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魯文 ]——(2004-11-26) / 已閱32677次
海關的原產地預確定可分為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原產地預確定和不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原產地預確定。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原產地預確定,按行政立法程序規定,應由海關總署,按WTO透明性原則要求,向社會公開發布,構成我國原產地規則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但應遵守第16條的保密要求。不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原產地預確定,僅對有關的當事人有效,海關不予公布。
六 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和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
1、依據《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的規定,我國進口原產地的確定是由海關負責的,出口貨物原產地的認定和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簽發是商檢局和貿促會負責進行。本條例自2005年1月1日起實行,而1992年3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及其實施辦法同時廢止。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應依據本條例規定的原產地標準確定。
2、 原產地證書與簽發
條例規定,原產地證書是指出口國(地區)根據原產地規則和有關要求簽發的,證明該證書中所列貨物原產于本國(地區)的書面文件。如果原產地是貨物的“經濟國籍”,原產地證書就是在進口報關時伴隨貨物的護照或身份證。
目前我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管理簽發體制大體如下:海關總署負責全國出口貨物原產地的協調管理工作,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簽發機構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其所屬的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中國貿促會及其分會。
出口貨物發貨人申請領取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必須先在簽證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應出口貨物發貨人的申請,簽證機構可以對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出口貨物簽發原產地證書。出口商要如實、準確地繕制原產地證,確保原產地證書中所列的貨物符合我國的原產地規則;另一方面,簽證機構應仔細審核有關單證,核查有關貨物,依據新條例第3至10條的規定,判定貨物是否原產于我國關區。對不是我國原產的貨物應拒絕簽發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
應進口國(地區)主管機關的請求,海關或簽證機構可以對我國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情況進行核查,并及時將核查情況反饋進口國(地區)的有關機構。為便于退證查詢,簽證機構自原產地證明書簽發之日應保存申請書和副本至少兩年。
七 原產地標記
原產地標記是指在產品或包裝上用來表明該產品原產自特定國家或單獨關稅區的文字、圖形或標記。原產地標記是為保護進口國消費者的知情權而定的,以便讓消費者知道產品的生產國。如美國法典第19編1304條規定,進口的每件貨物都應以擦不掉的、永久的和明顯的方式附上原產國標志,以便向美國的最終消費者顯示原產國的名稱,但法律規定免于標志的除外。美國的最終消費者必須能夠輕易地發現標志并且在閱讀時不致會引起曲解。原產地標記與貨物的原產地是“表”與“里”的關系,而原產地的判斷要遵循原產地規則或法規。對于進口貨物的原產地標記,我國需要制訂一部詳細的行政法規加以調整和管理。
在本條例頒布之前,關于原產地標記一詞存在著不同的理解。如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在2001年頒布的《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和《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中就規定,“本規定所稱原產地標記包括原產國標記和地理標志”。《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所指的原產地標記僅是原產國(或單獨關稅區)標記,不包括地理標志。
原產地標記與地理標志之間存在以下的區別:
①概念不同,
原產地標記是指在貨物或者包裝上用來表明該貨物原產地的文字和圖形;
地理標志是指用一個地區、特定地方或者國家的名稱去稱謂一種農產品或食品,只要該農產品或食品產自該地區、特定地方或國家,并且該農產品或食品所具有的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色應歸因于該地理產地和在該地理區域內進行的生產加工活動。
②表現形式不同
原產地標記一般是采用國家或單獨關稅區的名稱,通常采用“MADE IN”“PRODUCT OF”等標志。
地理標志中的地理名稱是指一個國家內的地區、特定地方的名稱,只在少數例外的情況下是以國家名稱稱謂的。地理標志的表示方式一般是以地理名稱加農產品(食品)名稱表達的,只有產于這個特定地方的農產品(食品)方可使用該地理標志。使用地理標志的商品如果用于出口也應加貼原產地標記。
③使用貨物的范圍不同
原產地標記應按進口國法規的要求加貼于進口的各種類的貨物上。原產地標記與所附的貨物的品質或者聲譽沒有關系,只要符合原產國的原產地標準就可以使用。
地理標志主要適用于農產品和食品上,因為這些產品的特色、信譽品質與生產地域的獨特環境存在聯系。地理標志的使用正是因為特定地域的產品是有特色的、高質量的產品。對此加以保護防止別人不正當的使用,對生產者來說,他們付出努力提高產品質量因此獲得了較高的收入;對于消費者他們買到了生產過程和產地都有保證的高質量的產品。
④性質不同
為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進口國要求在進口貨物及其外包裝上應標注原產地,原產地標記是進出口貿易商依法履行的一種法定義務。
地理標志屬于知識產權范疇,是一種私權利,由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生產同一種農產品或食品的生產者組成的聯合集團依法定的程序申請注冊,經法定的官方檢驗機構或經批準的私立檢驗機構檢驗后,確認擬使用地理標志的農產品和食品符合規范與標準,就可以列為受保護的地理標志。注冊的地理標志受到保護。
⑤判斷依據不同
使用原產地標記的貨物必須符合有關國家的原產地標準,即必須是完全原產的貨物或者經實質性改變的貨物。
地理標志授予注冊依據的規范有:歷史淵源、當地的自然條件和人文因素; 標記產品原有的認定標準和傳統的加工工藝;產品及其原材料的描述以及它們主要的理化、衛生、感官等方面的特征;以及證明產品產自地理標志所限定地域的證明,產品特色與特定地域存在聯系的證明;以及與審核有關的文件。
⑥在WTO不同協議中規定。
WTO關于貨物的協議—GATT1994第9條對原產國標記作了規定,世貿組織成員國均應遵守。原產國名稱可用眾所周知的簡寫,如HK、USA等。
地理標志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作了規定。
國家對原產地標記實施管理。進出口貿易經營商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偽造變造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貨物或者其包裝上標有原產地標記的,其原產地標記所標明的原產地應當與依據《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所確定的原產地一致。進口貨物的原產地標記與依照《條例》所確定的原產地不一致的,由海關責令改正;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標記與依照《條例》所確定的原產地不一致的,由海關和商檢局責令改正。
八、 保密
《原產地規則協議》第2條過渡時期的紀律有保密的規定:為適用原產地規則,凡在性質上屬于秘密的或在保密的基礎上提供的所有信息,原產地資格認定當局都應作為嚴格的秘密對待,沒有提供信息的當事人或政府機構的特別允許,不得對外披露,除非在司法審查程序中要求提供,而且限于司法審查實際需要的程度。司法審查機關也應盡可能地保護所獲得的機密信息。
何謂秘密信息?條例沒有規定,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商業秘密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凡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如上文所述,為獲得原產地的確定,進出口經營者要向海關提供有關貨物和交易的各種各樣的文件材料。雖然這些材料并不都是商業秘密,但有的信息一旦泄露確實會給當事人的商業經營造成損失,就有保密的必要。因此,對申請人在保密基礎上提供的用于認定原產地的資料,海關應予保密,而且僅供海關業務使用,未經申請人同意不予泄露。當司法機構有合法理由要求提供時,海關才可以提供。如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法院有權向有關的機構或個人調查取證,有關的機構或個人不得拒絕。有關機構查處與原產地條例有關的犯罪或行政違法行為時也可以要求提供信息。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對于涉及到商業秘密的案件,可以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據職權決定不公開審理。
原產地資格認定的申請人如果認為提交的資料含有不宜泄露的商業信息時,可以書面的方式明確向海關提出保密要求,并詳細說明需要保密的內容、范圍、期限,由海關和簽證機構根據信息的性質、范圍以及從公共渠道取得的程度考慮認定,從而維護自己的權利。
我國的原產地認定機構或簽證機構,包括海關、貿促會、商檢局對申請人提供的用于確定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資料或信息都負有保密責任,只有依據法律的規定或經提供資料和信息的單位和個人的允許,方可以提供。
九、 處罰
1、申報進口貨物原產地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海關依據我國《對外貿易法》、《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進行處罰
2、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或者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由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騙取、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作為海關放行憑證的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處以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但貨值金額低于5000元的,處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由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的設定體現了我國對原產地工作的重視,增加了原產地管理的手段和管理力度,這是我國以前的原產地法規中所沒有的。
由于國外針對我國的提起反傾銷的案件的數量和貿易爭端日益增多,簽證機構應嚴格管理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簽發。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不得騙取、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如違法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依據《刑法》第225條的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公司或人員的刑事責任。
主要參考資料:
(1)王鐵崖等譯《奧本海國際法》
(2)HTTP://europa.eu.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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