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魯文 ]——(2004-11-26) / 已閱32695次
四、確定貨物原產地的特例
1、中性成分
中性成分是指在貨物生產過程中使用的能源、廠房、設備(含安全設施)、機器和工具以及其他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既不存在于貨物中也不構成貨物組成部分的材料。貨物生產過程中使用的中性成分的原產地,不影響貨物原產地的確定。在實質性改變理論中,加工或處理的對象是非原產材料,中性成分只是實質性改變得以進行的手段。因此在貨物原產地認定中,就沒有必要考慮中性成分的原產地。
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在1992年簽訂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的原產地規則把中性成分稱為“間接物質”,并作了詳細規定:“間接物質,不管它起初是在哪國生產的,都將被視為一個原產的物質。間接物質一詞是指這樣一類物質,雖然在生產、測試或檢驗另一貨物時被使用,但并不從物質成分上構成那個貨物;或者是在生產另一貨物的過程中被用于廠房建筑的維修保養或使生產設備得以運轉。它包括下列物質:燃料、動能、工具、模子和模具;用于維修保養設備和廠房建筑的零部件和物料;在生產中使用的或用于運行其他設備或設施的潤滑劑、油(滑)脂、合成物或其他物料;手套、眼鏡、工作靴、衣服、安全設備和用品;用于測試、檢驗貨物的設備、工具和用品;催化劑和溶解劑;以及其他任何雖不在成分上構成另一貨物但在生產另一貨物的過程中被使用并且能被合理地顯示出成為該貨物生產過程中的一個部分。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的原產地規則中,間接物質被“推定”為原產的成分,即使它是在國外生產的。
有的中性成分雖不直接構成產品的一部分,但在生產過程中被使用或發生折舊,如燃料,應按會計準則計入產品的成本中去,在以價值百分比作為原產標準時應加以考慮。
2、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
現實中的貨物有的簡單有的復雜,如電腦,由顯示屏、主機、鼠標等三部件組成,這三部件又可以繼續分下去。那么在原產地規則中,復雜的貨物應如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呢?這就需要參考協調稅則(HS)。如果依據協調稅則表確定稅目歸類時貨物可被視為一個基本單位,歸入到某一個稅目,那么該貨物就是一個合格的原產地確定單位。例如,如果一件商品是由兩個以上部件構成的,但在HS表被視為一件單個商品,歸入一個稅目,那么在確定原產地時也應被視為一件單個商品。這是因為稅目改變標準是稅目為基礎確定規則的,并且每件商品只有一個非優惠性原產地,所以對歸入一個稅目(子目)下的貨物,就構成一個合格的原產地確定單位,即使是由兩個以上部分組成,也只能有一個原產地。當然這一過程也涉及確定貨物各部分的主或附關系,即以確定貨物基本特征的部分為主。
就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和所裝貨物的稅目歸類來說,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歸類總歸則之規則五的規定來確定。內容如下:
除上述規則外,本規則適用于下列貨品的歸類:
① 制成特殊形狀僅適用于盛裝某個或某套物品并適合長期使用的照相機套、樂器套、槍套、繪圖儀器盒、項鏈盒及類似容器,如果與所裝物品同時進口或出口,并通常與所裝物品一同出售的,應與所裝物品一并歸類。但本款不適用于本身構成整個貨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協調制度對“基本特征”一詞沒有做出定義,有關的解釋性注釋認為,基本特征是指貨物極重要的物理性質、主要功用和其他能決定貨物名分的一些因素。決定貨物基本特征的因素對于不同種類的貨物是不同的,應對每件貨物要個案分析,綜合考慮貨物所用的材料或零部件的性質、質量、數量、價值以及構成材料在貨物擬定用途中所占的重要性等。例如裝茶葉的銀罐或裝糖果的高質量的有裝飾作用的陶瓷碟子,這些包裝相對于內裝貨物來說價值巨大,構成了該件貨物的基本特征,就應按包裝或盛器的稅目進行歸類。
②除規則五(一)規定的以外(指沒有被制成僅適用于盛裝某貨品的特定形狀的包裝材料或容器—作者注),與所裝貨品同時進口或出口的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如果通常是用來包裝這類貨品的,應與所裝貨品一并歸類。但明顯可重復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例如盛裝壓縮性氣體或液化氣的鐵(鋼)罐,這樣的包裝應按鋼鐵制品單獨歸類。所謂一并歸類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的分類總規則、有關的類注、章注以及稅目或子目條文,貨物與其包裝應歸于同一稅目。
在采用稅目改變標準確定貨物原產地時,隨所裝貨物一起進口的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如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與該貨物一并歸類的,該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的原產地不影響所裝貨物原產地的確定;在確定該貨物的原產地時,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應并入貨物一體考慮,貨物的原產地推定為其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的原產地。
對于與內裝貨物不能歸于同一稅號的包裝、包裝材料和容器、它的原產地的確定應按本條例關于完全獲得或實質性改變的相關規定確定原產地。
3、附件、備件、工具及介紹說明性材料
按正常配備的種類和數量進口的隨貨物進出口的附件、備件、工具及介紹說明性材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與貨物一并歸類的,該附件、備件、工具及介紹說明性材料的原產地不影響該貨物原產地的確定;對該附件、備件、工具和介紹說明性資料的原產地不再單獨確定,貨物的原產地就推定為該附件、備件、工具和介紹說明性資料的原產地。
附件、備件、工具和介紹說明性資料的原產地推定是有條件的,例如,采用稅目改變標準確定貨物原產地時,上述附件、備件、工具和介紹說明性資料應與貨物一起進出口和銷售;它們的價值與貨物列在同一張發票上并包含在貨物的價格中;并且它們的數量和種類與貨物相比來說是正常或標準配備的,那么這些附件、備件、工具和介紹說明性資料的原產地就可以忽略不計,被推定為與貨物屬于同一原產地。
隨貨物進出口的附件、備件、工具及介紹說明性材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雖與貨物一并歸類,但超出正常配備的種類和數量的,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與該貨物不能一并歸類的,就不適用推定,應依照條例的規定確定其原產地。如何確定正常數量? 這就要從貨物的性質、用途、數量等特點,人們的習慣做法以及有關的標準規則來確定。
4、反規避
國際法學者馬丁·沃爾夫在《國際私法》中關于規避這樣寫道:一個人由于某一強行的法律規定而不能達到他的目的時,常試圖規避這個規定,而規避的方法是在于異常地造成一些事實,這些事實是不適用這個法律規定的,但能保證他獲得他所想要達到的經濟結果或者社會結果。利用原產地規則進行規避是指當事人在趨利避害動機的驅動下,利用實質性改變標準,通過在第三國(或進口國)對貨物進行生產或加工,有意地改變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從而規避進口國對原產自特定國家的貨物所應當適用的有關強行規定。
從貿易規避產生的原因看,如果法律對某些貨物完全禁止進口,對這類規定無法規避;如果法律允許貨物自由進口,就不需要規避。但是進口國法律對特定國家的貨物實行限制或歧視性的規定或措施的,被限制國家為實現貨物出口或者趨利避害就會采取規避措施。這些限制或歧視性的法律規定有貿易禁運,配額、許可證制度、反傾銷、反補貼、貿易保障措施等。規避使進口國有關貨物進口管理的法規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從而損害其國家貿易利益,所以應采取必要的反規避措施。
利用原產地改變規避法律的現象之所以產生是和原產地實質性改變制度密切相關的。實質性改變就是指生產中所使用的非原產材料的原產地改變,也就是說如果有關國家對非原產材料進行了加工或處理,使其成為具有新的名稱、特性、形態、用途的產品,那么加工國家就可以取得原產國地位。由非原產材料的原產地轉變為加工后產品的原產地后,也會導致原先對非原產材料應當適用的法律規定現在因原產國的變更而變得不再適用,這就為規避行為的產生提供了可能性。反之,如果非原產材料未經過實質性改變,自會保留其原產地,也就不會發生規避法律的現象。反規避規定并不是要否定實質性改變制度的合理性,而針對的是在主觀上以規避進口國的法律規定為目的的不正當貿易行為,是對因此獲得的原產地資格的一種否定。
條例的反規避條款的適用須符合如下條件:
條例的反規避條款的適用須符合如下條件:
1、客觀上有加工行為,即在第三國內,對產自特定國家的、被采取進口救濟措施的貨物進行了一定程度的生產或加工,從表象上看該生產或加工符合原產地改變的標準;
2、主觀上有規避意圖,即進行生產或加工的唯一目的在于規避進口國對產自特定國家的貨物所做出的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加工既沒有經濟上的合理性也沒有其他充足的正當理由,只是為規避進口國的法律規定;
3、規避的對象是進口國針對特定國家的貨物所制訂的有關規定。有關規定應是針對特定的原產國實施的限制性或禁止性的經貿管理法規或措施,例如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反規避條款是為了使有關規定切實得以貫徹實施,所以在適用時應以遵守關規定為前提,如反傾銷法規中的反規避規定;
4、必須能夠證實或從已有事實可以合理推斷出規避的意圖,即須有一定數量的相關證據支持,而不能在臆測的基礎上確定;
如果滿足了以上條件,就可以認為發生了利用原產地改變而規避法規的行為,海關在確定該貨物的原產地時可以不考慮這類加工或處理。
原產地規避是利用了實質性改變概念固有的一個特征,它與利用虛假材料騙取產地證或者偽造變造原產地證書等違法行為還是有區別的。
五 進口貨物原產地的預確定和申報
1、如實申報進口貨物的原產地
為使海關正確確定進口貨物的適用稅率或實施其他的貿易措施,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規定辦理進口貨物的海關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原產地標準,向海關如實申報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同一批貨物的原產地不同時,應當分別申報原產地。
海關在審核確定進口貨物原產地時,海關可以要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提交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證書,并予以審驗;必要時,可以請求該貨物出口國(單獨關稅區)的有關機構對該貨物的原產地進行核查。對于未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原產地的,由海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 原產地的預確定。
國家為正確適用稅率或者實施配額、反傾銷、反補貼、進口保障措施等各類貿易措施,海關當局對進口貨物都要正確確定它們的原產地。進出口經營者應正確申報貨物的原產地,否則會導致貨物的延遲清關、被扣、沒收、被拒絕入關、罰款直至刑事懲罰。為避免以后的問題與麻煩,依據新條例的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以及有關的當事人都可以在進口甚至交易以前向海關對擬進口的貨物申請原產地的預確定。
預確定申請人應向直屬海關遞交書面的對其將要進口貨物的原產地預確定的申請,并說明理由。為使海關能正確確定貨物的關稅分類和原產國,申請人應準確填寫《進口貨物原產地預確定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有關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如姓名、地址、海關報關注冊登記代碼和其他識別信息;
(二)說明將要進口貨物情況的有關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1、 進口貨物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稅則號列、產品說明書等; 2、出口國(地區)或者貨物原產地國的有關機關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或其他認定證明; 3、進口貨物所使用的原材料的品種、規格、型號、價格、產地等情況的資料; 4、進口貨物的生產加工工序、流程、工藝、加工地點和加工增值等情況的資料。
(三)關于此次交易的基本情況及相關文件資料,如進口計劃、擬進口的日期與口岸、進口合同、意向書、詢價和報價單、發票等;
(四)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因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影響海關進行原產地預確定的,申請人應當根據海關的要求進行補充修正。
海關接到申請人的有關書面申請和全部必要的文件資料后,依據本條例規定的原產地確定標準,應盡快作出有關貨物原產地的預確定,但最遲不得晚于接受申請后的150天,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對海關做出的原產地預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預確定的海關的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核。申請行政復核時,也應提交書面的申請,寫明異議的理由并提供有關的信息和資料,對復核結果還不滿意的,可向上級海關提起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原產地預確定所依據的原產地規則、事實和條件都不變的情況下,原產地預確定可在我國關境內各個海關口岸持續有效。
原產地預確定的失效可分二種情況:
① 預確定所依據的原產地規則發生變化。原產地規則發生變化,新規則生效后貨物的進口應按新規則確定原產地,原來的原產地預確定失效應自不待言,但對依據原來的原產地預確定已經實施的進口貨物原產地的認定沒有溯及力。如果實際進口貨物自身的有關情況發生了變化,與申請原產地預確定時提交的文件資料描述的不符,如貨物所含非原產成分的價值增加,那么按照從價百分比標準,達不到要求的增值比例,就應重新確定該貨物的原產地,原來的原產地預確定就不應適用。
② 在以后的行政復議程序或行政訴訟程序中,原產地預確定被上級海關或法院依法推翻,并通知了有關的當事人,預確定就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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