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光中 ]——(2000-12-19) / 已閱52305次
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第191條規定,
第二審法院發現第一審法院剝奪或者限制被害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第203條和第204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申訴。其申訴符合法定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為了保護被害人的訴訟權利,防止和糾正刑事訴訟中的違法行為,新刑事訴訟法第8條還特別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87條規定,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上述有關被害人訴訟地位、訴訟權利的補充規定,是新刑事訴訟法增加的重要內容。這些規定充分表明:在中國社會的發展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問題愈來愈受到重視,并且從保障人權的高度,在刑事訴訟法里作出嚴格而明確的規定。這既是從中國實際出發,符合中國國情,反映實踐經驗,具有中國特色的突出特點;同時又借鑒外國有益的經驗,符合刑事訴訟的普遍規律和各國通行的做法,反映了現代世界刑事訴訟法發展的新潮流、新趨勢。因此,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的補充規定,在反映中國特色和國際發展趨勢方面,都有新的重大發展。
總共5頁 [1] [2] [3] [4] 5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