損害。應追加二次轉讓受讓人為第三人以查清事實判斷是否構成對債權人債權實現構成損害。
債權人A公司在一審中主張由于債務人B公司無償轉讓股權對其造成損害,要求對債務人B公司向第三人無償轉讓股權的行為行使撤銷權。
債務人B公司與第三人的股權轉讓合同明確約定了轉讓價款、付款期限等內容,但第三人未依股權轉讓合同支付對價。
在此情形下,A公司作為債權人是基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條提起代位權訴訟,還是基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行使撤銷權,法律并無禁止性規定。
作為債的保全制度的兩種方式,只要符合法定事由,債權人可選擇行使。
A公司的債權是否因B公司的股權轉讓行為受到損害,其撤銷權行使范圍是否超過其債權范圍,均是A公司主張撤銷權并應否得到支持的前提條件。
基于此,僅以B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并非有償轉讓的事實,尚不足以認定A公司的債權是否因此受到損害。追加二次轉讓受讓人為第三人,有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清及是否構成對本案債權人債權實現構成損害的認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近兩年發重審、指令再審案件審理情況(2013年1月)》,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商事審判指導》總第32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6頁。
九、未先行提起債權確認之訴而直接就破產案件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法院應予以駁回。
案例: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1285號(注:該案例與前述的最高法院(2012)民申字第676-1號,具有一定的關聯之處)
法院觀點:本案申請人提起撤銷權之訴時,被申請人偉士特公司已處于破產清算期間。
申請人雖在偉士特公司破產程序中向管理人申報了本案債權,但并未得到管理人的確認,申請人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債權屬于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裁定確認的債權表中列明的債權。
其后,申請人未依法提起確權訴訟,卻提起本案撤銷權之訴,而在撤銷權訴訟中又必然涉及其債權人身份和地位的認定,故二審法院以申請人的債權并未確定,其提起的撤銷權之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駁回其起訴并無不當。
法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權人的債權應依據《破產法》相關規定予以確認。
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管理人收到債權人申請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
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三條 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請求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放棄債權行為的,債權人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等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上述行為并將因此追回的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相對人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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