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志勇 ]——(2020-3-5) / 已閱8509次
結語
對于村集體經濟組織現階段的分配亂象,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國目前還沒有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的統一法律,但這又是我國村集體財產所有制所不可回避的社會問題。雖然部分省市不同程度上,以地方法規或政府規章的形式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作出了寶貴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卻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各國家機關也沒有對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福利分配給予應有干預和指導,一定程度上放縱了這些不公平分配現象的滋生和蔓延。因此,根據現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男、女平等,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基層人民政府應當要對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分配予以指導、監督和管理,徹實履行自己法定職責顯得更加重要;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應積極受理此類分配案件,通過司法實踐維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以法律賦予的強制力促使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進行公平分配,保障各成員之間的公平與社會正義,促進社會和睦;也迫切希望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統一法律標準能夠早日出臺,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分配不公平的問題。
參考文獻
[1]黃松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8月版;
[2]將月:《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研究》,法律出版社206年第1版;[3]馮懷江:《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實務手冊》,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版;
[4]姚菊芬等:《我國農村經濟改革中的熱點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1版;
[5]章顯岳:《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實務選編》,線裝書局2016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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