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介昆 ]——(2005-4-19) / 已閱56159次
[6] 《監獄法》第2條第1款就明文規定:“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從中可以看出其從事的是刑罰執行活動,而刑罰執行活動屬于刑事司法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是行政行為。而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外部行政行為一般包括:行政征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監督、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處罰等,刑罰執行并非現代行政法學意義上的行政行為。(參見: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頁。)
[7] 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569頁。
[8] 張蘇軍主編:《中國監獄發展戰略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頁。
[9]:《刑罰學》,群眾出版社1988年版,第62-64頁;馬克昌、楊春洗等主編:《刑法學全書》,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1993年版,第170-172頁。
[10] [美]馬丁•P•戈爾丁:《法律哲學》,“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7年版,第135頁。
[11] 陳興良:《只有完善監獄法律體系,才能真正實現依法治監》,載《犯罪與改造研究》2000年第5期,第23頁。
[12] 張秀夫主編:《中國監獄法實施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頁至第6頁。
[13] [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第167-168頁。
[14] [美]馬丁•P•戈爾丁:《法律哲學》,“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7年版,第141頁。轉引自張秀夫主編:《中國監獄法實施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頁。
[15] [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會學》(中譯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53頁。
[16] 參見張秀夫主編:《中國監獄法實施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頁。
[17] 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頁。
[18] 關于刑罰權的種類劃分,最早見于邱興隆、許章潤著《刑罰學》,后來得到刑法學界的普通認同(見本文注[9])。近年來,邱興隆又在其《刑罰的理發基礎》中對這一理論觀點作了補充,將其劃分為“制刑、配刑、動刑、行刑”等內容,但筆者認為,其上述兩種劃分其實質內容基本上是一樣的。
[19] 其實公安機關的偵查權應為刑罰權能中求刑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因為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的最后環節和目的是請求檢察機關行使求刑權,這在偵檢合一的國家里表現得尤為明顯。在實行偵檢合一的國家,偵查權與公訴權往往由一個專門的國家機關行使或由檢察機關指揮偵查機關進行偵查。
[20] 張紹彥:《行刑變革與刑罰實現》,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頁。
[21] 夏勇:《人權概念起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69頁。
[22] 張晶:《人性化的表達》,載2002年第4期《中國監獄》。
[23] 參見張秀夫主編:《司法行政調研報告選》,工商出版社1997年版。
[24] 張金桑:《論刑事法律體系的建立與完善》,載《中國監獄學刊》199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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