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玉 ]——(2004-8-11) / 已閱25052次
券商凍結客戶資金已經侵犯了客戶的財產所有權,致使客戶不能交易,所造成的損失理應賠償。本案中法院已經作出認定由于證券營業部長期凍結王淑華的股票賬戶,使其喪失股票交易的贏利機會,很可能遭受重大損失,按凍結股票被凍結期間最高價與最低價價差的50%計算確定凍結賬戶損失為20580元。
(二)股票分紅、送股收益是否應該賠償?
本案中法院沒有支持原告的要求返還股票分紅和送股收益的請求,筆者認為不妥。
股民持有某種股票就享有該股票送股、分紅的權利。配股、紅股、紅利,是客戶持有股票所派生的利益。如果不是被券商強行侵權平倉,這將是原告的應得利益。這種應得的利益的損失應計算在內賠償范圍之內.
(三)其他損失。
包括券商對強制平倉和凍結的股票已經收取的交易稅費,手續費等,因為這些的行為的不合法性,這些費用已非必要費用。所以這些費用理應返還。
還有所有資金的利息損失券商也應賠償。
也有必要通過立法擬定幅度相對高的罰息。因為侵權人對其財產失去控制,比如股民股票被強制平倉或凍結,其投資效益損失無法準確計算。所以這也不失為一種較好的賠償辦法。
參考文獻
吳志攀/唐浩茫主編《金融法典型案例解析》第一輯,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
強力/韓良主編:《證券法前沿案例問題研究》,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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