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曲峰 ]——(2004-8-9) / 已閱34765次
本案案情包含了復雜的事實和法律關系,蘊涵著深厚的公司法理論。案件的審理再次印證了灰色的理論和充滿生命力的法律實踐的辨證關系。股東會決議的法律救濟問題由來已久,理論界早有充棟之文。筆者孤陋寡聞,頗為此案情體現出的復雜的事實和法律關系所吸引,繼而希望將其成文以饗法律同仁。無奈能力所限,徒具提出問題的沖動而欠缺闡發并解決問題的能力。幸而法律界人才輩出,拋磚引玉又何嘗不可。惴惴不安感稍減,斗膽呈文。
參考文獻
1、 《修改草案》中規定了公司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起訴的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
2、上海市高院《關于關于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中規定了股東訴股東大會無效并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中訴訟主體應如何確定的問題:
1)股東大會決議是公司權利機關作出的代表公司意志的決策行為,其法律后果應由公司承擔,因此,此類案件應以公司為被告。原告起訴被告主體不符的,法院應告知原告予以變更,應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2)對于股東起訴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無效的案件暫不予受理。
3、在《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了通知方式、表決程序和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同樣可以提起訴訟;《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中也作出相同的規定。
4、《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有學者即依次認為公司章程不得對公司法業已明確的表決事項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另行變更,理由在于法條已經體現了不容變更的強行性規定的性質。但是認定這條規定的強行法性質無異于否定公司股東通過章程對立法疏漏和不周延進行的自力救濟的努力,由此引發的公司僵局也無法避免。
5、蔣大興,《公司法的展開與批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79-336頁。
6、公司法的少數條款明確規定了留待公司章程具體規定的事項。
7、例如,一有限責任公司的3個股東個持三分之一的股份,按照公司法規定的三分之二表決權股份通過的表決規則商議特別事項是就有可能出現前述的公司僵局問題
8、參見上注
9、王澤鑒,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0、也有學者稱為撤銷之訴
11、單純形成權,指依權利人的意思表示,在相對人了解或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多數形成權都屬于這一類,同注3
12、劉俊海,《股東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法律出版社,2003年修訂本,第309頁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三條第2款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消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合同法第55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7條第一款
14、《日本商法字典》規定為3個月
15、劉志文,《論公司章程》,收錄于《 民商法論叢》1997年第6卷,梁慧星主編
16、劉清波,《民法概論》,臺灣開明書店1979年12月修訂版,第58頁
17、劉俊海,《股東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法律出版社,2003年修訂本,第299-3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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